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枪在手跟我走,不自卫毋宁死(3)

马服子 赵括辨法 2021-12-01
分析里滕豪斯案之细节

盘点美国官司的弯弯绕

自卫抗辩的核心要素

2020825日晚,美国威斯康辛州基诺沙市,17岁少年里滕豪斯(Kyle Rittenhouse)当街持枪开火,造成两死一伤。20211119日,由十一名白人和一名拉丁裔组成的陪审团宣布针对里滕豪斯的五项指控均不成立。里滕豪斯系列文章,不虚头巴脑地谈主义论理想,而致力于从具体案情角度切入,帮助读者了解一点美国法律和诉讼技巧。

案件的关键问题:

自卫抗辩的核心要素

里滕豪斯(“被告”)射杀两人射伤一人的事实毋庸置疑,案件的核心在于是否可以用自卫抗辩来脱罪。在具体分析造成两死一伤的行为是否属于正当防卫之前,不妨先了解下美国威斯康辛州法律下的自卫抗辩。
1.  五项指控 (five charges)
本案的五项指控具体内容如下:[1]
  • 第1项罪名间接故意杀人罪,侵害对象为因追逐被告而被其射杀的Rosenbaum (“R”)。[2]

  • 第2项罪名间接故意危害公共安全,侵害对象为被告射杀R时,位于受害人身后的McGinnis (“M”)。[3]

  • 第3项罪名仍是间接故意危害公共安全,侵害对象为被告奔逃中摔倒后,飞踹被告未果却躲过两枪的Freeland (“F”)。[4]

  • 第4项罪名故意杀人罪,侵害对象为被告奔逃中摔倒后,用滑板击打被告却被一枪射杀的Huber (“H”)。[5]

  • 第5项罪名故意杀人未遂,侵害对象为被告射杀H后,持手枪靠近试图夺下被告枪械,但被射伤右臂的Grosskreutz (“G”)。[6]

根据威斯康辛州(“威州”)的法律,被告可以用自卫来抗辩这些指控。如果陪审团最终认定是正当防卫,被告可以完全脱罪;如果最终认定为防卫失当 (imperfect self-defense),亦可以令罪行降格。[7]
2.  引发冲突 (provocation)
如果导致自卫的冲突是由自卫者的非法行为所引发,那么自卫者将无权使用自卫抗辩。但在这个基本原则上,威州法律又留了个口子:尽管自卫者引发了冲突,但如果自卫是为了避免迫在眉睫的生命威胁,则自卫行为可以成为抗辩理由。[8]
然后,兜兜转转的威州法律在上述自卫抗辩权的例外之上,又规定了一个例外:即在采用致命力量进行自卫前,自卫者有先行撤退义务,或者需要穷尽所有规避手段。[9]
更有意思的是,在上面这个例外之例外上面还有个例外:根据威州法律沿用的“城堡原则”,自卫者在自己的住宅、工作场所或者汽车里不但没有撤退义务,而且被默认有理由进行自卫。[10]
见怪不怪地,这个城堡原则例外之上当然还有例外,比如自卫的对象不得为受邀请的客人。鉴于里滕豪斯案不涉及城堡原则,就不再展开了。
3.  防卫失当 (imperfect self-defense)
威州法律承认的正当防卫有两个要求:一是合理认知威胁,二是适当使用暴力。否则即为防卫失当,防卫失当有两类,具体如下:
威胁认知不合理 (unreasonable belief)
对迫在眉睫生命威胁的认知采用客观衡量标准。即正常心智的普通人处在自卫者的情况是否认为必须采取行动规避迫在眉睫的生命威胁。[11]
如果普通人与自卫者的认知一致,视为认知合理。
如果普通人与自卫者的认知不一致,但自卫者的主观认知令人信服,属于防卫失当,罪行降格。
如果普通人与自卫者的认知不一致,而且自卫者的所谓认知亦不可信,则不得使用自卫抗辩。
使用暴力不匹配 (disproportionate force)
正当防卫除了威胁认知合理外,还需要使用合适的暴力,因为威州法律要求自卫使用的暴力限于能够阻止对自身的威胁。这里的关键不是使用的暴力必须对等,而在于不得超出自卫的目的。换言之,面对非致命威胁的话,使用致命武器自卫即为使用暴力不匹配。
4.  案情简介 (case brief)
在具体进行案情分析前,先简单介绍下案情。2020年8月25日当晚有两个案发现场,被告八次扣动扳机的顺序如下:
第一现场:街角的加油站和旧车行
  • 被告与R在加油站发生冲突,R追逐被告。
  • 被告逃到旧车行后,转身朝R连开四枪,将其射杀。
第二现场:被告持枪奔走的街道上
  • 路人追逐被告,被告在奔跑中失足倒地。

  • F上前飞踹倒地的被告,被告开了两枪,但未射中F。

  • H用滑板击打倒地的被告,并试图拉扯其步枪;被告一枪射杀H。

  • G靠近倒地的被告,右手持手枪,左手欲夺其步枪枪管;被告一枪射伤G右臂。

【未完待续】

[1] Original JuryInstruction downloaded from a 17 November 2021 New York Times news story “Readthe Jury Instructions.”

[2] Wis Stat § 940.02, first-degree reckless homicide.
[3] Wis Stat § 941.30(1), first-degree recklessly endangering safety.
[4] Freeland’s identity was unknown during the trial and referred to as the “jump-kick man.”  Fox News later disclosed his identity in an18 November 2021 news story “Kyle Rittenhouse trial: Identity of mysterious ‘jumpkick man’ revealed.”
[5] Wis Stat § 940.01, first-degree intentional homicide.
[6] Id., Wis Stat §939.32, attempt.
[7] Wis Stat § 939.48, self-defense and defense of others.
[8] Wis Stat § 939.48(2)(a).
[9] Id.
[10] Wis Stat § 939.48(1m).

[11] State v Hampton, 207 Wis 2d 369 (Ct. App. 1996).

视频 小程序 ,轻点两下取消赞 在看 ,轻点两下取消在看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