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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五部门联合发文 建立校外培训行为信用管理制度

近日,市教育局、市大数据局、市科技局、市文旅广电局、市体育局联合下发通知,联合建立全市校外培训行为信用管理制度,实施信用等级评价。
 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的“引导规范民办教育发展”,进一步落实“双减”改革要求,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精神,从2023年起,在全市范围内建立校外培训行为信用管理制度,对校外培训机构实施信用等级评价。对未经许可违规办学的行为计入个人、企业或社会组织信用积分,形成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机制,促进校外培训机构提高办学质量,自觉规范办学行为,打击隐形变异违规培训行为,促进行业自律。
 校外培训机构的信用积分由公共评价分和行业评价分两部分构成,共1000分。其中,公共评价分占总分的40%,行业评价分占校外培训机构信用总积分的60%。公共信用评价分由市大数据局负责归集生成,行业评价分由校外培训机构主管部门负责归集。
 校外培训机构行业评价积分包括办学正面行为和负面行为两个方面。其中,正面行为包括加强党组织建设、积极参与社会公益活动、努力提高办学质量等内容;负面行为包含行政管理、广告和招生管理、人员管理、培训材料管理、教学行为管理、收费与财务管理、安全管理等内容。
 培训机构信用等级评价实行周期制,积分周期为每年3月至次年2月。在一个计分周期内,按照总积分对校外培训机构进行信用等级评价,分为A+至D共8个信用等级。校外培训机构主管部门在日常监管过程中,发现培训机构的正面或负面行为,将按积分规则加分或减分。每个积分周期开始时,办学行为负面行为整改到位并经主管部门确认后,恢复原始分值;整改不到位的,该项指标上一年度得分将作为次年的基础分。
 校外培训机构信用等级将通过信用中国(辽宁沈阳)定期公布。积分规则将结合国家、省市校外培训监管工作重点和信用建设工作实际动态调整。对于证照齐全的校外培训机构,行业评价积分由各区县(市)教育局、校外培训机构主管部门负责归集。发现个人、企业或其他社会组织违反校外培训监管规定,由有权处理的部门查实后,书面通报给个人、企业或其他社会组织的信用主管部门。
关于建立校外培训行为信用管理制度

实施信用等级评价的通知


各区县(市)教育局、发改局、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文旅局、体育局:


 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规范我市校外培训行为,树立校外培训机构诚实守信的良好风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教育部办公厅等十二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学科类隐形变异培训防范治理工作的意见》(教监管厅函〔2022〕15号)教育部等十三部门《关于规范面向中小学生的非学科类校外培训的意见》(教监管〔2022〕4号),现就沈阳市建立校外培训行为信用管理制度,实施信用等级评价工作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在全市范围内建立校外培训行为信用管理制度,对校外培训机构实施信用等级评价,对未经许可违规办学的行为计入个人、企业或社会组织信用积分,形成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机制,促进校外培训机构提高办学质量,自觉规范办学行为,打击惩处隐形变异违规培训行为,促进行业自律。


 二、适用范围


 1.沈阳市经教育、文旅、体育、科技等部门批准,并在民政部门或市场监管部门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各类校外培训机构。

 2.未经许可,违规组织教育培训的个人、企业或社会组织。


 三、主要内容


 1.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通知精神,制定校外培训信用积分规则(详见附件)。

 2.积分规则包含正面行为和负面行为两大方面。

 3.办学正面行为包括如下内容:加强党组织建设、积极参与社会公益活动、努力提高办学质量和服务水平、出色完成主管部门的日常管理工作;在积分周期内无违规行为、办学声誉良好。

 4.办学负面行为包括如下内容:行政管理、广告和招生管理、从业人员管理、培训材料管理、教学行为管理、收费与财务管理、安全管理、监管平台使用等负面行为。个人、企业或其他社会组织未经许可,违规组织教育培训的行为。

5.积分规则将结合国家、省市校外培训监管工作重点和信用建设工作实际动态调整,原则上可每年调整一次。


 四、积分办法


 1.校外培训机构实施信用等级管理,分为A+至D共8个信用等级;850分以上的培训机构为A+级,850分至800分为A级,799分至750分为B+级,749分至700分为B级,699分至650分为C+级,649分至600分为C级,599分至分550为D+级,549分及以下为D级。

