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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省法院典型案例!衢州三例入选

衢州中院 2024-0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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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第81期▼


4月12日,省高院发布了《2022年浙江法院企业破产审判工作报告暨十大典型案例》《2022年浙江法院个人债务集中清理工作报告暨十大典型案例》,其中柯城法院受理的衢州市安达旅游汽车有限公司破产清算转重整案入选2022年浙江法院企业破产审判十大典型案例;柯城法院受理的衢州市柯城某贸易商行、郑某债务合并清理案龙游法院受理的王某、蒋某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案入选2022年浙江法院个人债务集中清理十大典型案例。




衢州市安达旅游汽车有限公司破产清算转重整案


【关键词】执破共商;府院联动;客运资质保留;职工权益保障

【受理法院】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审理法官】王俪婧

【管理人】浙江诚源律师事务所



基本案情
衢州市安达旅游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达公司)系一家具有省际、市际、县际包车客运资质的“AAA级道路客运企业”,其中省际包车客运经营规模在衢州地区占有较高的市场份额,曾在服务保障G20峰会、防疫抗疫方面获得荣誉。后因疫情对旅游业的冲击以及自身经营不善等原因,企业资金链断裂,因涉诉导致财产被查封,拖欠员工多月工资及社保未付未缴。员工在申请劳动仲裁仍未能拿到工资后,纷纷想要申请强制执行。考虑到强制执行难以保障工资及时、优先清偿,破产法官提前介入,向员工释明破产程序在解除保全措施、归集企业财产、职工债权优先等方面的制度优势,引导员工推选代表启动破产审查程序,柯城法院于2021年12月10日裁定受理安达公司破产清算案并指定管理人。


审理情况
柯城法院确定“整体利益最大化、各方损失最小化”原则,确立了“保运营、保安全、保稳定”的重整工作思路,高效推进破产程序。2022年2月28日,安达公司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了《投资人招募方案》等议案。2022年3月10日,柯城法院根据出资人的申请裁定自2022年3月10日起对安达公司进行重整。2022年3月19日安达公司发布招募重整投资人公告,期间一投资人报名,后确定采取抵押财产剥离方式重整。2022年7月11日,安达公司召开第二次债权人会议,2022年8月3日,柯城法院依法裁定批准重整计划。

一是执破融合共商,保障职工权益,稳住客运企业主力军。安达公司的驾驶员均持有A类驾照,一旦流失不利于企业恢复运营。柯城法院针对职工诉求,寻求最优解决路径,发挥破产基金作用,既实现了执源治理,避免大批量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又在春节前保障了职工工资兑现,将仲裁确定的97万余元欠薪及欠缴的社保全部清偿到位,为重整奠定了良好基础。

二是科学精准施策,批准重整计划,实现客运企业破茧重生,发挥无形资产价值,实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第二次债权人会议上,设立普通债权组、出资人组两个组别。后普通债权组表决通过,出资人组表决未通过。对于客运企业,适用重整有利于延续公司的主体、资质、岗位、荣誉、客户资源,提高债权清偿比例,经充分法律论证分析,2022年8月3日,柯城法院依法裁定批准重整计划。

三是深化府院联动,解决企业困境,保住客运资质核心竞争力。进入破产程序后,道路交通主管部门要求安达公司停产停业,如果无法及时完成整改,客运资质或将面临吊销。柯城法院依托府院联动机制,与市交通运输局等部门共商共议,指导管理人和投资人依法完成证照延续、信用修复、违章处理等各项工作。2022年10月28日安达公司正式恢复营业。


典型意义
本案是人民法院发挥破产审判职能,适用破产重整制度保主体稳就业,助力客运企业应对疫情影响,发挥无形资产最大价值维护职工权益的典型案例。通过搭建司法平台,推动衢州首家客运企业通过破产程序涅槃重生。


衢州市柯城某贸易商行、郑某债务合并清理案


【关键词】个体工商户;合并清理【受理法院】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合议庭成员】徐荣华、雷震雲、王俪婧【债务人户籍地】衢州市柯城区××乡××村××号【管理人】浙江诚源律师事务所

基本案情
债务人郑某原从事餐饮服务行业,2020年2月关停餐饮店后,开始从事海鲜、水果贩卖生意。自2016年起,郑某开始涉诉涉执,基本为民间借贷和买卖合同货款。截至2022年,尚有未执行完毕的执行案件16件,执行标的45万余元,均终本处理。因郑某自营生意,失信执行信息对其经营存在较大影响,故向法院申请个人债务清理。2022年5月26日,柯城法院受理申请。清理过程中,管理人发现郑某曾经营的个体工商户衢州市柯城某贸易商行尚存在欠缴税款的情况。2022年11月22日,该商行提出债务清理申请,柯城法院于11月24日裁定受理并于12月9日根据管理人的申请裁定合并审理。

