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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如何在媒体说话?—— 发声的准则与技巧

作者/刘利祥  天津张盈律师事务所


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律师是讲究程序的职业,应当时刻具有规则意识,“北京八达岭野生动物园猛兽区老虎袭击下车人事件”则再度引发了社会公众对于规则意识的重视。媒体采访律师要有规矩,律师接受采访要有准则。技巧是建立在准则基础之上的,而不是投机取巧。


★ 立场,首先是最重要的出发点,也是律师一切论述的逻辑起点。


需要平衡个人见解、公众感情、客观事实、法律规定、国家利益、媒体要求和当事者权益,这涉及伦理与取舍问题。在媒体亮相时,律师应刻意回避个案,尤其是本人代理的案件,正在审理过程中的更要保密。这时候律师的责任要有所转化,从法庭上当事人利益代言人的立场跳出,以法律回应公众质疑,庭内外言论要有区分,庭内知无不言,庭外谨言慎行,必要的环节可以“顾左右而言他”。而在社会评论时,有人认为,出现问题立场就要偏向大众,不能说政府对,也要反对权威,肯定获得大量支持。这显然是错误的,落入了“病人去世准是大夫没治好,行人跟机动车相撞行人永远是弱势,一群人过马路我就可以过”的混乱逻辑。


★ 是非黑白的自我理智明晰非常重要,厘清后再发表见解。


中立、客观、包容是最佳状态,即使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的话题,也要自圆其说,不必追求与众不同。律师的功用,因为立场不同,观点自然不同。但如果未厘清职业伦理,不仅会真正变为他人麻烦的制造者,还会令自我麻烦不断。例如,在某些消费维权话题,尤其临近“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日时,一些案例中销售者和生产者确实存在瑕疵,但并不构成《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欺诈”的情形。有些律师在评论的时候,由于自身对法律的认知粗浅,“霸王硬上弓”造成对公众牵强附会不当的维权指引。再有,重庆市北碚区原区委书记雷某某不雅视频曝光,进而引发职务犯罪案线索,视频另一方当事人赵某某被网络奉为反腐女神。但其身后的肖某团伙通过色诱官员,录像取证,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浮出水面,对赵某某追究敲诈勒索罪的定性,就不应追随网络民意而随意指摘。如果她也是受害者,或不知情,可宽严相济对其从轻处罚,则是另外的问题。律师应不盲从“民粹主义”一味向着群众说话。提高政治意识,淡化政治说教,有理有利有节,循序渐进,既不强词夺理,也不为赋新词强说愁,才会有更好的亮相,产生最佳的评论。


★ 彰显律师的专业技能和职业属性,切入点和角度要独特客观。


不能“顺杆爬”,尤其当媒体“一边倒”时更要警惕,将自我珍视为公众人物,但别自诩“为民请命代言”的“公知”,不做“网红”,不做“明星”。媒体关注永远的是新闻点,而律师注重的则是法律点,这是各自职业特点使然,各自眼中的大案、要案和敏感案件永远是不同的。律师要充分、独立地发表见解,涉黄、涉及暴力、八卦的事件往往更受关注,律师要有区别有选择地参与,注意公共伦理与职业伦理。


当前,各大卫视流行调解类节目,并冠以“大律师”显著标题博人眼球,实际上淹没了律师的职业闪光点。某些“大律师”通常把自己的幸福建立在他人痛苦之上,换取收视率与出名。律师不应由媒体做嫁衣,应引导公众辨识什么是真正正当的法律程序,不能真实再现庭审,艺术化偏离主题的,应当休矣!不宜以律师身份出现时,不应以律师身份出现。珍视自我为公众人物,尤其在媒体发表己见的时候,将律师区别于其他职业,作为身份的象征,也履行着一种社会职责,平常化看待,既非一文不值,亦不高山仰止,切忌好大喜功,互相吹捧,自我神化,要懂得应为与不为。


★ 底线、红线意识不能丢。


律师亮相媒体时,不泄露当事人隐私和商业秘密。没有看见证据的不随意点评,正在审理的案件不作判断性分析。说话要落地砸坑,不左右摇摆,眼见为实。未获委托,不替他人在媒体声明,谨慎参与联名。2011年4月,方舟子妻子刘某被爆硕士论文涉嫌抄袭,有156名“海内外学人”联名上书致信中国社科院要求作出查处,其中,我与天津另一位律师在不知情的情况之下“被签名”,我们无法考证当事者是非对错,这不仅对律师执业操守而言非常不严肃,而且可能会对当事者造成不可估量的误伤,甚至涉嫌以律师角色支持借用公器喧泄私人恩怨。这种情况,要对侵犯姓名权的行为说不,不通过媒体澄清,就可能被媒体无限扩大,甚至承担连带法律责任和道义谴责,好在通过个人自媒体声明与传统媒体的不断调查核实,还原了事情真相,有关发起机构及时予以删除并道歉。


律师在媒体怎么说话,才能好听、爱听、耐听、中听?

话是拦路虎,话也能打开心灵的窗户。相声小品演员可以通过说话表演卖票挣钱,给听众带来欢乐。律师也属于“吃开口饭”,通过专业技能和恰当表达,协助司法机关将公平正义在民众间以看得见的形式实现。律师在媒体怎么说话,相当讲究。说得好,事半功倍,扩大影响。说得不好,就“砸锅”,甚至于影响健康发展和持续执业。


首先,说教式、灌输式的陈述,基本应当告别舞台了。深入浅出接地气,带有幽默感,说老百姓听得懂的话,才受欢迎。在媒体亮相时,律师需要注意角色的“半转换”,既不是法律解释的技能工匠,也不是自然正义的担当者。普法需要潜移默化,多以形象生动的案例举一反三。收听收看节目的受众不是司法考试的学员,尽量避免“除斥期间”、“抗辩”、“不适格”等法言法语和晦涩的法律概念。律师在媒体发言要充当法律翻译解说者,做法典和民众之间的桥梁和纽带,让拗口的条文富有生命力,让看上去很美的法规有了牙齿,学以致用,这才是平中见奇的真谛。


其次,建言议政好于一味批评谴责。是非明确,表达简练,但不要非黑即白,要对自我言论负责。随着国家深化改革,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以大力度、高强度、深广度向前推进,一部分社会热点问题会与既有遗留的制度性问题及转轨过程中的社会断层存在密切联系。国家为律师的公共参与打开了另一个出口,而媒体则恰恰是一个展示与表达的最佳平台。类似话题,要把握尺度,注重正向鼓励。不要一触即跳,挥舞大棒,提出问题的同时,要提供解决之道,变诘问为设问。录制结束后,询问播出时间,回听节目。做好“售后”服务,以查找缺陷与不足,自我改进。


再次,形象与声调关乎美感,调整好心态尤为重要。练好普通话,注意形象,措辞严谨,状态松弛。以平常心面对媒体,摒弃一夜成名的功利思想。

(本文载于《中国律师》2017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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