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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制定法律、法规条件不成熟能否先制定部门规章,涉及外交、外贸政策的部门规章能否不向社会公开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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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中国政府网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制定法律、法规条件不成熟能否先制定部门规章,涉及外交、外贸政策的部门规章能否不向社会公开的答复

 

(2000年11月20日)

 

问:近来在工作中我们遇到一些与立法法有关的问题。一、立法法第七十一条第二款规定:“部门规章规定的事项应当属于执行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事项”。目前,在有些外经贸领域如对外援助并无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对于这些应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法律的事项,如制定法律的条件不成熟的,应由国务院先制定行政法规,但如制定行政法规尚不成熟的,能否先行制定部门规章,待条件成熟后再由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或全国人大制定法律。二、立法法第七十七条规定:“部门规章签署公布后,及时在国务院公报或者部门公报和在全国范围内发行的报纸上刊登。”这条规定是否是对规章公示的强制性规范,是否解释为凡规章均须在国务院公报、部门公报或全国范围内发行的报纸上刊登,未按上述规定公开的部门规章均不具有规章的效力。一些外经贸领域应制定规章的事项,因涉及国家外交、外贸政策而不宜按上述方式公开,只能发布到一些具体的行政管理相对人,而不向全社会公开,是否符合立法法关于公示的要求,是否影响其作为规章的效力?能否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答:一、立法法第七十一条规定,部门规章规定的事项应当属于执行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事项。国家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就对外援助、对外工程承包和对外劳务输出等事项,制定规章。

 

二、立法法第七十七条规定,部门规章签署公布后,及时在国务院公报或者部门公报和在全国范围内发行的报纸上刊登。部门规章未按上述规定公布的,不具有规章的效力,不能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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