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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5最高院IP典型案例4:潜水泵电机壳专利侵权案(2)

PC专利 PC专利 2024-01-02

上篇我们讲了本案的专利情况(044最高院IP典型案例4:潜水泵电机壳专利侵权案(1)),本篇继续讲本案的三次无效情况,由于内容有点复杂,我们分两次介绍,先讲第一次和第三次无效的情况,因为这两次无效的证据比较少,容易理解。


一、第一次无效和失败的原因

第29629号无效决定日是2016年7月,无效请求人是徐州圣龙机电制造有限责任公司,这个公司和徐州溥龙泵业有限公司在2016年被专利权人告了((2016)苏民终字133号),其由于不构成帮助侵权,所以侥幸逃脱,但其队友徐州溥龙泵业有限公司由于未上诉,而且法院认为构成专利侵权,所以赔偿6万元,这个案子后续我们还会再讲。


1、无效证据

附件1(下称证据1):标记有“徐州圣龙机电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字样的型号为QS20-30/2-3的潜水电泵装配图,共1页;

附件2(下称证据2):标记有“河北省机械科学研究设计院”字样的YQSl75系列井用潜水电机图纸以及由河北省机械行业协会排灌机械分会出具的“关于YQSl75型井用潜水电机行业定型图纸的说明”(下文简称“说明”),共3页;

附件3(下称证据3):由化学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2008年10月北京第1版第1次印刷的《潜水电泵检修技术问答》一书的版权页、前言页、第56-59、78-81页,共5页;

附件4(下称证据4):盖有徐州圣龙机电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公章的编号为03943382的江苏增值税专用发票,共1页;

附件5(下称证据5):由陕西省农业机械产品质量监督检测总站出具的第07101049号《检验报告》,共2页;


请求人认为:证据1涉及一种型号为QS20-30/2-3的潜水电泵,证据4、5均可以证明上述潜水电泵已在本专利申请日之前使用公开证据2中的图纸涉及一种YQSl75系列井用潜水电机,并具体公开了潜水电机钢管薄壁焊接结构,证据2中的说明能够证明上述潜水电机钢管薄壁焊接结构已在1995年使用公开,证据3公开了一种QS型充水式潜水电泵,还公开了潜水电机的钢管机壳结构,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4、2的结合,或者证据1、4、3的结合,或者证据1、5、2的结合,或者证据1、5、3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2、复审委关于证据的认定

2.1、关于型号为QS20-30/2-3的潜水电泵是否为本专利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

合议组认为:(1)证据1为标记有“徐州圣龙机电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字样的型号为QS20-30/2-3潜水电泵装配图,证据4为盖有徐州圣龙机电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公章的编号为03943382的江苏增值税专用发票,证据5为由陕西省农业机械产品质量监督检测总站出具的第07101049号《检验报告》,经专利权人当庭核实,专利权人认可证据1、4、5的真实性,合议组对证据1、4、5的真实性予以认可。(2)证据1的标题栏记载了单位名称为“徐州圣龙机电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图号为“QS20-30/2-3-00”、图名为“装配图”、日期为“98.5”证据4记载了发票编号为“03943382”、开票日期为“2004年07月26日”、购货单位名称为“石嘴山市丰龙物资有限公司”、货物或应税劳务名称为“潜水泵”、规格型号含有“QS20-30/2-3”、销货单位名称为“徐州圣龙机电制造有限责任公司”,由此可知,证据4中销货单位、所售潜水泵的规格型号与证据1图纸记载的单位名称、型号均一致,证据1、4均没有明显瑕疵,且证据1的完成日期早于证据4中的开票日期,这符合一般的商业规则,证据1、4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型号为QS20-30/2-3潜水电泵已于2004年07月26日公开销售,该销售日期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因此,型号为QS20-30/2-3的潜水电泵构成本专利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能够用于评价本专利的创造性。


【NOTE】使用公开经常比较难证明,需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目前证据1/4/5在专利权人认可真实性的情况下,能够证明申请日之前有公开销售(特别是有发票、品名和型号,这个挺难,因为企业经常开发票并不标注具体型号),因此构成使用公开。


2.2、关于型号为YQSl75井用潜水电机是否为本专利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

合议组认为:证据2为标记有“河北省机械科学研究设计院”字样的YQSl75系列井用潜水电机图纸以及由河北省机械行业协会排灌机械分会出具的说明,其中,图纸包括图号为“YQSl75·00-00”、“YQSl75·00·02·01”的两张图纸,上述说明系一份由河北省机械行业协会排灌机械分会出具的情况说明,其中记载了“钢管薄壁焊接结构自1995年以后在行业广泛推广”、“2005年后行业对电机性能组织了统一改进设计”、“行业2014年推出潜水电泵产品零部件检验验收技术规范,进一步统一了产品零部件的结构”,仅通过上述内容不足以证明上述两张图纸示出的型号为YQSl75井用潜水电机已于1995年公开使用,也不能证明上述潜水电机已在本专利申请日之前公开使用,因此,上述潜水电机不能构成本专利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不能用于评价本专利的创造性。


