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金鹏实务 | 《反不正当竞争法司法解释》要点解读(附新旧对照表)

赵琦娴律师团队 金鹏律师事务所 2023-08-26

2022年3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发布,自2022年3月20日起施行。《解释》共29条,根据修订后的反不正当竞争法,重点对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仿冒混淆、虚假宣传、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等问题作出了细化规定。

为方便大家学习,我们还制作了《反不正当竞争法》司法解释新旧对照表,供借鉴参考。


1

对一般条款的适用规定


在《解释》出台前,司法实践中大量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解决不正当竞争案件。而“禁止向一般条款逃逸”原则要求优先适用法律规则,法律原则是兜底条款。《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作为一般条款,为法官处理不正当竞争案件提供了概括性规范。但同时也会带来滥用的风险问题,所以需要相应的司法解释来补充。


1.《解释》第一条明确了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需要满足两个条件,一是要达到足以扰乱市场竞争秩序,且造成了经营者或消费者的权益损害;二是在范围上应不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章、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等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才能兜底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


2.《解释》第二条从界定竞争关系的角度界定经营者,将“竞争关系”定义为广义竞争关系,不限于直接、同业竞争关系。这一解释的意义不仅界定了“其他经营者”的内涵,在实践中也有利于认定原告主体资格,改变了以往各地法院对于竞争关系认定不一的现状。


3.《解释》第三条对商业道德划定了考量范围,更具开放性,为司法裁判者在新商业领域认定商业道德预留了解释空间。《解释》规定法院对于经营者是否违反商业道德也应从多元因素和不同规范中考虑,即应综合考虑行业规则或者商业惯例、经营者的主观状态等因素,可参考从业规范、技术规范、自律公约等。


2

细化“仿冒混淆”条款


《解释》第四条至第十五条是对《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仿冒混淆”的规定进行细化。相对旧司法解释,新《解释》关于“仿冒混淆”条款的规定有以下要点。


1.明确“有一定影响”标识的内涵,具化商品标识

《解释》第四条从两个方面——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和区别商品来源明确“有一定影响的标识”的含义。并在第四条第二款强调“综合考虑中国境内相关公众的知悉程度”来认定是否具有一定市场知名度。《解释》第五条是显著性的否定性评价。通过第四条和第五条以进一步具化商品标识。


2.外延“企业名称”,扩大市场主体的保护范围

《解释》第九条规定“企业名称”包括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等市场主体的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由于个体工商户、合作社不属于严格意义上的企业范畴,所以此项规定通过外延“企业名称”,扩大了“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的保护范围。


3.“使用”行为的判断

《解释》第十条对应《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中的“使用”行为。对照新旧解释可知,新《解释》增加了“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以强调“有一定影响的标识”的识别商品来源功能。


4.细化兜底性条款

《解释》第十三条是针对《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四项的细化,首先限定了其他混淆行为是具体类型以外的情形,实践中由于大量涌现社交媒体账号等新型标识,该兜底性条款可为其保护提供法律依据。第十三条第二项则是对《商标法》第五十八条的重申。


5.《解释》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是新增规定,其规定了直接侵权内容、销售者主张合法来源抗辩的要件及适用范围以及援引《民法典》规定了间接侵权的连带责任。在进一步打击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同时,同时也顾及到当事人合法抗辩的情形。


3

对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具体规定


2017年《反不正当竞争法》新增了“互联网行为的专项条款”,即第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和第二项。《解释》第二十一条和第二十二条便是针对该专项条款的进一步解释。其中第二十一条是对“强制进行目标跳转”或仅插入链接,由用户触发跳转这两种情形进行划分和责任认定。《解释》不仅考虑到维护经营者的权益,也考虑到用户的意愿。所以当有“强制进行目标跳转”时,若用户不同意,应认定为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而仅插入链接,由用户触发跳转时,却不能片面地认为已经取得用户同意,而是综合考虑插入链接的具体方式、理由、对经营者和用户的利益等因素。这样既充分地考虑到消费者的意愿,也平衡了市场各竞争主体之间的利益。


《解释》第二十二条是对“误导、欺骗、强迫用户修改、关闭、卸载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进行了解释。依然强调是否经过用户的同意。着眼于终端用户的选择权,使法院在认定不正当竞争行为时更加谨慎。


4

其他规定


1.关于虚假宣传和商业诋毁

最新修改之后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中所禁止的商业宣传,包括虚假的商业宣传和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两类,所以为呼应此处修改,《解释》第十六条和第十七条分别为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作出了更为详细的规定。《解释》规定以欺骗、误导相关公众作为该项禁止条款的结果导向。《解释》第十八条规定了该类纠纷的举证责任,即原告应当举证证明因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受到损失。

《解释》第十九条、第二十条是对《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一条商业诋毁的细化规定,《解释》同样规定了原告的举证责任,原告应当证明其作为商业诋毁行为的特定损害对象。第二十条则是对经营者“传播”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行为的进一步说明。


2.关于法律责任

《解释》第二十三条明确了一般条款、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商业诋毁、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均适用法定赔偿,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九条的基础上,增加了第二条、第八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解释》第二十五条关于“搭便车”的责任承担方式是判令停止使用企业名称。



 律师简介 


赵琦娴 律师


邮箱:zqx@kingpound.com

广州金鹏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入选“广东省涉外律师领军人才库”

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广州互联网法院特邀调解员


赵琦娴律师擅长办理与公司有关纠纷、合同类纠纷、金融纠纷等复杂民商事争议解决。


供稿 | 赵琦娴律师团队

排版 | 冯茵

核稿 | 崔庆宁

审定 | 杨亮



▪ 往期推荐 ▪

金鹏学院 | 财产保险理赔争议的解决之道


金鹏实务 | 突发历史罕见特大暴雨,地下车库车辆受损谁来买单?


金鹏党建  | 金鹏党员律师响应号召支援疫情防控工作


金鹏研究 | 婚后迁入户口的“入赘”男子及夫妻双方子女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标准






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

金鹏律师事务所成立于1993年,是广州第一家市属合伙制律师事务所,目前已发展成为华南地区最具规模的综合大型律师事务所之一,曾获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司法部律师行业创先争优活动示范点、广东省文明律师事务所、广州市十佳律师事务所,汤森路透ALB2021《亚洲法律杂志》中国区域市场排名十五佳华南地区本地律所等50多项荣誉称号。

深耕粤港澳

服务大湾区,沿着“一带一路”拓展

国内办公室

境外办公室


忠信勤勉      厚德重法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