清理情况
2022年6月24日,柯城法院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审议了郑某生活必需品清单、债务人财产情况报告等方案以及偿债计划草案。郑某提出分三年清偿本金,债权人豁免全部利息的计划草案,但债权人对清偿周期提出意见。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后,税务部门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管理人发现该笔税收债权系郑某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在2019年产生。据向郑某了解,该个体工商户成立后基本未开展经营,目前名下并无财产,为一揽子解决债务,一并纳入清理。债权申报期内,未有其他债权人申报债权。2022年12月10日,柯城法院召开合并清理债权人会议,管理人审核认定21位债权人22笔债权,其中税收债权1笔,债权总额29638.84元,普通债权21笔,除税收滞纳金15121.05元外,其他普通债权698904.61元(本金698279元、利息625.61元)。债权人一致表决通过了《债务人偿债计划方案》,由郑某分两期于2023年9月30日前清偿完毕税收债权本金及滞纳金以及其他债权本金部分,利息予以豁免,表决通过后债权人向法院书面申请对郑某进行信用修复。2022年12月29日,柯城法院裁定认可偿债计划方案。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个人债务与个体工商户债务合并清理进而取得一揽子化解效果的典型案例。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衢州市柯城某贸易商行系郑某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已拖欠税款三年之久,如不一并清理,将影响国家税款清缴的时间和效率,且对于郑某来说仍将面临欠债问题。参照《浙江法院个人债务集中清理工作指引(试行)》对个体工商户进行债务集中清理,虽然增加了郑某的清偿负担,但将郑某历史所有负债问题一揽子解决。本案清理过程中,郑某参加两次债权人会议,会议上均诚恳向债权人道歉并承诺会按期履行,希望债权人给予机会。债权人也给予了郑某最大程度的谅解,多数债权人申报阶段就放弃了利息主张,并同意分期还款方案以及履行期内信用修复,这也极大鼓舞了郑某的还款信心。

王某、蒋某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案


【关键词】隐瞒申报;债务人诚信度表决;恶意逃债

【受理法院】龙游县人民法院

【审判员】徐宇娟

【债务人户籍地】龙游县××街道××路××号

【管理人】浙江护龙律师事务所



基本案情
债务人王某、蒋某系夫妻,均已退休在家,经济收入来源仅为每月的退休金。早年因二人投资经营失败,欠下巨额债务。随着债权人陆续起诉至法院,并申请强制执行,二人成为被执行人,养老金也被冻结。在强制执行程序中,王某、蒋某夫妇名下的房产被依法查封并腾空。2021年10月12日,王某、蒋某以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为由,向龙游法院申请进行个人债务集中清理。2022年10月30日,龙游法院裁定受理并指定管理人。

清理情况

管理人经指定后,开展债权申报和审查工作,经统计,共有18户债权人向管理人申报了18笔债权,确认债权总金额为4253169.33元。同时,根据债务人填写的财产申报表中的相关情况,管理人多方开展调查核实工作。管理人在调查中发现,申请人在退休后曾作为洗扫车驾驶员入职某环境卫生管理有限公司,但经核查其名下银行账户流水,未显示收到入职公司的工资。经管理人实地走访公司调查,该公司发放的工资被申请人指定发放至其子女银行账号内。法院多次向其释明“诚实而不幸”的含义并对其进行引导,但债务人未如实向管理人作出解释和说明。2022年11月30日,龙游法院召开债权人会议,根据会上债权人对债务人诚信度表决,近三分之二的债权人对申请人夫妻投不诚信票。管理人根据调查结果,认为债务人未向人民法院及管理人如实申报全部的财产及收入情况,无法认定其属于“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据此,管理人于会后提请龙游法院终止二人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程序,并建议恢复强制执行措施。龙游法院于2022年12月7日作出裁定,终止王某、蒋某的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程序,并交由执行部门恢复执行措施。



典型意义

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程序使得“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能够通过制度解绑债务,重新参与到社会经济活动中。少数债务人试图通过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程序达到恶意逃债目的,对此应当予以终止程序并恢复强制执行。本案通过债务人申报财产、管理人深入核查外,还创设债权人会议对申请人的诚信度进行评议表决等方式全面评估债务人的诚信度。一方面,将表决结果作为判断申请人是否“诚实而不幸”的重要参考,增加债权人对清理程序的认同感;另一方面,也对其他的债务人起到震慑引导作用,确保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程序可以帮助真正“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

来源:浙江天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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