辉说基金 ‖ 分配机制(二)
“辉说基金”专栏旨在用精炼的语言高度浓缩合伙制私募股权或创业投资基金运行中的要点,以期读者在碎片时间内获取到更多的有用信息。除非另有明确说明,本系列文章的内容仅针对多项目投资的私募股权或创业投资基金,而不包括非标类基金、专项基金等(我们后续将专章对该类基金进行解读)。
项目相关收入包括但不限于项目处置收入、股息、红利及其他与项目相关的收入。
常见处理方案:
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按照首先还本、其次分配优先回报、再者Catch-up以及最后按照一定比例进行收益分成的方式进行分配(以下简称“分配机制”)。
临时投资收入是指通过临时投资所获得的全部收入。临时投资系指基金账上有闲置资金(例如:合伙人实缴出资到账时点到基金实际投资项目时点的间隔期间内出现的短期资金闲置),出于资产保值之目的,从而进行的短期低风险投资,通常种类包括银行存款、政府债券、高流动性的保本型理财产品、货币基金或与前述某类投资方式风险水平相当的其他投资方式。
常见处理方案:
不纳入分配机制,按照产生该等收入的资金的来源在相应合伙人之间按照其占该等资金的实缴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需注意事项:
对于有限合伙人而言,需要特别注意,临时投资收入的分配是否被纳入了“分配机制”,如果被纳入了分配机制相当于普通合伙人就临时投资收入也提取了绩效分成(即 Carried Interests),但是从本质上而言,普通合伙人能够提取绩效分成是基于基金超额业绩所进行的奖励,但是临时投资收入本质上是基金资产保值的短期投资手段,因此将临时投资收入纳入分配机制不太符合支付绩效分成的初衷;
很多基金的合伙协议约定,临时投资收入在全体合伙人之间按照实缴出资比例进行分配,这种约定的问题在于,两个有限合伙人在基金的实缴出资金额是相同的,但是其实缴出资中实际用于临时投资的金额并不一定相同,举例而言,假设A和B的实缴出资金额均为100,但是A需要承担的费用金额为1,而B需要承担的费用金额为2,相应地在支出该等费用后,A在基金账上实际可用金额为99而B为98,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实缴出资比例为1:1)分配对于A而言是不公平的;其次,基金层面还有很多机制的设置可能导致合伙人的实缴出资比例和其账面余额比例发生不一致的情形(例如发生排除及豁免投资的情形)。
常见处理方案:
根据实际垫资情况向既存合伙人分配。
需注意事项:
后续募集的分析请参见本所公众号文章《辉说基金 ‖ 后续募集》。
常见处理方案:
赔偿金及违约金在支付基金对外需要承担的赔偿金、违约金等款项后的余额,在守约合伙人之间按照实缴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需注意事项:
就赔偿金、违约金等收入通常涵盖两个层面的金额:(1)用于弥补基金损失的“补偿性金额”;(2)弥补基金损失外的惩罚性金额。对于基金而言,能够用于分配的其实是惩罚性金额而补偿性基金是基金是需要对外支付的从而导致其不能进行分配,不少基金的合伙协议没有对两类收入进行区分,仅约定违约金及赔偿金等收入在守约合伙人之间按照实缴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不少基金的合伙协议约定违约金、赔偿金等收入在“全体合伙人”之间分配,这种模式的错误在于“违约合伙人”在这种机制下能够分配到自己支付的违约金和赔偿金。
二、“fund base”(“按整体分配”)
机制下的两种常见分配模式及分析
方案A
就项目投资产生的可分配收入按照如下方式进行分配:
第一步:在所有合伙人之间按照实缴出资比例进行分配直至所有合伙人收回其实缴出资额;
第二步:在所有合伙人之间按照实缴出资比例进行分配,直至所有合伙人取得优先回报;
第三步(catch-up):向普通合伙人进行分配直至普通合伙人取得所有合伙人取得优先回报金额的一定比例:
第四步:如有剩余,则一定比例分配给普通合伙人,剩余部分在全体合伙人之间按照实缴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注:普通合伙人根据第三步及第四步取得的分配金额被称为绩效分成。
方案B就项目投资产生的可分配收入应当首先在参与该投资项目的各合伙人之间按照其对该等投资项目的投资成本分摊比例进行初步划分。按此划分归属普通合伙人及特殊有限合伙人(如有)的金额,应当实际分配给普通合伙人及特殊有限合伙人,划分给每一其他有限合伙人的金额应当按照下列顺序进行实际分配:
