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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从业人员不得炫富!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下称“中基协”)发布重磅自律规则修订。

11月24日晚间,中基协同时修订发布两份重磅自律规则——《基金从业人员管理规则》(下称“《管理规则》”)及配套规则和《证券期货经营机构投资管理人员注册登记规则》(下称“《注册登记规则》”)。

对于基金从业人员,《管理规则》及其配套规则的修订细化了对从业人员执业行为的禁止性要求和自律约束措施,进一步明确了行业机构在从业人员管理中的主体责任,并结合行业实际丰富了从业资格取得方式,为境内外基金专业人才合规从业提供便利条件。

具体来看,《管理规则》明确了五类人员应注册基金从业资格;拓展了基金从业资格取得方式,其中三类人员可豁免基金从业考试科目;明确六项禁止性执业行为,禁止从业人员有奢靡炫富、拜金主义、享乐主义等行为。


对于投资管理人员,《注册登记规则》对过去碎片化的规则进行了梳理整合,规范了各类特殊产品基金经理的具体标准,将投资经理登记管理规程统一纳入自律规则中,同时明确了投资管理人员专业履职能力和工作经验要求,将规则名称改为了《证券期货经营机构投资管理人员注册登记规则》。

值得一提的是,《注册登记规则》对于基金经理的申请、注册及离职问题则提出了非常细致的要求。其中,对于产品处于募集期内、基金经理管理现有已成立公募基金产品处于封闭期内、基金经理管理现有已成立公募基金产品未满1年时,不予办理变更手续。

“新修订的规则中提到,无特殊情况管理公募基金产品处于募集期、封闭期内主动离职,且离职时间未满24个月(含静默期)不得注册为基金经理,这就是杜绝了基金经理‘半路先跑’,”对此,有基金业内人士表示,此前基金经理发行了几年期产品,在还没结束第一个封闭期就能随意离职,新规则下,对基金经理的离职后去新公司发行产品有了更多限制,相信这对于基金持有人来说是一个很鼓舞人心的消息。

中基协表示,下一步,将依据上述自律规则稳步开展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和投资管理人员注册登记工作,同时,进一步强化事中事后自律管理,加大对违规违纪行为的惩处力度,健全从业人员诚信档案和执业行为记录,持续提升从业人员职业操守及专业素养。


值得注意的是,在执业行为方面,中基协明确规定从业人员应当遵守忠实义务、审慎义务、守法合规义务、利益冲突管理义务、信息披露义务、适当性义务、公平竞业义务和保密义务

同时,此次修订新增了对基金从业人员的六项禁止性行为要求,即不得有滥用职权、商业贿赂、不当言论、干扰监管、背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及违背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等。

另外,从业人员不得有奢靡炫富、拜金主义、享乐主义和极端个人主义的行为。


从业人员违反执业行为规范的,中基协将视情节轻重,对其采取谈话提醒、书面警示、要求参加合规教育等自律管理措施,或者警告、行业内谴责、公开谴责、不得从事相关业务、加入黑名单、取消基金从业资格等纪律处分措施。其中,从业人员违背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情节严重且社会影响恶劣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协会将从重处理。

对在业务申请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的违规人员,视情节轻重采取1至5年内不予注册从业资格的纪律处分。对违规人员的追责做到一追到底,防止通过辞职、离职或变换任职单位等手段逃避追责。

对于未按要求履行从业人员管理主体责任的机构,中基协将根据具体情形并视情节轻重,对其采取谈话提醒、书面警示、要求限期改正等自律管理措施,或者警告、行业内谴责、公开谴责、限制相关业务活动等纪律处分措施。同时,中基协将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内容来源:澎湃新闻


责编:李慈

监制:刘萤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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