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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州法院一案例入选全省法院电信网络诈骗及关联犯罪典型案例

衢州中院 2024-0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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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第128期▼


导 语

近年来,随着信息网络技术的迅猛发展,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已成为发案最多、上升最快、涉及面最广、人民群众反映最强烈的犯罪类型。浙江全省各级人民法院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指示精神,聚焦刑事审判持续发力,依法严惩违法犯罪分子,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随着“全民反诈在行动”主题宣传月的开展,浙江高院从全省法院近年来审结的电信网络诈骗及关联犯罪案件中选取八个典型案例发布,以期进一步发挥以案说法的宣教作用,坚决遏制电信网络诈骗多发高发态势。其中,衢州法院一案例入选。





制作虚假代付二维码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案情与裁判】

2021年6月至11月,被告人植某某明知上家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非法获利,仍通过周某某、丁某某、母某某等人组织人员购买淘宝店铺制作虚假代付二维码并上传至支付平台,同时以店铺绑定的支付宝账号帮助上家收取电信网络诈骗、赌博等相关资金,并按照上家要求转移至不同的账户。2021年8月-10月,被告人周某某在明知上家可能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的情况下,多次伙同被告人张某、吴某某组织他人制作淘宝代付二维码为上家提供资金支付结算帮助,并通过“深圳某有限公司”转移资金、分账获利。2021年6月至10月,被告人吴某某明知林某某等人利用淘宝店铺制作代付二维码可能用于接收网络违法犯罪钱款的情况下,仍为其制作代付二维码提供帮助,期间吴某某自己也制作代付二维码上传至平台并从中获利。六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并退出全部违法所得。


开化县人民法院经审理,以帮助信息网络活动罪分别判处六被告人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缓刑一年十个月至有期徒刑二年,缓刑四年不等刑罚,并处罚金。

【法官提示】

信息网络犯罪案件数量居高不下,犯罪主体多元化,日益形成分工越来越细致的灰黑产业链,比如跑分通道还可分为“上分”(收款)、“下分”(返现),还出现跑分通道与上游犯罪之间的四方支付平台等,形式复杂多变。如今帮助信息网络活动罪的表现形式已不仅局限于出租、出借银行卡帮忙转账等形式,本案被告人通过制作虚假代付二维码后上传支付平台,并利用支付宝账号转账的形式也可构成该罪。广大群众也要提高法律意识,警惕各种不明付款链接和收款二维码。


来源:浙江天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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