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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盈观点|我看孙杨案——曙光初现?还是回光返照? ——浅析孙杨案程序上的阶段性胜利

邵逸俊 日盈律师事务所 2023-0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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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时值2020年年尾,在这个时间段,能够收到孙杨对于禁赛令上诉获得推翻的可能性是非常令人鼓舞的,能够为这个充满矛盾、对抗、猜疑的2020年划上一个较为圆满的句号,是一件让人鼓舞的事件,至少在西方世界也并非完全充满了对东方世界的偏见、与猜忌,这个部分推翻本身也是法律程序正义的体现。


  但是就目前来看,我不觉得这件事已经完结了,因为瑞士最高法院是基于国际仲裁庭的一位主仲裁人Franco Frattini的歧视性言论,讽刺的是,在我之前的微信文中《孙杨裁决背后的辩护团队的策略分析》一文中,此人是唯一没有经过英美法系统性训练的仲裁庭构成人员,偏偏是一个充满狭隘偏见的种族主义者,并且这种人却能够通过CAS的审核成为主仲裁人,作为CAS的审查程序也是难辞其咎的。


  他的部分言论如下:


Franco

“This yellow face Chinese monster smiling while torturing a small dog, deserves the worst of the hell!!! Shame on China, pretending to be a superpower and tolerating these horrors!”

吃狗肉的黄脸中国怪兽(中国人),该下地狱,为中国感到羞愧,装作一个超级大国却容忍这种恐怖活动


Franco

“Torturing innocent animal is a flag of Chinese! Sadics, inhumans with the protection of Chinese authorities and the tolerance of western powers focusing on more business with China,regardless any massive violence! Shame on China and their protectors!”

折磨无辜的动物是中国的象征。施虐,毫无人性的暴力行为,这些行为被中国有关当局容忍并且西方政府由于经贸关系的容忍。为中国和他们的保护者感到羞愧。


  我这个人的个性是不喜欢道听途说,我都考证过截图的,原图如下:



  然后这两段话发表日期都是2019年5月、6月,也就是说,其实距离孙杨案仲裁并不到一年的时间,这个时间段也未发现Franco Frattini有何重大改变对于中国人的看法。上诉的孙杨律师团队(根据现有资料,由两个律师事务所三名律师组成,Fabrice Robert-Tissot from Bonnard Lawson, as well as Christopher Boog and Philippe Bartsch from the Schellenberg Wittmer law firm)就是抓住这一点进行突破,争取到了瑞士联邦最高法院对于主仲裁人中立性的否定意见,争取到了重新进行仲裁的机会。


  但是需要指出的是,这件事并没有到此结束。虽然瑞士联邦最高法院对于主仲裁人的中立性进行了否定,但是并没有对孙杨律师团队提出的其他问题进行正面回答,我并没有从瑞士联邦最高法院官网发现对于这个的申明以及相关的裁决,只能通过第三方进行搜集相关资料。


  当初孙杨律师团队提出两个上诉请求,其中一个是关注仲裁缺乏客观中立请求推翻原裁定;另一个是认为裁定畸重,请求从八年禁令基础上进行减免。


  虽然这两个上诉请求看似矛盾,但是并不是不可行,因为西方法律中对于上诉请求中绝大多数国家并不要求诉求的一致性,‘inconsistency’ 只要是基于当事人最大努力进行事实发现后依旧无法判断的事项,那么就是可以进行两个看似矛盾的上诉请求。并且即便是明显矛盾的诉请,如果对方当事人不提出相反证据,法院是没义务去主动查明的,我只能说这次孙杨这次找的团队的策略非常聪明,能够预测到很多变数,这为孙杨之后在CAS重新仲裁中翻盘提供了很大的机会。


  然而瑞士联邦最高法院目前仅仅就主仲裁人的不中立性做出判断进行推翻,并没有对于仲裁适用法律的问题进行任何评价。这个仅仅能够帮助孙杨获得再次仲裁的机会,并不能保证仲裁的结果完全按照孙杨一方的意愿进行,说通俗点,这个就类似于选秀节目的“败者复活战”,面对孙杨的依旧是一场硬仗。


