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秘书实务 | 你必须知道的一些秘书冷知识

语言资源快讯 语言资源快讯 2020-0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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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明,“秘书”是什么啊?

根据某百科,秘书是一种职务。协助领导处理日常事务和各种办公室繁杂事务的专业人士,社会上对秘书人员的各种称谓有打字员、文秘、内勤、文书、文员、办公室主任等等。



那么官方的回答啊!你自己的理解呢?

我觉得啊,秘书就是办文、办事、办会的人。



………………


知道的还没我多,让我和你说说关于秘书的几点冷知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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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秘书”最开始指的不只是职务,还是秘密的书,如宫禁藏书、谶纬图篆、朝廷机要文书等。

——《汉书·刘歆传》:“及 歆 校秘书,见古文《春秋左氏传》, 歆 大好之。” 汉张衡《西京赋》:“匪唯翫好,乃有秘书,小说九百,本自虞初。

——《说文·易部》:“秘书说曰:日月为易。”段玉裁注:“秘书,谓纬书。”《后汉书·郑玄传》:“遂博稽六蓺,粗览传记,时覩秘书纬术之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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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我国“秘书”的前世今身

朝代

内容

原始社会后期

皇帝设“六相”,以仓颉为史官;

尧舜设百揆、秩宗、纳言等官职兼秘书工作

夏商周

夏朝建立,制度完善,秘书产生,太史令、左右史、秩宗

殷商:巫史合一,称为“史巫”,负责占卜、传达王命、保管文书

西周:史巫分家,史官任秘书工作

春秋战国

社会大变革,对内参与国王决策、起草文书、宣布命令;对外接访、信件

秦汉

御史大夫相当于眼下的秘书长

尚书台掌管奏章、参与决策;主薄、书佐为中下层秘书,保管文书、写公文

汉魏

曹操改秘书为秘书令

两晋

设秘书寺,下设秘书卿,秘书少卿,秘书丞,主簿官,形成完整秘书机构

设秘书寺,下设秘书卿,秘书少卿,秘书丞,主簿官,形成完整秘书机构

中书省出令,门下省审议,尚书执行

宋元

宋:中央集权空前集中,只有中书省参与机密,设枢密院

元:曾设行中书省,行枢密院

明清

明:内阁,六科,通政司,六书房,后期有司礼监

清:内阁,南书房,军机处 地方:师爷;

清末

纯粹以“秘书”二字命名秘书工作。

辛亥

承政厅、秘书长、政府文秘。

国民政府

从中央到地方建立健全秘书工作,明文规定职责,加强文书工作。

新中国

适合社会主义的工作组织组织制度,秘书长、办公厅主任。

当代

公务秘书,私人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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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国外“秘书”前身

1.美国:白宫办公厅、国务院、对外秘书服务处……

2.英国:内阁办公厅,内阁秘书处,内阁常务秘书,下院事务处、下议院办事处……

3.日本:宫内厅、内阁官方、总理本府、大臣官房交谈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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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既然说了那么多“秘书“的知识,当然少不了与秘书相关的“公文“,所以我再来啰嗦一下吧~


1、先秦时期的公文
文书:
(1)文书一次最早见于西汉贾谊《新书·过秦下》:“禁文书酷刑法,先诈立而后仁义”(文书=文籍图书)。班固《汉书·刑法志》“文书盈于几阁,典者不能遍睹“(文书作为公务文书的含义被确定下来)。
(2)公文一词的出现晚见于文书,最早见于《三国志·赵俨传》“辄白曹公,公文下郡……”。
(3)两周时期的文书类型:甲骨文书、青铜(金文)文书、简牍文书、简帛文书。

2、秦汉时期的公文
(1)抬头制度“(始)皇帝、制曰可”
(2)用印制度
(3)公文文种(皇帝“策、制、诏、戒”、群臣上行文“章、奏、表、议”)

3、魏晋南北朝的公文
(1)名称改变,文书、文薄、文案
(2)公文文种(皇帝新增“启”、平行文“移”“刺”)、纸张、用印制度(封泥到朱色水印)
(3)对公文理论总结(曹丕、文体之辨、文心雕龙)

4、唐宋时期的公文
(1)公文文种增加:
唐代:下行文“制、敇、册、令、教、符”;上行文“表、状、笺、启、辞、牒”。
两宋:下行文“制、敇、册、诰命、诏书、御礼”;上行文“状、书、表、封事、劄子、笏记”;平行文“关、刺、移、资”。
(2)公文处理机构(秘书机构):三省制“中书出令、门下审议、尚书执行”。
(3)公文若干处理规定:一文一事制度、拟写和誊写制度、引黄和贴黄制度、签押和判属制度、封装和编号制度、收发登记和催办制度。
(4)行政公文文选专集:《两汉诏令》、《唐太诏令集》、《宋大诏令集》。

5、元明清时期的公文
元——
(1)皇室专用的公文:皇帝颁发的诏书、圣旨;皇太子及诸王颁发的令旨;皇后颁发懿旨。
(2)臣僚上奏的文书:奏、启、表彰。
(3)文种:下行文“资、平关”;上行文“呈、申”;下行文“劄付”。
(4)地方路州府县:下行文“牒上、牒呈上、申”、下行文“故牒、指挥”、平行文“平牒”。


明——
(1)文种增加:题本、揭帖、笺(+诏、制、敇、册、谕、书、符、令、檄)。
(2)文书工作体制颁发:《行移署押体式》、《行移往来事例》,贴黄、条旨、行移勘合制度。


清——
(1)文种类型:下行文“诏、制、诰、敇、谕、旨”;上行文“题、奏、启、揭帖”;平行文“咨文、移会、关文、照会、牒”。
(2)新式文牍:国书、护照、全权证书;电旨、电奏、电信等电报类行政公文。
(3)格式规范:统一题奏本章格式、先顶了题奏本章及贴黄的字数、禁用浮词套语。


6、民国时期的公文
(1)1912年,我国历史上第一个公文条例《内务部颁发公文程式咨各部文》-规定了公文名称有令、咨、呈、示、状五种;废除封建公文中恭维话和套话,以及一切封建色彩的格式。
(2)1928年,《暂行公文革新办法》-摒弃套话、免除艰涩用语、孤僻典故和虚伪誉词;提倡用白话、分段、加新式标点。
(3)1928年11月,《公文程式条例》,规定九种公文文种“令、训令、指令、布告、任命状、呈、咨、公函和批”。
(4)1929年,《划一公文用纸办法》,对公文样式、文面栏目和公文摘由的填写做出了规范。
(5)1942年,《公文程式条例修正案》,更改九种公文文种“命令、训令、指令、布告、呈或报告、函、通知、批。



图文编辑:泳思

责任总编:老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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