【NOTE】单方的陈述,证明力度较低,因此仅有图纸的情况下,如果没有其他更强有力的证据,很难证明在申请日之前有公开销售或适用。这样导致证据2这一套新创性的理由无法用了。


3、复审委关于创造性的认定

证据1/4/5型号为QS20-30/2-3的潜水电泵(对应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电潜水泵)由四段组成,包括:上导叶体27、下导叶体26(对应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导叶体)、进水节21(对应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进水段)、上轴承座17和机壳13(对应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电机壳);所述的上导叶体27、下导叶体26的内腔设置叶轮23,上端与出水接头28(对应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出水管连接),下端通过六角头螺栓19与进水节21连接;所述的进水节21下端与上轴承座17的上端连接;所述的上轴承座17下端与机壳13连接;机壳13的下端与下轴承座7连接;所述的上轴承座17、下轴承座7分别通过轴承16、11与电机轴连接;所述的机壳13内腔设置定子14、转子组件15;其中定子线圈与电缆线33连接,机壳下端的内孔设置孔用弹性挡圈(对应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卡簧)。由此可知,将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与上述潜水电泵相比,两者的区别在于:电机壳主体为圆钢管,其上端与上端环焊接,下端与下端环焊接;所述的上端环、下端环均为圆形环,卡簧设置在下端环内孔中。


证据3公开了一种井用充水式潜水电动机,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内容:图1-3(a)为电动机采用薄钢板卷焊机壳的结构,轴伸端安装橡胶骨架油封或机械密封,适用于功率较小、铁芯较短、机壳受力较小的井用潜水电动机。图1-3(b)为采用钢管机壳的电动机结构,整体刚性好,适用于功率较大、铁芯较长、机壳受力较大的井用潜水电动机。由证据3公开内容的可知,证据3公开了潜水电动机机壳采用薄钢板卷焊或者钢管的结构,但未公开将机壳的上端与上端环焊接,下端与下端环焊接,上端环、下端环均为圆形环,卡簧设置在下端环内孔中。目前,也没有证据或充分的理由表明上述特征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上述潜水电泵与证据3所公开的技术内容或者他们与本领域公知常识得到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限定的技术方案是非显而易见的,并且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限定的技术方案通过将机壳设置为上端环、机壳主体、下端环的三段式结构、并将卡簧设置在下端环内孔中,减轻了整机重量、提高了卡簧槽的强度,为本专利带来了有益的技术效果,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限定的技术方案具备创造性。


【NOTE】圣龙的QS20-30/2-3的潜水电泵在结构上还是有差异,所以本发明的核心点并未公开,而证据3仅提到电动机可以用薄钢板卷焊机壳的结构,更细节的三段式以及安装结构没有,所以证据1+证据3这样的组合不好用,第一次无效失败,这个无效决定出的比二审判决要晚些,所以二审法院并未等无效决定出来,不过在圣龙的QS20-30/2-3的潜水电泵与涉案专利的差异上,法院和复审委认定基本一致。


二、第三次无效和成功的原因

第三次无效时在最高院判了全部案子之后出的决定,无效请求人薛峰看着跟法院的被告没啥关系,但从证据来看,实际上又是一拨人。


1、无效证据

证据1:标记有“徐州圣龙机电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字样的型号为QS2O-30/2-3-00的潜水电泵装配图的复印件;

证据2:授权公告日为2000年01月12日、授权公告号为CN2358625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的复印件;

证据3:授权公告日为2008年06月18日、授权公告号为CN201075754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的复印件;

证据4:由东北师范大学出版社于2006年10月第1版、第1次印刷的《机械制图》的版权页、正文第236-240页的复印件;

证据5:由徐州圣龙机电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编号为03943382的江苏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复印件。


请求人认为:

1)证据1和证据5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能够证明型号为QS2O-30/2-3的潜水泵已于2004年07月26日公开销售,该销售日期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因此,证据1中的潜水电泵构成本专利申请日之前的现有技术,能够用于评价本专利的创造性。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证据2和公知常识的结合,或证据1、证据3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其中,证据4用于证明止口圆盘4与机壳1之间为焊接连接

