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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题:检律沟通中的辩证法,作者:陈亚东,四川广安市检察院。


检察官与律师在刑事诉讼活动中扮演着十分重要的角色,刑事诉讼法分别赋予了检察官指控职能和律师辩护职能,基于法律赋予的职能决定了二者立场不同,但从二者追求的目标来看,又统一于公平公正的共同目标。检察官与律师不是简单的诉辩关系,而是对立统一、相互依存、彼此促进的良性互动关系。那么,看待检律沟通,要坚持辩证的观点,既求同又存异、既信任又预防、既监督又合作,推动检律沟通更正常、更顺畅,从而共同实现每一起案件的公平正义,维护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


一、基本立场:既积极求同,又理性存异


作为“法律职业共同体”的重要组成部分,检察官和律师在很多方面需要求同也能够求同,但根据《刑事诉讼法》对检察官和律师的职能分工不同,二者又必然存异,在检律沟通过程中,我们要根据不同情况积极争取求同,也客观理性存异。


(一)在奋斗目标上求大同、存小异


检察官和律师通过长期对法治事业的参与和投入,在很多方面达成了职业共识和信仰认同,“法律人”是检察官和律师共同的职业标签;依法治国是检察官和律师共同的追求;实现每一起案件的公平公正是检察官和律师的共同的奋斗目标。从这些大方向、总层面来看,检察官和律师是能够求“大同”的。虽然奋斗目标相同,但实现目标的路径却各异。如,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争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得到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处理。从这个角度看,辩护人的法定职责与检察官的法定职责是相对抗的,其实现目标的路径与检察官是相反的。但结合检察官和律师追求的目标来看,二者是“殊途同归”的,因此,路径之异可以说是“小异”,并不影响奋斗目标之“大同”。


(二)在个案处理上实事求是、同异参半


审查起诉环节检察官和律师沟通时间最宽裕,沟通机会也最多。从实践来看,经侦查、批捕进入审查起诉环节的案件,多数是有罪并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但根据案件情况,并非全部案件都应当提起公诉,也不意味着都要以最严厉的罪名起诉或提出处罚最重的量刑建议。成熟的辩护人往往会在审查起诉环节通过与检察官充分沟通,提出合理合法的意见,力争得到案件分流或从轻指控。沟通情形大体包括三类:其一,针对轻微案件或证据存疑案件力争得到不起诉处理;其二,针对必须提起公诉的案件力争能以最少的罪数或处罚最轻的罪名起诉;其三,针对事实和定罪无争议的案件,力争能在量刑上得到从轻处罚。结合笔者个人办案情况来看,辩护人的很多合理合法的意见都得到采纳,有的案件作了不起诉;也有的案件辩护人意见有益弥补了公诉人思考的疏漏或局限,起诉时改变了批捕、移送审查起诉罪名或提出了从轻处罚的量刑建议。实践证明,通过积极“求同”的沟通,对控辩双方都大有裨益。当然,也有一些辩护意见没有得到采纳,属检律双方认识或立场的正常分歧。总体来看,只要坚持实事求是、真诚沟通,尽量求同、理性存异,就会促进诉讼顺利进行,有利于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益。


(三)在极个别分歧较大的案件上理性对待存大异、积极争取求小同


对于定性争议出现根本分歧的案件,无法苛求过多的求同,如,经济案件中,对于一个行为到底仅属于民事欺诈还是合同诈骗,检律双方往往存在罪与非罪的原则性分歧。对此我们既要理性对待观点的迥异,交由作为第三方的人民法院居间裁判,也要积极争取在一些基本问题上的求同。譬如,减少对基本事实认定的分歧、减少对基本取证程序问题的争论、避免对细枝末节问题的纠缠等,这样才能迅速明确争议焦点,将主要精力用于解决主要矛盾。因此,即便在观点出现根本分歧的情况下,也不宜一味对立到底,尽量“求小同”有利于扫清细节障碍,对于后续庭审环节高效审理主要问题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二、基本态度:既相互信任,又合理预防


