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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虎:“四要素、五协同”助力北京打造面向全球的国际仲裁中心

李虎 仲裁研究院 2023-12-27


(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副主任  李虎)

感谢主办方邀请,我谈三个方面的问题。

一、关于国际仲裁中心建设问题

首先是有关国际仲裁中心的理解。刚才石局发言时已经说的很清楚,在国际范围内,国际仲裁中心指的是一个地域的概念,一个区域的概念,而不是一个机构的概念。当然这个地域或区域作为仲裁中心它离不开机构的参与,我们是要将一个地方建设成为国际仲裁中心,就是要将这个城市乃至于这个国家或者区域打造成为一个中外当事人乐于选择的仲裁地,他们都愿意约定到你这个地方仲裁,都愿意选择你这个地方的仲裁机构仲裁。建设“国际”仲裁中心,外方当事人是否认可是关键中的关键,它都需要什么条件呢?

一是健全的法律制度。这是必不可少、非常重要的,这包括程序法也包括实体法。根据相关国际公约以及绝大多数内国仲裁法,仲裁程序适用仲裁地国法。如果我们国家的仲裁法律不够先进,则势必会影响外方当事人选择将我们国家作为仲裁地,选择将北京作为仲裁地。当事人还可以约定解决争议的实体法,如果我们国家的贸易投资等实体法律不够健全发达,当事人即使到北京来仲裁也会约定选择外国法作为实体法。在仲裁界尤其是海事仲裁中,大家都知道“在伦敦仲裁适用英国法”。为什么?这里边较为复杂,有其历史原因。我想说的是,这个太厉害了,“在伦敦仲裁”就是选择伦敦作为仲裁地,仲裁活动要适用英国仲裁法,受其管辖调整,“适用英国法”则明确了英国法作为实体法,来裁判案件争议。贸易投资合同仲裁条款一旦如此约定,仲裁中的程序法和实体法都被它干掉了,英国法“包打天下”。如果国际范围内都认可选择“在北京仲裁适用中国法”,我们就会同样厉害,北京国际仲裁中心或中国国际仲裁中心就基本形成了。

二是友善的司法环境。奚向阳法官刚才谈到了,仲裁依法要接受法院的司法监督,法院对仲裁活动给与支持,同时对仲裁裁决进行可予撤销或不予执行的司法监督,对仲裁活动根据法律规定进行有限的法定司法审查。国际范围内公认的规则是,法院对仲裁给与最大程度的支持和最小程度的干预。友善的司法环境非常重要,如果一个国家的法院、一个地区的法院,动不动就不当地撤销裁决,或者不予执行裁决,这势必会影响国内外当事人选择在这个国家、这个区域进行仲裁的信心。

三是完备的政策支持。国外的当事人、仲裁员和律师要来开庭办案,其出入境是否便利?可享受什么样的居留许可?仲裁员所得报酬可否方便快捷地汇出境外?仲裁所得能不能按国际惯例享有优惠的税率?这些都是非常重要的政策支持,相关交通便利配套服务设施等等都在里面。

四是具备竞争力的仲裁机构以及与国际接轨的仲裁管理。作为国际仲裁中心,这个地方的仲裁机构是否具备足够的国际竞争力?能否撑得起来?对境外当事人是否具有足够的吸引力?其仲裁管理是否与国际接轨?是否拥有业务精湛、职业操守良好的仲裁从业人员?仲裁机构的管理团队是否具有国际视野或者国际仲裁管理经验?是否具备公道正派的国内外仲裁员队伍以供当事人在个案中自由地选定?是否拥有国际仲裁实战经验的律师团队?这些都是国际仲裁中心建设的必备要素,仲裁事业最终的支撑一定来自于强大的人力资源,来自于专业人才的保障。

二、关于国际一流仲裁机构建设问题

我认为这个问题要对比来说,和国际仲裁相比,这几个要素对我们建设一流仲裁机构是必不可少的,但是不限于这几个要素。

一是必须具有完善的内部治理结构。石局、马局刚才都谈到过这个问题,内部治理结构问题是机构发展的头部问题,直接关系到机构能否按照仲裁的正确理念和客观规律专业化健康发展。机构内部决策、执行、监督机制是否完善?我们的理事会或委员会,理事和委员是不是摆设,实际上是怎么运行的,国际化程度如何,作用发挥是否到位?党的领导如何体现,怎样做好内控,如何妥善处理?这些都是需要我们认真琢磨的实质性问题。

