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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大学2019年博士研究生招生申请考核制实施办法

学术之路 2021-09-16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提高我校博士研究生的生源质量和培养质量,不拘一格选拔学术型、创新型人才,建立更加科学有效的优秀博士生选拔机制,根据教育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的意见》(教研[2013]1号)文件精神,我校决定试行博士招生的“申请—考核”录取方式。为做好选拔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博士招生“申请—考核”录取方式(以下称“申请考核制”),是指按照学校规定的录取条件,由考生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并递交证明材料,经招生单位的导师组进行资格审核和综合面试,直接决定录取与否的选拔方式。按“申请考核制”录取的考生原则上不允许参加博士招生入学考试。

第三条 “申请考核制”招生坚持如下选拔原则:

(一)公平、公正、公开。

(二)择优录取,宁缺毋滥。

(三)专家考核,集体决策。

(四)德、智、体、美全面衡量,全面考察学生的综合素质。

(五)以考生已获得的学术成果和考生的科研能力、专业潜质、创新精神等为选拔依据,重点选拔具有创新能力和学术专长的拔尖人才。

第四条 组织机构及职责

(一)博士招生“申请考核制”是博士招生改革的重要举措,采取学校和校内招生单位两级管理,校内招生单位管理为主的管理模式。

(二)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申请考核制”的工作原则和实施办法,确定试点单位,监督选拔过程,审核录取结果,解决考生在报名、审核、录取过程中的申诉。招生办公室为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办事机构,负责学校相关政策和措施的落实。

(三)相关招生单位成立以院长(主任)为组长的招生工作小组,负责制定本单位“申请考核制”的选拔方案和实施细则,组建“资格审核小组”和“综合考核专家组”,组织考生报名和审核,落实“申请考核制”录取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通过学校审查,获得博士研究生招生资格的所有试点单位导师均可按“申请考核制”招生。各试点单位可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在此基础上提高要求,重新确定参加“申请考核制”招生的导师资格。

第六条 考生申请条件

(一)基本要求

符合《吉林大学年度博士生招生简章》中的要求的博士生报考条件,学生入学时年龄原则上不超过45周岁。

(二)外语水平符合以下任意一项

1.全国大学英语六级考试成绩达到425分及以上或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成绩达到550分及以上(满分非710分按比例折算)。

2.托福(TOEFL)考试成绩达到90分及以上。

3.雅思(IELTS)考试成绩达到6分及以上。

4.GRE成绩达到300分及以上(新)。

5.在英语国家或地区获得硕士或博士学位。

6.日语、俄语等语种做到熟练运用,并能提供相关证明。

(三)学术成果标准由相关招生单位自行制定。

第七条 考核选拔程序

(一)凡申请参加吉林大学“申请考核制”的考生须提交如下申请材料,材料必须真实有效,如有伪造,一经发现,立即取消其录取资格。

1.《吉林大学“申请考核制”博士生申请表》。

2.《博士报名信息简表》。

3.拟攻读博士学位期间本人的研究计划,要求3000字左右。

4.两名所申请学科专业领域内教授出具的推荐信。

5.申请人二代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查验,复印件留存。

6.学位、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应届硕士毕业生提交学生证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查验,复印件留存,境外获得学位的考生,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学历认证证书。

7.本科和硕士阶段的学习成绩单(须加盖原所在学校研究生院或人事部门公章)。

8.硕士学位论文摘要。

9.获奖证书、发表论文、获得授权专利及其它原创性研究成果的证明材料。

10.外语水平能力证书复印件。

(二)资格审核

学院成立由5名及以上相关专家组成的“资格审核小组”。“资格审核小组”对考生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评估,对考生的学习成绩、参加各类研究实践活动情况、硕士论文、发表文章以及获奖情况等方面,按百分制给出成绩(资格审核标准由招生单位制定);考生成绩在60分以上的可以获得入围资格并在招生单位网站对外公示。

(三)综合考核

招生单位组成由5名及以上博士生导师参加的“综合考核专家组”。“综合考核专家组”对通过资格审核的考生进行综合考核,考试内容和考核形式由学院及导师组自主确定并在招生单位网站公开,每位考生的面试考核时间不少于30分钟,考核成绩按百分制计算,根据考核成绩确定拟录取名单。

(四)拟录取审核

在招生计划额度内,招生单位上报“申请考核制”博士生拟录取名单,由学校招生办公室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同时在“吉林大学招生网”和招生单位网站公示,公示期为十个工作日。

第八条 考生录取类别为全日制非定向,被录取后必须全脱产学习,学生档案转入学校。硕士研究生培养方式为定向的学生,必须在选拔时出具原定向委培单位人事部门同意该生全脱产攻读博士的公函。

第九条 学校允许在职人员以“申请考核制”选拔方式报考,但考生被录取后必须以全日制非定向身份报到入学,各类博士招生专项计划不得以该方式招考。

第十条 报名参加“申请考核制”的考生如果未通过初审或综合考核,可申请转为按照“普通招考”方式报考。

第十一条 各招生单位根据学校要求制定“申请考核制”实施细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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