信任是人与人正常交往的基石,也是检察官和律师真诚沟通的保障。但信任并非没有原则、没有主见的盲从,也不是毫无戒备的放松警惕,在坚持基本互信的基础上,亦当未雨绸缪,合理预防可能发生的意外情况,这实质上是对互信成果的保障。


(一)既相信绝大多数人的职业素养,又预防极个别的低素质


随着职业门槛的提高、队伍建设的加强、司法环境的改善和社会风气的好转,检察官、律师队伍的整体素养越来越高,这是有目共睹的。优秀的人相互交流、高素质的人互相论辩,既是赏心悦事,也有利于依法高效解决案件中的争议问题。但同时也要正视,截止2017年1月,全国员额制检察官人数已超过7万人,全国执业律师总人数已突破30万,在如此庞大的检察官、律师队伍中,出现个别品行不端、居心不良、纪律不张、能力不强的亦属正常。越是低素质的人,越希望通过非正常乃至非法的手段和方式,达到某些不可告人的甚至突破法律底线或纪律红线的目的。因此,我们既要充分相信检察官、律师整体上是高素质的队伍,也要提防极个别低素质之徒,依理依法对待,防止不法手段得逞,遏制不良风气滋长。


(二)既相信坦诚沟通后达成的共识,又预防技术性的“留一手”


检察官和律师的沟通需要双方都有坦诚的态度,才能争取在更大范围达成共识,减轻后续环节诉累。所谓坦诚沟通一般包括这样几个方面:一是对基本事实的定性,例如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认定,坦诚交换意见,能达成共识最好,不能达成共识也便于双方有针对性地准备公诉意见和辩护意见;二是对重要量刑情节的认定坦诚沟通,如,是否构成累犯,是否具有自首、立功、从犯等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若能达成共识,既准确打击犯罪,又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三是程序性事宜及取证合法性问题等全面交换意见,包括回避、管辖、排除非法证据等等,在审查起诉环节全面交换意见,程序性问题得到及时纠正、非法证据得到及时排除后,往往会得到有利于辩方的结果,因为这些问题留到审判环节,只会让公诉方建议休庭补证,最终结果往往是增加诉累而对各方不利。当然,坦诚沟通并不要求、也不可能让控辩双方毫无保留的和盘托出,实践中有的辩护人掌握了某些对被告人不利情节而公诉人没有掌握的,辩护人予以保密,既合理也合法。也有的辩护人掌握了被告人的家庭负担、成长背景以及其他案外特殊因素等情况,采取技术性的“留一手”,在法庭上能增强辩护效果。同样,有的公诉人也可能对指控思路、论证理由等“留一手”。笔者认为,只要方式合理合法,目的是为了更好地指控犯罪或维护当事人合法利益,技术性的“留一手”也无可厚非,检律双方都应当理性应对。


(三)既相信开诚布公的意见互换,又预防别有用心的“突然袭击”


检察官与律师交换意见的理想状态是双方都开诚布公,把各自意见一一说明,以此充分寻求共识,及时明确争议。开诚布公地交换意见一般应达到这样几个效果:一是依法全面落实有利于律师执业和有利于被告人的法律规定和司法政策,使检律沟通的良好风气得到提倡;二是经交换意见,已经达成共识的问题在后续环节不“旧事重提”;三是与定罪量刑及办案程序密切相关的重大问题事先沟通,不故意留在后续环节“突然袭击”。但是实践中,很多时候并不能达到理想的开诚布公,除了在后续环节正常出现的新证据或产生的新观点外,还需预防个别内心阴暗之人的突然袭击。如,笔者经历的某职务犯罪案件,因《刑法修正案(九)》颁布后,有关贪贿案件司法解释未庚即出台,辩护人在审查起诉环节“开诚布公”地表示,经会见犯罪嫌疑人,其认同移送起诉的意见并对办案程序没有异议,仅申请公诉人放慢审查节奏,尽量用足审查起诉期限,待贪贿案件司法解释出台后再起诉。对于此合理合法的申请得到满足后,开庭时辩护人突然提出系列证人出庭、排除多份非法证据的申请,根据公诉人的建议,法官宣布休庭以便各方进一步准备。笔者看来,此行为目的并非维护当事人合法利益,虽然实现了某种所谓的“辩护效果”,但最终得不偿失。