2)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根据电潜水泵整体体积的需求,适当设置上下端环的外径从而得到从属权利要求2的技术方案,因此,在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从属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复审委关于创造性的认定

由于证据1和5与第一次无效时用的证据相同,因此可以作为现有技术使用。下面重点讲下创造性的问题。


复审委认为,将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与上述潜水电泵相比,两者的区别在于:1)电机壳的材质、结构以及成形的方式不同,本专利的电机壳主体为圆钢,其上端与上端环焊接,下端与下端环焊接,所述的上端环、下端环均为圆形环,而证据1中电机壳是材质为HT200的一体成形件,其主体为圆筒形,上端具有与主体一体形成的内凸的凸缘。2)卡簧的设置位置不同,本专利中卡簧设置在下端环内孔管中,而证据1的孔用弹性挡圈设置在机壳13下端的内孔中。由此可见,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在于:在不影响机壳与其他部件之间的连接关系的基础上克服电机壳采用铸铁件所带来的机壳壁厚大、重量重、用料多、制造成本高等缺陷


证据2公开了一种潜水电机无间隙定子铁心机壳,并具体公开了:它的两端外分别设有卡环3,依据定子铁心2的外廓计算出一块矩形平板钢质毛坯,沿接口(即两个长边)制有坡口,坡口整体横断面可以是V形,也可以是Y形,首先对毛坯的两个长边依相同方向、相等直径捣弧,而后卷成圆筒,制成机壳筒坯,其内装入定子铁心2(含卡环3和定位心轴),两端分别设有止口圆盘4。对机壳筒坯沿其半径方向上施压,将所说接口连续焊接成一体,并固定止口圆盘,抽掉定位心轴,即制成圆筒形机壳1。鉴于机壳同样具有冷缩热涨的物理特性,故待焊缝冷却至常温,机壳1会收缩得紧紧抱住定子铁心及相关件,实现无间隙的定子铁心机壳;这种铁心机壳能实现机壳的内圆与定子铁心间无间隙,有效地提高电机特性;简化机械加工,节约加工设备投资且机壳制品合格率较高;选用板材价格低,运输、储存方便,可降低潜水电机制造成本,尤其是制造不锈钢机壳,特点更加突出(参见证据2的说明书全文、附图1-2)。本领域技术人员结合其所具备的技术常识从证据2的附图中可以看出,机壳1与止口圆盘之间为焊接连接。


根据证据2的上述记载可知,证据2的电机机壳并未采用铸铁件,而是采用优选为不锈钢机壳的可焊接的材料,且圆筒形电机机壳与止口圆盘之间采用焊接连接,可见,证据2给出了电机机壳采用圆钢管以解决铸铁机壳所存在的缺陷的技术启示,同时,证据2也给出了当电机机壳采用圆钢管时可通过焊接的方式实现机壳与其他部件连接的技术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证据2的启示下有动机将证据1的机壳改进为圆钢管,且为了不影响机壳与其他部件之间的连接关系,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在圆钢管上端与一圆形的上端环焊接以实现其与上轴承座和进水节的螺纹连接。参见证据1的附图,证据1的机壳下端具有一孔用弹性挡圈8用于定位与下轴承座螺纹连接的端环9,且证据1的电机外壳采用圆钢管时,由于圆钢管壁薄,为了能够开设一内孔以容纳孔用弹性挡圈并保证圆钢管的强度,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采用与圆钢管上端相似的结构即在圆钢管的下端与一圆形的下端环焊接,在下端环内开孔以设置孔用弹性挡圈,这些设置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均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也未取得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综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证据1的基础上结合证据2和本领域的公知常识能够显而易见地得到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NOTE】证据2其实公开的也不是很好,提到了电机机壳可以用圆钢管+焊接的方式来实现,但其他特征都认为是公知且容易想到,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这个不便评价,我不知道无效请求人有没有把最高院的判决提交给复审委参考,从口审日期2020年1月7日来看,口审的时候请求人应该已经有相关判决了。最高院的判决认为被告的现有技术抗辩成立,也即被告的某些证据(不是上面提到的圣龙的潜水泵产品)已经使得被诉侵权产品与现有技术相同或实质相同,其前提是被诉侵权产品已经构成了专利侵权,也即落入权项保护范围。所以,最高院先认为侵权产品落入涉案专利范围——最高院然后又认为关于侵权产品的现有技术抗辩成立——那么复审委对涉案专利与现有技术的判断应该咋办?这专利只能被全部无效(即使第三次无效不掉,可以拿着最高院的判决中的证据和理由,再去无效一次,保准能行,最高院的这个案子我们后续继续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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