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辱母刺人案”二审将做无罪辩护,这一夜各大媒体都更新了哪些内容?
抄袭的艺术所有文章均针对现象
而非针对个人,请勿对号入座
共同维持良好环境,从你们做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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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亲被索债者当面凌辱,儿子情急之下刺死一人——最简单的描述,凸显的是此案引来舆论哗然的原因:当一个人或其近亲正在遭受难以忍受的凌辱时,奋起反抗造成一定后果,司法应该如何认定这一行为?
《南方周末》的一篇新闻报道---刺死辱母者,刷爆了昨日的网络。
下文授权自:澎湃新闻,综合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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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达现场的警察,是否知悉于欢被目睹母亲遭人露性器侮辱的情况呢?判决书中的“视听证据”显示,处警民警用执法记录仪记录了案发当晚处警情况。警察是否知悉侮辱情节、当事人是否陈述被侮辱,执法记录仪应有记录,但判决书没有提到。
——澎湃新闻《澎湃追访“辱母案”》
http://mp.weixin.qq.com/s/QqYj2lcuoRYHsUV2h0fmsg(←复制蓝字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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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出警的警察在宣示“讨债不能打人”之后,就“到外面去了解情况”?为什么没有带走被拘禁的苏氏母子?这是不是某些人所说的对暴力催讨的“默许”,或者有其他合理的解释?我们希望当地警方站在“从严治警”、对真相负责的高度,对此做出全面调查:警察的处理是否合规、合法?
……
舆情是舆情,法律是法律。两者之间不能混淆,但两者之间并非天然对立,民意执念的朴素正义,应该在法律管道内有正常的吸纳空间。
在公众一边倒地同情“辱母杀人案”的时候,我们期待足以令人信服的正义理据,或者做出正义的修订。
——澎湃新闻《社论丨辱母案:期待“正义的理据或修订”》
http://mp.weixin.qq.com/s/lOA7wSjyHQ2IGF_RWQPf5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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捍卫公平正义,公检法都有责在身。办案者也只有让民众切实感受到公平正义,才能经得起法治考验、时间检验。而该案引发舆情一边倒,说明公众从中感受出来的公平正义分量,离习近平总书记要求的“让群众在每一个案件中感受公平正义”,仍有不短的距离。
就此案而言,判决时如能给正常的人伦情理留下必要空间,能考虑到当面凌辱自己母亲导致的精神痛苦,那判决势必会被更多人认同。如今于欢已提出上诉,期待山东高院的判决能传递人伦情理的温度。
——新京报《“刀刺辱母者案”:司法要给人伦留空间》http://www.bjnews.com.cn/opinion/2017/03/26/43781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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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不赞同舆论干预司法。但是当刑事个案生成为社会公共事件时,它所带来的讨论,无疑具有启发民智的意义,甚至关乎我们对法治未来走向的信心。在被刷屏的一天里,有关于欢刺杀辱母者的上亿条评论,是国人对法治高度关切的一个生动注脚。
面对22岁的于欢,以及本案中自然正义与法律正义可能存在的落差,我们只想说,司法,不仅关乎纸面规则的落地,还关乎规则背后的价值诉求,更关乎人心所向,伦理人情。
否则,于欢承担的,就不止是杜志浩带来的羞辱。
——《侠客岛刊文谈“辱母杀人案”:对司法失去信任才是最可怕的》http://www.thepaper.cn/newsDetail_forward_1648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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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来了直接进接待室,我以为和往常一样,跟他们说说就不再闹了。我看到警察离开,就在车头拦住车,说你们不能走,你们走了十几个人侮辱他们两个,要是出了人命怎么办?这时我抓了一个女警官一下,她把我胳膊甩掉说:“别告诉我,告诉我干什么”,有一个司机已经上车了,下面这一个人就说下来吧,去看看,我和警察一起进大厅,刚到大厅台阶,一个人出来,就听着说“开车开车,小子来精神了,挠了我了(刺到我了)”……
“警察一进接待室,于欢和他妈妈都站起来了,一看警察又要走,就急着往外冲,要跟着警察出去。但是这时那些人就把他们堵在屋里,截住他,把于欢按到沙发上揍了一顿。”
