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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盈观点|“代孕弃养”惹众怒,且看真实案例如何判

谭娟 日盈律师事务所 2023-0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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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因“代孕弃养”一事,郑爽再次上热搜;为此,1月20日晚,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主管的刊物《广电时评》在其公众号上刊发文章评郑爽事件:“不会为丑闻劣迹者提供发声露脸的机会和平台”。众所周知,代孕在我国是违法的,但代孕的后果会怎么样呢?



【案例1】

  ((2020)川0193民初7424号)原告刘柯与被告莲笙公司签订《泰国医疗旅行翻译服务协议书》及《泰国代孕服务协议书》,协议约定莲笙公司为刘柯提供泰国代孕服务,刘柯共计需向莲笙公司支付350000元。其后,原告认为被告不具备完整提供上述两份协议约定服务的能力和资质,且上述合同应属于无效合同,被告应向原告退还全部费用。



【案件解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1)原被告双方签署的合同是否有效;(2)被告收取的费用是否应退还原告 。


  关于合同效力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以及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本案原被告双方合同约定的主要内容系提供代孕服务;代孕行为涉及到代孕者的人格权益,也涉及到代孕母亲和委托代孕人与代孕所生子女之间亲属关系确立、抚养等法律、伦理难题。从事代孕有关的行为与我国传统的社会伦理、道德以及公序良俗的基本原则相违背。因此有关代孕的合同无效。


  关于合同无效后的责任承担问题,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八条,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被告对于合同无效存在重大过错,故被告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向原告返还,且不应从案涉合同中获取盈利。但考虑到被告提供了部分有关代孕的服务,产生了一定的成本费用的支出,且原告作为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明知代孕行为在我国是禁止的,依旧自愿签订案涉合同,其亦存在过错。综合双方当事人在签订案涉合同过程中的过错程度以及履行该合同的实际情况,法院支持了原告要求被告返还除被告为履行案涉合同支出的合理成本费用之外的其他案涉服务费。

  同样是代孕合同无效,上述案例中代孕宝宝尚未出生,委托代孕方除经济损失外暂无其他纠纷;若代孕宝宝已经出生,该如何处理呢?



【案例2】

  ((2020)湘1081民初90号)原告欧阳玉娟、周安军系夫妻关系,被告刘艳玲与被告陈路莹系母女关系。欧阳玉娟、周安军夫妇经人介绍认识刘艳玲,向其了解代孕一事。后经双方协商,以欧阳玉娟为甲方,刘艳玲为乙方签订了一份《孕生国际爱心代孕包成功、包性别协议书》。代孕宝宝出生后,因原告经医院筛查得知该宝宝听力弱,认为系因被告为节约成本,未对新生儿做充足检验,导致新生儿不健康,故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损失,并支付精神损失费。



【案件解析】


  因违背公序良俗,本案代孕合同亦属无效。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代孕合同是出自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被告已经帮助原告完成代孕生子,并付出相关代孕费用;尽管代孕合同无效,代孕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仍然应当有效。因代孕所生的婴儿属于自然人,是独立存在的民事主体,依照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其从出生开始即具有相应民事权利能力,故法院认为代孕所生婴儿应当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作为非婚生子女继续由原告欧阳玉娟、周安军负责抚养。


【结语

  综上,尽管代孕合同因违背公序良俗无效,根据合同实际产生的义务将仍由合同双方承担。委托代孕方在新生儿出生后要求退还或不予抚养的没有法律依据。此外,代孕行为在我国不仅违法,还会引起一系列纠纷,给当事人造成经济、乃至精神上的损伤。


END


本文作者

谭 娟

专职律师

上海对外经贸大学 商务英语专业
上海对外经贸大学 法律硕士专业

业务范围:婚姻家事、劳动法、合同法、合同审核



  本文系作者个人观点,用于学术交流和探讨,不代表上海日盈律师事务所的观点和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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