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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新型肺炎疫情”形势下医药健康行业是否需要延期复工的见解

A&Z Law Firm 里格律师事务所 2020-02-05





近日,为了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中国各级政府纷纷采取特别应对措施。1月26日,国务院决定“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至2月2日(农历正月初九,星期日)”。27日,上海市政府进一步决定“本市区域内各类企业不早于2月9日(农历正月十六,星期日)24时前复工,涉及保障城市运行必需(供水、供气、供电、通讯等行业)、疫情防控必需(医疗器械、药品、防护品生产和销售等行业)、群众生活必需(超市卖场、食品生产和供应等行业)及其它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相关企业除外”。随后,江苏省、浙江省、广东省以及烟台、苏州等地也相继发文,明确2月9日24时或者2月8日24日前不得复工。

 

各地政府的决定所载明的延期复工的除外企业类型,基本都是包括疫情防控必需的医疗器械、药品、防护品生产和销售等行业,但写法上比较抽象。是否所有的医疗器械、药品、防护品生产和销售行业都属于可以不延期复工的企业,还是有一些含糊。本所医药健康组提出如下观点,供读者参考:

 

参考上海市经信委、上海市市商委的细化明确工作与和执行流程的信息,与医疗器械、药品、防护用品生产等疫情防控必需的产业链上的企业,要提前开工,增大产能。也就是说,如果医疗器械、药品、防护用品生产等企业,为疫情防控必需的产业链上的企业,应当提前开工;反之,如果某企业虽然也是医疗器械、药品企业,但其产品并非疫情防控必需的产业链上的,则还是应当遵守延期复工的当地政府要求。

 

与此同时,以上海为例,上海建立了提前复工审核报备制度,“对于因特殊原因确需在2月10日前提前复工的企业,需要提供相关说明材料(含外来员工流动信息情况)、应对疫情预案措施以及确保不出现疫情的承诺等,报镇(街道)疫情防控指挥部或者园区,经核查批准后予以复工”,也就是说,如果企业(非除外企业)因特殊原因需要提前复工,要遵循复工审核报备规定。

 

就此,我们理解,根据本次疫情防控的形势政府所出台的文件,如果医疗器械、药品关联的企业自己难以判断是否属于疫情防控必需的产业链上的企业,或者为了降低因未按照政府要求延期复工而产生的风险,可以利用该“提前复工审核报备制度”,在提供的相关说明材料上写明自己的企业生产经营的产品与疫情防控必需产业链有关,申请提前复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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