 2.校外培训机构信用积分包括公共信用评价分和行业评价分两部分构成。其中,公共信用评价分占总分的40%,行业评分占校外培训机构信用总积分的60%。

 3.行业评分积分规则设置一级、二级指标,正面行为和负面行为作为一级指标,加强党组织建设、积极参与社会公益活动、行政管理等作为二级指标。

 4.校外培训机构主管部门根据日常监管情况,每发现1次校外培训的正面、负面行为,按积分规则加分或减分;加分或减分的分值不超过二级指标分值的上限。

 5.校外培训机构每个积分周期为每年3月至次年2月;新的积分周期开始时,办学行为负面行为整改到位并经主管部门确认后,恢复原始分值;整改不到位的,该项二级指标上年度得分作为次年的基础分。

 6.个人、企业或其他社会组织的违规办学行为,按减分规则计入个人或法人的信用积分。


 五、实施部门


 1.对于证照齐全的校外培训机构,行业积分由各区县(市)教育局、校外培训机构主管部门负责归集,并按时评出信用分数。

 2.对于个人、企业或其他社会组织,由有权处理的部门查实后,书面通报给个人、企业或其他社会组织的信用主管部门。


 六、结果使用


 1.校外培训机构的信用等级和积分通过信用中国(辽宁沈阳)定期公布。

 2.可将校外培训机构信用积分作为审批、年检、评优等工作的重要参考。


 七、工作要求


1.高度重视。建立校外培训机构信用管理制度是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行为,落实校外培训机构治理工作常态化的重要举措。各区县(市)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精心组织,使积分管理制度成为引导培训机构自觉规范办学,提高服务质量的有力抓手。

 2.认真实施。把校外培训行为积分管理制度和常态化检查、日常监管、投诉举报、舆情通报等工作紧密结合起来,准确记录培训机构日常办学行为,认真按照评分规则进行加分、减分,确保积分管理工作的客观性、公正性和权威性。

 3.确保时效。各区、县(市)相关主管部门要从日常监管工作源头严格把关,安排专人负责信用积分归集工作,在发生正、负面办学行为的一周内,及时更新信用积分,确保时效性。


 附件:校外培训行为信用积分规则


沈阳市教育局沈阳市大数据管理局

沈阳市科学技术局沈阳市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

沈阳市体育局

2023年4月2日
附件:

校外培训行为信用积分规则


一级指标:正面行为200分

二级指标:创优争先150分


1.校外培训机构获得省、市单项表彰奖励加40分;

2.年内被评为规范办学校外培训机构加40分;

3.校外培训机构建立独立党组织并积极发展党员加30分;

4.校外培训机构专兼职教师队伍稳定,扎实开展教学研究,努力提高办学质量和服务水平加20分;

5.校外培训机构出色完成主管部门日常管理任务加20分;


二级指标:规范办学50分


1.校外培训机构全年没有负面行为记录、办学声誉良好加20分;

2.校外培训机构积极参与扶危救困、志愿服务等社会公益事业活动加20分;

3.校外培训机构办学场所长期保持干净整洁加10分;


一级指标:负面行为800分

二级指标:行政管理80分


1.校外培训机构未经许可擅自变更办学地址或擅自分立、合并培训机构,违规设立分支机构、培训点减60分;

2.校外培训机构未依法依规制定相关管理制度减10分;

3.校外培训机构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未依法履行职责减10分;


二级指标:广告和招生管理90分


1.明示或者暗示有相关考试机构或者学校命题人、教师参与培训减30分;

2.违规发布广告或宣传信息存在违规内容减30分;

3.到中小学校内及门前散发培训广告减30分;


二级指标:人员管理90分


1.校外培训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聘用外籍教学人员减30分;

2.校外培训机构聘用不具备教师资格的人员从事学科类培训,或聘用不具备执业资格人员开展非学科类培训减30分;