第一步:向该有限合伙人进行分配,直至该有限合伙人取得其实缴出资额;
第二步:向该有限合伙人进行分配,直至该有限合伙人取得优先回报;
第三步(catch-up):向普通合伙人进行分配直至普通合伙人取得该有限合伙人取得优先回报金额的一定比例:
第四步:如有剩余,则一定比例分配给普通合伙人,剩余部分分配给该有限合伙人。
(1)分配对象不同
方案A的分配没有考虑到基金层面可能出现的排除与豁免投资情况,并非每个项目都是全体合伙人能够参与的。
(2)分配比例不同
方案A按照实缴出资比例的分配模式不甚准确,具体分析请见本所公众号文章《辉说基金 ‖ 分配机制(一)》。
(3)分配逻辑不同
大家可以注意到,方案B首先在合伙人之间进行了一次初步划分,初步划分的结果实际上相当于将普通合伙人及特殊有限合伙人的“投资收益”切割了出来而这部分投资收益就不需要按照分配机制去计提绩效分成,而在方案A下本质上是将全体合伙人的“投资收益”均计提了绩效分成。根据我们的经验,市场上的多数基金都有普通合伙人出资以及员工跟投(通常以特殊有限合伙人的方式实现)的安排,对于普通合伙人以及特殊有限合伙人的出资对应的投资收益通常上都没有提取的绩效分成的安排。方案B的本质是先将每个合伙人的投资收益先进行了切割,再就单个合伙人的投资收益进行进一步的安排,而方案A是将全部合伙人的投资收益当作一个整体进行分配。
(4)操作的灵活性安排
实践中,很多有限合伙人就绩效分成的提取会和普通合伙人达成额外的优惠安排,例如:合伙协议可能约定的是二八分成,但是在附属协议中该有限合伙人可能会变更为一九分成,普通合伙人会让渡一成的绩效分成给到特定的有限合伙人,但是在方案A中定向的豁免就比较难以实现,如前所述因为方案A是将全体投资的收益当作一个整体在在进行分配,普通合伙人豁免的任何一笔绩效分成按照方案A都应当在全体合伙人之间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但是在方案B下,由于就绩效分成的提取本身就是按照单个有限合伙人的投资收益来进行的,因此定向的豁免安排能够更容易的实现。
出现亏损是否能够分配需要按照基金的法律形式进行区分,就合伙制的私募基金而言,其并不像公司制基金一样受限于《公司法》只能进行利润分配且利润分配需要先弥补之前亏损的规定,合伙制的私募基金是做“现金分配”,也就是说即便基金投资1000万仅收回800万,但是就这800万基金也是可以进行分配且后续项目的投资收入无需去弥补在先项目的亏损,可以就可分配收入全额进行分配。
2 优先回报的计算终止时点就优先回报的计算起点通常没有什么争议,均是从缴款通知所载的到账日或者实际出资到账日起算,但是就优先回报的计算终止日通常有三种方式:
优先回报计算至全部实缴出资收回之日;
计算至各次分配日;
优先回报计算至各部分实缴出资收回之日。
优先回报的计算终止时点直接关系到普通合伙人绩效分成的金额以及有限合伙人的投资回报率,不论对于普通合伙人还是有限合伙人而言都很重要。三种模式的差异在于,按照第(1)种方式,优先回报会按照实缴出资额一直计算至全部实缴出资收回之日(不论是否在中间分次实现了部分实缴出资的返还);第(2)种方式,由于分配日本身是一个变动的时点,每次分配都可能相比上次分配需要向有限合伙人支付更多的优先回报金额;第(3)种模式下,其实类似于“实缴出资余额”作为优先回报计算基数的概念,每笔实缴出资返还之后该部分实缴出资对应的优先回报就不再计算了。因此,前述(1)、(2)两种方式下对于有限合伙人比较有利,而方式(3)对于普通合伙人比较有利。
分配机制是基金运作机制中最灵活的部分,在理解其内在逻辑的基础上根据不同的商业诉求可能产生非常多的变化,以上系我们对常见的一些分配安排的分析,希望能够解答各位在业务过程中遇到的一些疑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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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培植
合伙人
zhaopz@shihuilaw.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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