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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官宣!上海调整优化购房政策!

重磅!

上海发布最新通知

事关住房和房贷

👇

关于调整上海市普通住房标准的通知发布

为更好满足居民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调整我市普通住房标准事宜通知如下:


可以享受优惠政策的普通住房,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是五层以上(含五层)的多高层住房,以及不足五层的老式公寓、新式里弄、旧式里弄等;二是单套住房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下(含144平方米)。


本通知自2023年12月15日起施行

新老标准差别在哪?
01


新政的变化,在调整普通住房标准方面,

  • 一是优化了标准的认定条件,剔除价格标准;

  • 二是适度提高了建筑面积标准,从140平方米提高至144平方米。

在优化住房信贷政策方面,

  • 一是降低首付款比例;

  • 二是降低利率下限;

  • 三是二套住房实施差异化政策。



能否有这个政策的具体解读?
02

此次政策调整降低了居民的购房门槛,首套、二套住房首付比例下降,直接降低了首套刚需、二套改善住房需求的入市门槛。此外,新政有助于减轻房贷利息负担。房贷利率下降,直接降低了月供或按揭贷款成本。


另外,新政还有利于减少住房交易成本,普通住房标准关联了优惠的税收政策,此次调整标准,以住房物理要素作为认定条件,较大幅度提高普通住房的覆盖面,让更多二手住房交易享受优惠税收政策



来源:上海发布

原文:

https://mp.weixin.qq.com/s/T6PexH7wCCjQLJTqpG7TVw


上海市发布优化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

为更好满足居民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上海自12月15日起优化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

一是首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下限调整为不低于相应期限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减10个基点,最低首付款比例调整为不低于30%

二是二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下限调整为不低于相应期限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加30个基点,最低首付款比例调整为不低于50%。同时,为支持推进“五个新城”和南北转型重点区域高质量发展,促进产城融合、职住平衡,在自贸区临港新片区以及嘉定、青浦、松江、奉贤、宝山、金山6个行政区全域实行差异化政策,二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下限调整为不低于相应期限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加20个基点,最低首付款比例调整为不低于40%

银行业金融机构根据上海市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确定的最低首付款比例和利率下限,结合本机构经营状况、客户风险状况等因素,合理确定每笔贷款的具体首付款比例和利率水平。


存量房贷考虑吗?
01

据了解,新发布的政策不涉及已经在还款的存量个人住房贷款业务。正在办理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申请人,可咨询办理业务的银行客户经理。


来源:上海发布

原文:

https://mp.weixin.qq.com/s/_EDX6zqr8PvkvwyiQwlJrg


此前,四部门联合印发了

《关于优化我市个人住房贷款中

住房套数认定标准的通知》

执行购买首套房贷款

“认房不用认贷”政策措施

另外

上海公积金出台新政

一起来看详情

👇

上海执行“认房不用认贷”政策措施

来源:上海市房屋管理局


为更好满足居民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联合印发的《关于优化个人住房贷款中住房套数认定标准的通知》(建房〔2023〕52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居民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申请贷款购买商品住房时,家庭成员在我市名下无成套住房的,不论是否已利用贷款购买过住房,银行业金融机构均按首套住房执行住房信贷政策


本通知自2023年9月2日起施行。


来源:上海市房屋管理局

原文:

http://fgj.sh.gov.cn/fdcsc/20230901/581783d21a6f4028bbecb02bc1034e9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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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优化本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套数认定标准的通知


来源:上海住房公积金网


市住建委、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介绍,为更好满足居民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进一步发挥住房公积金作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优化本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套数认定标准的通知》,具体如下:


一、关于套数认定


1、首套住房的认定。缴存职工家庭名下在本市无住房、在全国未使用过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或首次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已经结清的,认定为首套住房。

2、第二套改善型住房的认定。缴存职工家庭名下在本市已有一套住房、符合改善型认定条件,在全国未使用过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或首次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已经结清的,认定为第二套改善型住房。


二、关于不予贷款的情形


缴存职工家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贷款:

1、在全国有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2、在全国有两次及以上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记录。


同时,停止向购买第二套非改善型住房、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缴存职工家庭发放贷款的政策维持不变


本通知自2023年10月30日起施行,2023年10月30日前受理的公积金贷款按原政策口径执行,2023年10月30日(含)后受理的公积金贷款按本通知执行。


来源:

https://www.shgjj.com/html/newxxgk/zcwj/gfxwj/21727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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