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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新宝:从“利益再衡量”到数据确权,《个保法》的过去与未来

青苗法鸣 2023-09-28

来源 | 智合


近年来,智能化、数字化发展步伐加快的同时加剧了一系列信息泄露事件的发生:手机APP过度索权、消费者个人信息被泄露、非法推送商业信息、“大数据杀熟”……也因此,《个人信息保护法》一经出台便吸引了各行各业的广泛关注。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张新宝便是《个保法》的起草者之一。


作为我国互联网与信息法学理论的开拓研究者,张新宝早在二十多年前就开始隐私权、个人信息保护方面的研究。
1990年,张新宝发表《隐私权研究》一文;1997年,张新宝编著《隐私权的法律保护》一书,其后发布多篇与隐私保护、互联网侵权等相关的著作、论文;2014年,张新宝承接了国家社科基金的重大项目,研究互联网安全方面的法律问题,其中一个子课题是草拟个人信息保护法专家建议稿;次年,他发表的论文《从隐私到个人信息:利益再衡量的理论与制度安排》针对个人信息保护,提出“两头强化,三方平衡”的理论体系,是至今该领域下载次数、引量极高(1400多次)的论文之一。

“两头强化,三方平衡”理论是什么?


互联网企业在个人信息保护面前应该承担起怎样的责任义务?


《个保法》实施后,下一步的立法趋势又是怎样的?


“两头强化,三方平衡”理论


“两头强化”包括了两方面的强化保护。
第一,强化对个人信息的分级保护。对个人信息进行适当分类,建立“个人敏感隐私信息”与个人一般信息的分类,通过强化对个人敏感隐私信息的保护和对个人一般信息的利用,调和个人信息保护与利用的需求冲突,实现利益平衡。
第二,强化对企业数据资产的保护。随着数字经济的发展,数据也逐渐成为企业的一项重要资产,能够产生无穷的商业价值,应当提高到像知识产权保护一样的高度来保护。
“三方平衡”则指个人对个人信息保护的利益、信息业者对个人信息利用的利益与国家管理社会的公共利益之间的平衡:


个人而言,涉及敏感隐私的个人信息应该得到强化保护,这是对个人的人格自由与人格尊严更高水平的保护。

信息业者而言,通过个人让与一定利益、国家保障良好信息化经营环境来实现其经营的主要利益;信息业者尊重个人隐私权与国家管理规定,自觉抵制以侵害隐私为目的的信息技术研发与应用,实现信息主体的核心利益和国家在个人信息保护秩序中的公共管理利益。

国家而言,一方面为了满足社会管理的目的,应当获得收集、处理、储存和利用必要的个人信息的权利和能力,另一方面公权力的行使也需要约束,不过分利用技术手段和国家机器干预私人生活,对其个人信息的收集利用等方面的权利和能力加以规制合约;同时国家作为公权执掌者,还需要通过制定法律为隐私权保护划定边界,为信息业者的经营活动制定包括公平竞争在内的管理规范,为个人信息数据库的建设以及安全包括物理安全与信息安全提供一切必要的条件和制度保障,打击严重侵害个人信息的犯罪行为,处罚信息业者不当收集、处理、存储、利用和传输个人信息的行为。



——参考张新宝:《从隐私到个人信息:利益再衡量的理论与制度安排》,载于《中国法学》,2015年第3期。



平台与移动互联网生态的“守门人”


“守门人”是指控制移动互联网生态关键环节、有资源或有能力影响其他个人信息处理者处理个人信息能力的互联网运营者。张新宝教授认为,在互联网生态中,技术环境(即智能终端设备中的操作系统)与运营环境(即应用商店)是手机APP运行的关键环节,决定了APP个人信息保护的技术设置与具体行为。因此,规制这两个环节的“守门人”对于保护个人信息安全具有重要的意义。
当下移动互联网生态中的“守门人”主要包括应用程序分发平台、移动终端操作系统和平台型APP三类。
“守门人”的义务包括两方面的内容:第一,作为政府指定的私人主体,应承担采取阻止性措施防止有害行为发生或者将有害行为相关信息提供给政府的第三方义务;第二,作为个人信息民事权益的义务主体,需要为用户提供符合个人信息保护要求的产品或服务环境。
——参考张新宝:《互联网生态“守门人”个人信息保护特别义务设置研究》,载于微信公众平台《中国民商法律网》,2021年7月25日发布。


数据财产权立法:《个保法》后的下一步


如今数据对于企业而言已成为一项重要资产,成为了信息社会的重要生产要素。一直以来,数据财产权的归属影响着数据的流转和产业的发展。但无论是《个保法》还是《数据安全法》,都没能正面回应这一问题。
张新宝教授认为,个人对其个人信息不具备法律上的财产利益,而是享有人格利益,包括人权、安全、尊严、通信秘密等方面的利益。个人信息被收集处理之后,处理者享有财产利益,与个人本身没有关系。
对于企业而言,规范处理所收集的数据能够产生无限的价值,其数据资产应当被强化保护。目前,这一保护在《民法典》总则篇第127条有所体现,但在分则中仍未有具体规定,对数据资产的保护难以落实。《数据安全法》虽亦有规定,但其出发点更多偏向于数据安全问题,在数据的利用、交换和价值的挖掘等方面没有规定。
因此,未来国家在数据财产保护方面仍需加强立法力度,让数据财产受到更严格和有效的保护,推动信息产业数字经济的高速健康发展。
——参考南方都市报:《专访张新宝:个保法出台正当其时,未来将推动数据财产权立法》,2021年8月22日发布。




智合论坛2021将于2021年12月10日——12日在上海举办,届时张新宝教授将发表题为“《个人信息保护法》与平台守门人角色”的主题演讲。

个人信息处理的基本原则是什么?实践中企业运用个人信息的尺度在哪?大型平台企业在个人信息处理方面由哪些特别义务?听张教授为您一一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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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 / 李俊辰Richard


编辑 / 李媛媛Yoy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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