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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政府强拆民居被判越权违法

2017-02-05 律道湾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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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在多处民宅的拆迁过程中,没有经过法院,超越职权进行强拆,北京市门头沟区政府的拆迁行为被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违法,多名被强制拆迁的居民起诉政府获得胜诉。

    

今年58岁的巨女士起诉称,2011年11月14日,北京市门头沟区政府作出《关于体育场住宅楼项目房屋征收决定》(以下简称《房屋征收决定》);2012年11月27日作出门政征补决[2012]《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2012年11月30日,门头沟区政府将巨女士位于门头沟区永定镇石龙北路的房屋强制拆除,导致巨女士家中大量物品、家具、装修被毁。

    

“自始至终连个协议都没看到,也没有见到或者收到法院任何形式的文件,好好的家说拆就拆。”巨女士说,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意见》,只有法院有权依法核准和执行被征收房屋的强制拆迁,行政机关被明令禁止参与强制拆迁。

    

“11月30日强拆时,政府还不能向法院提起强制执行的申请呢,根据规定这个申请得在被执行人的法定起诉期限届满3个月内提出。”巨女士认为,门头沟区政府在没有法院参与的情况下组织实施强制拆迁的行为违法,故将门头沟区政府一纸诉状告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对此,被告在庭上辩称,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具有合法性,已经得到相关部门的认定;同时被告提出,2012年11月27日,门头沟区政府向巨女士作出了《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告知巨女士在决定送达之日起3日内选择补偿安置方式。记者注意到,该决定书显示,安置方式有两种。第一种是巨女士以其原77.13平方米的房屋,置换97.13平方米的安置房,地点位于石门营或石泉砖厂安置房地块,并补助房屋附属物等13万余元;第二种是124万余元的货币补偿。该决定书同时指出,如果巨女士3日内没有选择,就视为选择产权置换方式。

    

对此,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拆除原告房屋,并未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自行拆除原告房屋的行为属于超越法定职权。被告称为了公共利益依据《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对原告房屋进行公证拆除适用法律正确、处理恰当等主张,于法无据。巨女士主张的关于只有人民法院有权依法核准、执行被征收房屋的强制拆除,被告在没有人民法院参与的情况下组织实施强制拆除行为违法的诉讼主张,法院予以支持。

    

据此,法院判决确认被告对原告的房屋实施的拆除行为违法。

   

以案释法

    

政府属行政机关严禁参与强拆

   

 “行政强制法第十三条规定,行政强制执行由法律设定。”承办法官称,法律没有规定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同时,《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对于本案的判决,法官进一步解释说,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对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征收,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即市、县级人民政府无权自行对原告的房屋实施强制拆除,行政机关被明令禁止参与强制拆迁;如果市、县政府未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就自行拆除国有土地上房屋,即便是为了公共利益,其行为也是涉嫌超越法定职权。

    

由于门头沟区政府拆除房屋时,并没有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因此,门头沟区政府作为对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征收与补偿无行政强制执行权的主体,自行拆除巨女士等人房屋的行为属于超越法定职权的行为。

    

据律师介绍,在法院认定门头沟区政府违法后,居民可依据此判决再另外打一起行政诉讼官司,对强拆中的损失进行索赔。


来源:法制日报 

记者:李松、见习记者:王开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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