——《华西都市报》头版《“刺死辱母者”姑妈:未看见刺杀场面,因正在阻拦警察离开》http://www.thepaper.cn/newsDetail_forward_1648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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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殷清利介绍,2月于欢被判无期后,他的母亲和姐姐到处诉求,但因“非法集资”问题,两人都被抓了。后来于欢的姑姑找到了他,“当时他家人已经完全慌了,不知道该干什么”。殷清利决定,二审将为于欢做无罪辩护。不过他也说,因为一审辩护律师不让他复印材料,他为稳妥起见,在上诉状中写了防卫过当,“但在二审中我肯定会坚持正当防卫辩护,对方人多势众,于欢他们就一对母子,之前对方连续侮辱、殴打、限制于欢母子的人身自由,这种行为随时面临升级,危害到于欢母子的生命安全。”此外,据殷清利介绍,案发当天参与讨债的人因为涉黑被专案侦查。
——北京青年报《“刺死辱母者”二审代理律师:案发当天讨债人因涉黑被侦查》http://www.thepaper.cn/newsDetail_forward_16480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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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很多人看来,于欢的行为不仅仅是一个法律上的行为,更是一个伦理行为。而对于判决是否合理的检视,也正显示出在法律调节之下的行为和在伦理要求之下行为或许会存在的冲突,显示出法的道理与人心常情之间可能会出现的罅隙。也正是在这个角度上看,回应好人心的诉求,审视案件中的伦理情境、正视法治中的伦理命题,才能“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也正是因此,转型期中国的法治建设,无论是立法还是司法,需要更多地正视这些人心经验,正视转型时代保护伦理价值的重要性,从而把握好逻辑与经验的关系、条文与人情的关系、法律与伦理的关系。
——人民日报评论微信公众号《辱母杀人案:法律如何回应伦理困局》http://www.thepaper.cn/newsDetail_forward_1648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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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不会无原则迁就舆论,但也不会忽视乃至辜负舆论。在本案乃至一切热点案件中,司法与舆论本非对立,它们的目的是一致的:让有罪者受到惩罚,让无辜者不致蒙冤,让强梁不敢横行,让弱者获得尊严。
报道这起案件的记者,在朋友圈中,还留下了这样一句话:“但愿众人的关切,能如拂过麦田上空的春风,抽穗结实,和煦人心。”
愿他的愿望成真。也相信一定能够成真。
——长安剑《“辱母杀人”案,司法如何面对汹涌的舆论?》http://www.thepaper.cn/newsDetail_forward_16479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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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是灰色的,而司法之树常青”。同样,法律也是冰冷的,但法律精神是有温度的。任何执法不当与裁判不公,都是对法律精神的背叛与戕害。目前,被告人已经上诉,期待在即将到来的二审中,司法机关坚持“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秉持法律精神公正裁判,实现排除社会危害性与阻止刑事违法性的统一,彰显法律之正义。
——中青评论《刺死辱母者被判无期:请给公民战胜邪恶的法律正义》http://www.thepaper.cn/newsDetail_forward_1648042
“辱母刺人案”最新!最高检已派员调查警察是否失职渎职;山东高法已受理于欢等上诉
近日,媒体报道山东省聊城市于欢故意伤害案即“辱母杀人案”,引起社会广泛关注。最高人民检察院对此高度重视,已派员赴山东阅卷并听取山东省检察机关汇报,正在对案件事实、证据进行全面审查。对于欢的行为是属于正当防卫、防卫过当还是故意伤害,将依法予以审查认定;对媒体反映的警察在此案执法过程中存在失职渎职行为,将依法调查处理。
根据法律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检察院的工作,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决定,有权予以撤销或变更;发现下级人民检察院办理的案件有错误的,有权指令下级人民检察院予以纠正。
3月26日上午10时许,官方微博@山东高法 发布于欢案情况通报。
3月26日上午11时38分许,最高人民法院官方微博转发山东高院的情况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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