三、基本方式:既相互监督,又充分合作


检察官和律师沟通要保持正常和顺畅,搞好相互监督和合作应当是最重要也最有效的方式。监督,是为了双方都遵规守纪、堂堂正正,避免不讲原则的一团和气;合作,是为了双方都实现利益最大化,避免一味对抗增加诉累。


(一)在依法进行刑事诉讼方面既监督又合作


刑事诉讼活动是检察官律师交流的“主战场”,交流的结果涉及每一起案件的处理,也可能关乎每一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切身利益。在参与刑事诉讼活动中,一方面,检察官需监督律师在会见、阅卷、调查取证、出庭辩护等各个环节是否依法依规,对于一般违反违规行为,可以口头监督纠正;对于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应当移送主管部门给予相应处分;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另一方面,律师对检察官的监督亦然,对于检察官严重违纪违法乃至犯罪行为,也应大胆监督,依法向主管部门反映情况,清除个别害群之马,有利于维护整个执业生态环境。在监督的同时也要搞好配合,特别是在化解矛盾、促进和解、提高办案效率等方面加强合作。笔者办理的多起命案中,充分借助律师的沟通优势,有效促成被害方获得经济补偿,当事人双方矛盾化解,及时修复被破坏的社会关系,确保了后续环节顺利推进,消除了可能由案件引起的社会稳定风险隐患。实践证明,通过检律互相监督和通力合作,能够实现各方利益最大化,达到政治、社会和法律三个效果统一。


(二)在依纪履职方面既监督又合作


2013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听取律师界全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对检察工作的意见时,检察长曹建明就指出,构建检察官与律师良性互动关系,要聚焦作风建设,解决突出问题。检察官律师沟通交流正常化,遵守各项工作纪律是最为重要的保障。纪律遵守得不好,既让律师办案成本更高、生存环境更加恶化,也会让检察官公信力不断下降、社会威望严重受损,毋庸讳言,在这个方面,检察官和律师都有一定的教训。相反,检察官和律师双方加强纪律监督,实现检律沟通“君子之交”,能够从社会风气、办案成本、执法(执业)公信等各方面实现双赢。加强监督的方式可以灵活多样,一是互相预防,不收礼、不送礼、不违规吃请,相互提醒不办理“金钱案”“人情案”,在法律框架范围内开展沟通协商,形成良好氛围;二是互相提醒,发现违纪苗头性问题相互提醒,将问题遏制在初始萌芽状态;三是互相加大内部处理力度,对于确实出现违纪执法、执业问题的,要互相反映,及时进行内部处理,及时依法挽救违纪检察官和律师,避免问题进一步扩大,走向犯罪深渊。在相互监督、严守纪律红线的基础上,可以开展广泛的配合合作,例如在业务交流上相互补短,在工作宣传上相互点赞,有助于实现共同提高。


(三)在依德立身方面既监督又合作


在一定的区域内,检察官和律师生活圈相对固定,交往圈也有很多交集,既有工作上的交流,也有正常的生活交往。法律和纪律对生活交往涉及不深,更需要道德来规范。正所谓法安天下,德润人心。在党中央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时代背景下,人民群众对检察官、律师的德行操守有更高的期待。一方面要加强自我道德修养,在道德建设方面,检察官和律师要苦练内功,所谓德高才能望重,要通过提升自我道德素养来赢得对手尊重和群众认可;另一方面,要营造检察官律师队伍崇德尚法的氛围,要相互监督,择善而交,对失德之言行要相互提醒,对善德之举措要相互提倡。如此,才能共同提高检察官和律师队伍的道德素养,共同提高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形象。


总之,随着建立良性互动的控辩沟通关系越来越受到中央的重视和司法实务部门的认可,检律沟通的环境越来越好,继2011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关于规范检察人员与律师交往行为的暂行规定》后,2015年“两高三部”又共同出台了《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总体来看,诉辩沟通正朝着正常化、规范化方向前进,但同时也存在一些突出问题,只要我们坚持发展的眼光,辩证看待,理性应对,必将推动检律关系更上台阶,促进法治事业不断进步。


作者:陈亚东,四川广安市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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