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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司法规范】吉林公安厅《吉林省公安机关推行刑事案件统一审核统一出口工作机制的指导意见》


吉林省公安机关推行刑事案件统一审核统一出口工作机制的指导意见

(吉公办字[2016]24号)

 

为切实加强和改进刑事执法办案工作,进一步提高刑事案件质量,全面提升公安工作法治化水平和公安机关执法公信力,按照中央全面深化公安改革关于完善刑事案件统一审核、统一出口工作机制的总体要求,结合我省刑事执法工作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建设法治吉林和法治公安为目标,以完善执法权力运行机制为主线,全面建立健全刑事案件统一审核、统一出口工作机制,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公安机关内部刑事执法办案监督管理,加强对刑事案件重点环节的全流程质量监控和法律审核,把好事实关、证据关、程序关、法律关,保证侦查终结的案件能够诉得出、判得了,不断提高全省公安机关刑事执法水平和案件质量。

  (二)基本原则

  1、统一管理原则。公安机关各警种、部门办理的刑事案件由法制部门依托执法办案系统统一管理,统一负责办案流程管理监控、关键节点审核把关,统一负责对口衔接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相关部门。

  2、强化监督原则。加强刑事执法办案权力运行内部监督制约,刑事执法办案过程中的重要措施决定由法制部门统一审核把关。案件未经法制部门审核,不得报公安机关负责人审批,不得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审查起诉。

  3、质效并重原则。办案部门办理案件、法制部门审核案件,都要坚持质量和效率并重,在依法办案、严格审核前提下,每个环节都要在法定时限内尽快办结移交,严禁压案不移、到期才移。

  4、权责一致原则。完善执法责任制,明确办案、审核、审批责任。落实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和冤假错案责任终身追究制,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导致发生执法过错甚至造成冤假错案的,办案人、审核人、审批人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

  二、刑事案件统一审核

  (一)审核环节

  1、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变更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刑事强制措施;

  2、提请批准逮捕;

  3、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30日、提请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

  4、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强制措施,释放被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

  5、没收取保候审保证金、对保证人罚款;

  6、移送审查起诉;

  7、提出强制医疗意见、提出没收违法所得意见;

  8、案件移送其他单位管辖处理;

  9、撤销案件、终止侦查;

  10、涉案财物的处理;

  11、各地公安机关决定由法制部门审核的其他执法环节。

  (二)审核内容

  1、执法主体是否合法;

  2、案件管辖是否符合规定;

  3、证据是否达到法定标准;

  4、犯罪性质和罪名认定是否准确;

  5、取证是否合法及时全面;

  6、合理怀疑是否排除;

  7、侦查程序是否合法;

  8、强制措施是否适当;

  9、法律手续是否规范完备;

  10、诉讼时效是否遵守;

  11、卷宗装订是否规范。

  (三)审核方式

  法制部门审核刑事案件一般采用书面审核方式,但案件审核人员根据案件办理情况认为有必要时,可以通过会同办案人员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听取辩护律师意见等方式核实证据,建议办案部门补充完善案件证据链条。

  审核中发现收集物证、书证违反法定程序的,应当要求办案部门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办案部门应当及时调查补正,并向法制部门作出书面说明;发现刑讯逼供等非法收集犯罪嫌疑人供述,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以及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物证、书证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提请批准逮捕、移送审查起诉的依据。

  (四)审核时限

  办案部门应当在法定办案时限内尽快办结案件,为法制部门预留必要的审核时间。法制部门应当尽快完成审核,为公安机关负责人预留必要的审批时间。各地公安机关可根据审核内容对应的不同办案时限及本单位信息化应用条件、办案单位地理位置、交通条件等具体情况,细化规定各种情形的送审和审核时限。

  (五)审核意见

  1、审核同意。认为案件办理合法、适当,同意办案部门意见的,出具审核同意意见,退办案部门或直接报公安机关负责人审批。变更刑事强制措施的必须经公安机关分管法制部门负责人批准。

  2、退回补正。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办案程序存在瑕疵、错误的,指出问题,出具审核补正意见,退办案部门补正;法制部门认为必要时,也可以会同办案部门进行调查补正。

  3、不予核准。认为案件定性错误或者存在严重问题的,出具不予核准意见,说明不予核准理由,提出处理意见,报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六)争议解决机制

  对重大疑难案件以及办案部门、法制部门对定性处理存在重大分歧的案件,办案部门或者法制部门可以提出集体议案建议。负责审批的公安机关负责人认为必要的,可以决定集体议案。