  国际反兴奋剂机构对于这个判决是不服气的,我从没见过一个国际组织的申明充满如此浓重的火药味,原文如下:


  The World Anti-Doping Agency (WADA) has been informed of the decision of the Swiss Federal Tribunal to uphold the revision application filed by Chinese swimmer Sun Yang and to set aside the 28 February 2020 award of a Court of Arbitration for Sport (CAS) Panel. The case is in relation to WADA’s successful appeal against the original Fédération Internationale de Natation (FINA) disciplinary panel decision following an incident that led to a doping control involving Sun Yang not being completed as planned.


摘自世界反兴奋剂机构官网

https://www.wada-ama.org/en/media/news/2020-12/wada-statement-following-swiss-federal-tribunal-decision-to-uphold-sun-yangs


  译:世界反兴奋剂机构(WADA)已经被告知瑞士联邦法庭决定支持中国游泳运动员孙杨提出的修改申请,并撤销体育仲裁法庭(CAS)于2020年2月28日做出的裁决。这起案件与本组织针对国际泳联(FINA)纪律委员会的裁决的上诉仲裁活动有关。此前,国际泳联纪律委员会的裁决导致孙杨未能按计划完成兴奋剂检查工作。


  The Swiss Federal Tribunal’s decision upholds a challenge against the Chair of the CAS Panel and makes no comment on the substance of this case.


摘自世界反兴奋剂机构的官网


  译:瑞士联邦最高法院支持了孙杨方对于国际体育仲裁庭中关于本案主仲裁人的质疑,但并未就本案实质内容做出评价。


  In the CAS award, WADA clearly prevailed on the substance of the case as it was able to show that there were a number of aspects of the original FINA decision that were incorrect under the World Anti-Doping Code and the related International Standard for Testing and Investigations. WADA will take steps to present its case robustly again when the matter returns to the CAS Panel, which will be chaired by a different president.


摘自世界反兴奋剂机构的官网


  译:在国际体育仲裁庭裁决中,本组织已经在实质内容上赢得了胜利,以此证明国际泳联基于国际反兴奋剂规章及国际标准所做的原审裁定是错误的。本组织在该案退回国际体育仲裁庭时重新由另一组委员进行审核时,将进一步采取稳健措施将本案呈现给国际体恤仲裁庭。


  At this stage, WADA has not received the Tribunal’s full reasoned decision and therefore cannot comment further.


摘自世界反兴奋剂机构的官网


  译:在目前情况下,本组织未收到最高法院理由充分的裁决,不发表进一步评论。



结语


  其实程序正义是西方所标榜的,但是一旦对自己不利就采取双重标准,说白了,WADA不服气,认为自己实质已经赢了。这种不经过公正审理而妄加的实质正义,真的如此无懈可击?坐等新一轮的仲裁吧,我相信孙杨新的律师团队已经有了策略了。


本文作者

邵 逸 俊

  明尼苏达大学双城分校法律博士(J.D)在读,明尼苏达大学双城分校法学硕士,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民商法学硕士,华东政法大学法学本科。于2009年至2010年期间,担任上海市白茅岭监狱教导大队管教干警。于2010年至2019年期间担任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公诉科、侦监科书记员、助理检察员,处理1000余件各类刑事案件,涵盖毒品、金融类及伤害、欺诈类、偷盗类、谋杀类所有刑事案件,荣获单位优秀共产党员、先进个人等荣誉,荣获明尼苏达大学法学院公司法方面法学院院长课程奖励,及美国刑事诉讼法方面评定特等(A+),现为日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文系作者个人观点,用于学术交流和探讨,不代表上海日盈律师事务所的观点和立场。


  非经本所或作者本人书面授权,任何人或单位不得以其他形式擅自转载、摘录或引用本文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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