3.校外培训机构教师姓名、照片、任教班次、任教学科或培训项目及教师资格证号或执业资格证明未在机构网站及培训场所显著位置公示减10分;

4.校外培训机构未依法与教职工签订劳务合同减10分;

5.校外培训机构未按时足额发放教职工工资减10分;


二级指标:培训材料管理90分


1.校外培训机构面向中小学生的培训材料不符合《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材料管理办法(试行)》减30分;

2.校外培训机构面向中小学生的培训材料编写研发人员不符合《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材料管理办法(试行)》减30分;

3.校外培训机构面向其他人员的培训材料参照上述两条要求执行,不符合相关要求或存在其他违规情况减30分;


二级指标:教学行为管理150分


1.校外培训机构未按批准的名称、层次、类别及项目开展培训活动减30分;

2.校外培训机构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减30分;

3.校外培训机构学科类培训内容超出相应的国家课程标准,培训进度超过所在县(市、区)中小学同期进度或以学前班、幼小衔接等名义对学龄前儿童进行“小学化”教学减30分;

4.校外培训机构占用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及寒暑假组织学科类培训或培训时间与当地中小学校教学时间冲突,线下培训结束时间晚于20:30减30分;

5.校外培训机构培训项目、内容、班次、招生对象、上课时间、教材等未向所在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或通过即时通讯、网络会议、直播平台等方式有偿开展校外培训减20分;

6.校外培训机构以课前预习、课后巩固、作业练习、微信群打卡等形式布置作业,增加学生课业负担减10分;


二级指标:收费与财务管理100分


1.校外培训机构在年检过程中,提供虚假账目或审计报告减30分;

2.校外培训机构故意逃避资金监管,在规定缴费通道以外收费减20分;

3.校外培训机构未按政府指导价格收费,一次性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或60课时或超过5000元的减20分;

4.校外培训机构未与培训对象或者其监护人签订规范的培训合同或不开具规范票据减10分;

5.校外培训机构未按照合同约定及相关法律规定办理退费事宜减10分;

6.校外培训机构收费项目及标准未向社会公示减5分;

7.校外培训机构在公示的项目和标准外收取其他费用减5分;


二级指标:安全管理100分


1.校外培训机构办学场所或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减90分;

2.校外培训机构办学场所或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存在安全问题减10分;


二级指标:监管平台应用管理50分


1.校外培训机构未及时在全国监管服务平台更新机构信息减25分;

2.校外培训机构未及时在沈阳教培资金监管平台更新信息减25分;


二级指标:其它行为管理50分


1.校外培训机构存在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四)(六)(七)(八)(十)(十一)情形的减30分;

2.校外培训机构擅自组织或者参与组织面向3周岁以上学龄前儿童、中小学生的社会性竞赛活动减5分;

3.校外培训机构违反其他法律法规或违规处理个人信息减5分;

4.校外培训机构为违法校外培训活动提供场所减5分;

5.校外培训机构未能按要求完成主管部门的日常管理减5分;


恶劣行为管理(一票否决)


1.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减800分;

2.校外培训机构违背国家教育方针,偏离社会主义办学方向,阻碍国家教育制度实施减800分;

3.校外培训机构培训内容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校外培训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减800分;

4.校外培训机构举办者及实际控制人、决策机构或者监督机构组成人员违反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减800分;

5.校外培训机构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减800分;

6.发布虚假招生简章(广告)骗取钱财减800分;

7.利用培训向学员传教或者组织学员参加含有宗教信息的活动减800分;

8.校外培训机构聘用中小学校在职教师减800分;

9.校外培训机构恶意终止办学,“卷款跑路”,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减800分;

10.校外培训机构与中小学联合招生等违反招收学员规定减500分;


无证照机构(个人)行为管理


1.擅自举办校外培训机构扣减个人或法人信用积分;

2.通过即时通讯、网络会议、直播平台等方式有偿开展校外培训扣减个人或法人信用积分;

3.为违法校外培训活动提供场所扣减个人或法人信用积分。



END



供稿:沈阳市教育局校外教育培训监管处



编 辑 | 赵莹
设 计 | 宏坤
编 审 | 贾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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