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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问】韩传华:企业破产后的职工工资发放标准

韩传华 破产法快讯 2022-12-10


编者按

韩传华律师在“破产法快讯” 上开设的专栏“破问于每周一更新

本专栏聚焦破产实务问题的问答。提问者、答问者韩传华律师均来自于实务界,所提问题也来源于实务界。

若读者想要提问、追加提问、以及提供其他意见与建议,均可在评论区通过留言参与讨论。





提问

河南大鑫律师事务所耿星问


法院2017年8月裁定受理一家企业破产,并指定一家中介机构作为管理人。这家企业的职工劳动合同期限是2017年12月31日到期。管理人2017年9月接管了企业。因为企业没有经营活动,管理人没有安排职工工作,也没有通知职工解除合同。出现的问题是,职工要求管理人按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职工2017年12月31日前的全部工资;职工同时也认为自己属于无期限劳动合同职工,要求管理人参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其2018年以后的工资对于职工提出的这两项工资支付要求,管理人是否应当满足?



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韩传华律师答:

      

耿星律师您好!


您问的职工工资问题,在企业破产案件中是经常遇到的。职工维权意识愈来愈强,处理不好,小问题会变为大问题。因此,管理人接管债务人以后,对于职工问题需要高度重视。这也是法律规定债务人申请破产时必须提供职工安置预案的原因之一。


我理解,您问的第一个问题是,自法院裁定受理企业破产申请起的2017年8月,至劳动合同约定届满的2017年12月31日止,管理人是否需要支付职工工资?如果支付,工资标准如何确定?第二个问题是,2018年1月1日以后,如果职工与债务人存在无固定期劳动关系,并且劳动关系没有解除或者终止,管理人是否需要支付职工工资?如果支付,工资标准如何确定?


关于第一个问题,需要考虑的是相关的规定。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原名称劳动部)1994年颁发了一个《工资支付暂行规定》。该《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规定:“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据此规定,在职工劳动合同没有解除或者终止,以及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形下,管理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这里的“国家有关规定”,在各地政府制订的相关规定有具体体现。


例如,北京市人民政府2004年1月22日开始施行的《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非因劳动者本人原因造成用人单位停工、停业的,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提供正常劳动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但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用人单位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70%支付劳动者基本生活费。国家或者本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类似于北京市人民政府的这一规定,在其他地方基本上也都存在。


依据《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的上述规定,在管理人接管破产企业的2017年9月,虽然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但该9月份的职工工资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月工资标准支付。至于2017年10月份至12月份三个月期间的职工工资标准,在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和管理人也没有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形下,管理人应当按照当地月最低工资70%的标准,支付职工月工资。


关于第二个问题,只要职工与企业存在无固定期劳动关系,则只要这种劳动关系没有解除或者终止,即使职工没有提供劳动,依据上述相关规定,管理人也应当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给职工发放工资,直至职工与债务人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


在中投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与职工赵某的劳动争议一案中,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定:中投公司与赵某之间已建立无固定期劳动关系,因中投公司破产等原因赵某未提供劳动期间,中投公司应按1400元的月工资标准(北京最低月工资标准的70%)向赵某支付基本生活费。详见: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8)京02民初284号民事判决书。


责任编辑:李彦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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