  集体议案由公安机关主要负责人或者由其指定的公安机关其他负责人担任主持人,由办案部门、法制部门负责人和案件主办人员、审核人员以及其他相关人员参加。必要时,可以视情邀请有关专家、有专门知识的人员以及人民检察院有关部门和公安机关其他业务部门派员参加。

  集体议案必须形成会议纪要,如实记录每个参会人员的意见,并由参会人员签字确认。会议纪要一式两份,一份存入侦查工作卷,一份存法制部门备查。集体议案参加人员应当客观、公正、独立发表评议意见,提出案件处理建议,并应当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严禁对外泄露案情和集体议案情况。

  三、刑事案件统一出口

  (一)统一对口人民检察院

  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提请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移送审查起诉、提出强制医疗意见、提出没收违法所得意见等事项,由法制部门代表公安机关统一对口人民检察院。

  人民检察院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理由、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提出纠正意见、提出检察建议的,以及认为侦查工作可能存在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要求公安机关说明的,由法制部门统一接收,提出书面意见后交办案部门核查。对经核查确实存在执法问题的,应当及时进行整改。存在执法过错的,依法依纪追究执法过错责任。调查核实及整改情况要及时书面报送法制部门,由法制部门统一回复人民检察院。

  人民检察院通知公安机关立案或者撤销案件,以及将移送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由法制部门统一接收后转交办案部门办理,公安机关立案决定书或者撤销案件决定书由法制部门统一送达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作出不批准逮捕、不起诉决定的,由法制部门组织办案部门对案件认真剖析总结,及时督促整改存在的执法问题,有针对性地健全完善相关制度措施。

  公安机关要求人民检察院说明不批准逮捕理由的,或者认为人民检察院作出的不批准逮捕决定、不起诉决定、撤销案件通知有错误,要求复议、提请复核的,或者认为人民检察院提出的纠正违法通知书有错误,要求复查的,法制部门和办案部门要共同研究提出意见,经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送相关检察机关。需要当面沟通协调的,由法制部门牵头组织,办案部门根据需要派员参加。

  (二)统一对口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向公安机关发出的司法建议、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自诉案件,由法制部门统一接收,提出书面意见后交办案部门办理。人民法院通知公安机关相关人员出庭作证或者说明情况的,由法制部门会同相关业务部门指导出庭人员认真准备,妥善做好相关工作。

  四、工作要求

  (一)统一认识,加强领导。全面推行刑事案件由法制部门统一审核、统一出口工作机制,是公安机关深化执法权力运行机制改革和执法规范化建设的重大举措,是改革完善刑事执法办案工作机制的必然要求。全省各级公安机关要深刻认识建立完善刑事案件由法制部门统一审核、统一出口工作机制的重要意义,切实增强工作责任感和紧迫感,由本级公安机关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形成各警种分工负责、相互配合、上下联动、有序推进的工作机制和齐抓共管、协同推进的合力,确保工作顺利完成。

  (二)配强人员,落实保障。全省各级公安机关要把加强队伍建设、提高队伍素质作为推进刑事案件法制部门统一审核、统一出口工作机制的重要保障。各级公安机关要根据本地刑事执法办案任务,合理配备刑事案件审核专门力量,县级公安机关一般应按照人均年审核刑事案件 100 件的标准配备,地市级以上公安机关应当综合考虑审核刑事案件数量和对下指导职能配备专职刑事案件审核人员。刑事案件审核人员必须取得中级以上执法资格,对取得高级执法资格或者通过国家司法资格考试的民警,应当优先配备至法制部门。要落实办公场所、办案车辆和装备经费等相关保障措施,确保刑事案件由法制部门统一法律审核、统一入口出口工作机制顺利有效运行。

  (三)完善措施,确保实效。各级公安机关要根据本地实际,及时建立健全与检法机关的对口衔接机制。各级公安机关法制部门应当建立相应的工作台账,对收到办案部门报请审核的案件材料和移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的有关材料予以登记,并办理交接手续。要把刑事案件审核与执法质量考评结合起来,将审核中发现的执法问题纳入执法质量考评,存在执法过错的,依法依纪追究执法过错责任,以此促进刑事执法办案质量不断提高。

  各地要根据本意见制定具体工作规范,并报省公安厅备案。各地已经制定的案件审核制度规范与本意见不一致的,要抓紧修订完善。


来源:刑事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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