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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州法院两案例入选全省法院优化营商环境典型案例

衢州中院 2024-0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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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第103期▼


导 语
营商环境是企业生存发展的土壤,而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为认真贯彻省委“新春第一会”精神,服务优化营商环境“一号改革工程”和共同富裕示范区建设,着力打造法护平安最佳实践地、民营经济司法保护标杆地、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示范地、破产司法保护领先地、国际商事海事纠纷解决优选地等“五个高地”,让市场主体在法治轨道上放心投资、安心经营、专心创业,浙江高院从全省法院近年来审结的有关案件中选取了具有典型意义的优化营商环境案例,引导全省法院更好服务大局、激发活力、释放潜能,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其中,衢州法院两案例入选。



衢江法院:原告江某某与被告某家居公司、第三人吴某某等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案

案情简介

原告江某某因其与被告某家居公司、第三人吴某某等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案,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第三人吴某某等持有的某家居公司3%股权。原告江某某以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险金额242.34万元)提供担保。第三人吴某某等作出书面承诺:在本案诉讼期间共同持有某家居公司股权比例不会低于3%,并向法院缴纳保证金。法院依法裁定驳回原告江某某的保全申请。

典型意义

财产保全是法律赋予当事人实现债权的一项重要权利,是连接民事审判程序和执行程序的关键性纽带。考虑到财产保全对被告生产生活可能造成的重大影响,人民法院应本着审慎善意文明的价值理念,站在优化营商环境的大局高度,严格按照《关于保护企业合法权益规范财产保全工作的通知》《关于进一步规范财产保全案件办理的工作指引(试行)》的精神,加强对保全必要性的实质性审查,从而有效平衡各方利益关系,实现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合法权益的同步平等保护,促进“三个效果”的有机统一。本案中,某家居公司商业信誉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同时,该公司已与某证券公司签订了《合作框架协议》,为上市准备付出了较高的经济成本。如果一味固守财产保全的形式审查,随意查封、冻结该公司3%股权,既对企业发展造成不可估量的损失,又在社会上形成不良的价值导向。基于对申请人诉请合理性、胜诉可能性、被申请人转移财产可能性、判决是否可能难以执行等情况的综合理性判断,法院在要求被申请人提供相应担保的情况下,裁定驳回原告的申请,较好地平衡了双方利益。
龙游法院:某新能源公司与某工贸公司排除妨碍纠纷案

案情简介

2017年,某新能源公司租赁某工贸公司38000余平方米面积的厂房屋顶用于3.6兆瓦光伏发电站的建设、安装与运营。2020年,双方因对厂房屋顶维护事宜产生纠纷,某工贸公司擅自中断了光伏设备的运行,为此某新能源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某工贸公司排除妨碍、赔偿各类损失共计160余万元,并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冻结某工贸公司银行账户或相应价值的财产。龙游法院经审查认为,某工贸公司系一家小微制造企业,如对其银行账户进行冻结很可能影响其正常的生产经营,因此仅对该公司名下设有抵押的部分厂房进行查封。但在诉讼过程中,以该厂房为抵押物的2600万元企业贷款需要续贷,若不及时解决查封问题,企业面临资金链断裂、濒临倒闭的风险。龙游法院向银行方面确认属实后,经分析研判,果断变更保全标的物为“活封”相应价值的机器设备,并由该公司另提供30万元现金作为担保。同日,该公司顺利获取银行融资,摆脱经营危机。龙游法院亦以此为契机,经过多番努力,最终促成调解。在向双方送达调解书的第二天,某新能源公司斥巨资投产的光伏电站得以顺利恢复运营;某工贸公司通过提高租金、并以每年应收取的部分租金折抵损失赔偿的方式化解了赔偿带来的资金危机,实现了双赢的效果。

典型意义

本案中,法院在依法办理企业财产保全案件中始终坚持审慎、善意的理念,对受疫情等影响尚有发展前景的中小微企业,在查封其生产性资料时,尽量采取“活封活扣”“放水养鱼”的保全措施。对暂时受困企业提出的临时解除保全转贷融资的申请,在综合评判、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及时采取解封、变更保全标的物等方式,帮助企业渡过资金难关,有效发挥了司法对中小微企业的挽救功能。
来源:浙江天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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