二是必须要有与国际接轨的规则和实践。我们要建设国际仲裁中心,要成为国际一流仲裁机构,就要吸引外方当事人,让外方当事人自愿选择我们机构仲裁。我们规则和实践与国际不接轨,境外当事人怎么选择?没有外方当事人,没有涉外案件,没有国际案件,永远成不了国际仲裁中心。涉外案件(至少一方境外当事人)尤其是国际案件(双方均为境外当事人)占比,是国际仲裁中心和国际一流仲裁机构的关键评价指标,国内案件没有意义。

香港仲裁专家、海仲仲裁员杨良宜教授在多个场合都讲到,他对国内仲裁比较关切,特别指出两个问题,一个是强调要有《合同法》的基本理念,一个是强调要重视证据规则,这两条其实道出了我们仲裁最根本的问题。《合同法》基本理念就是要尊重契约精神,反映在仲裁中就是要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规则规定、机构管理不能剥夺当事人的意识自治,不能损害当事人的正当权益,当事人是仲裁程序的主人,变相剥夺当事人意思自治或损害当事人权益会实质性损害机构公信力,与仲裁理念背道而驰。还有证据规则问题,我们的仲裁实践和国际还很不接轨。你不能说我们是大陆法国家,所以仲裁中不太需要证人询问盘问,不看重证人证言,不重视口头证据,这是说不过去的。实际上国际仲裁中大陆法和普通法实践日益融合,一般不再区分国际仲裁中哪个是大陆法仲裁,哪个是普通法仲裁。只重视书面证据,忽视口头证据是有缺陷的,是很危险的,因为书面证据可能经过了加工处理,其记载可能一定程度上偏离了案件事实本身。你不结合口头证据,不经过证人对质、交叉盘问,你很可能还原不了事实真相,裁判结果有可能会与真实的情况有出入,这也是国际上对我们有质疑的地方。仅依据书面证据或者主要依据书面证据裁判,可能仅是形式上的“公正”,规则上的“公正”,抑或勉强是所谓的“法律”上的公正,这是不负责任的,会极大地挫败当事人尤其是外国当事人选择我们仲裁的信心。

三是必须要妥善处理好机构和仲裁庭之间的关系,确保仲裁庭的独立性。这个要素和第二个有关系,它往往会规定在规则中,但更多地体现在执行层面。对于我们中国仲裁机构而言,一定要处理好机构和仲裁地之间的关系。国际仲裁机构不存在这个问题,因为它们对仲裁的管理很简单,案件组庭之后就移交给仲裁庭,程序和实体都由仲裁庭负责管理,后续程序进行知会机构即可。除非规则规定由机构介入的事项,否则机构基本不参与,它是“轻管理”。我们中国仲裁机构从案件受理开始直至作出最终裁决乃至裁决作出之后,均全程深度参与管理。两相比较,我们机构对仲裁实行“重管理”,这里面机构和仲裁庭之间的关系就是一个绕不开的问题,你不处理或处理不好,外界尤其是国际上会质疑你机构是不是对仲裁庭施加不当影响,仲裁庭的独立性有没有保障,要不要选择到你这儿仲裁。这个问题一定要处理好,明确规则规定,厘清边界,提高透明度,规范管理,严格执行,接受社会监督,发挥机构管理的优势。同时,逐步推动机构管理向轻管理过渡,这也是大势所趋。

四是必须要有业务精湛、职业操守良好的仲裁员队伍。这在第一个问题中已经提到过,这也是一流仲裁机构所必须的。无论你机构设不设仲裁员名册,名册是推荐性质的还是强制性的,机构都要实际拥有德才兼备的仲裁员队伍,因为仲裁员是审理裁判的主体,裁决是仲裁员作出的,仲裁员必须独立公正,这是底线要求。

三、关于北京国际仲裁中心建设问题

北京怎么打造国际仲裁中心,或者更准确地说,怎么推动形成国际仲裁中心?北京是我们国家的首都,是首善之区,本身仲裁资源丰富,基础好,优势大,基本条件具备,更容易形成国际仲裁中心。我认为,最重要的,就是要善于利用,精心协同,引领指导,发挥合力,集聚裂变。

一是要协同好在京仲裁机构。北京有市属机构北京仲裁委员会(北仲),有国家级的仲裁机构——中国贸促会所属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海仲)和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贸仲),还有牛剑凯处长刚才提到的国际机构——中国国际商会牵头发起成立的国际商事争端预防与解决组织。北京已经出台政策,要积极引进境外仲裁机构和国际仲裁机构。其中两家国家级仲裁机构上世纪五十年代已经存在,在涉外海事商事仲裁中发挥着中国仲裁目前无可替代的作用,无需另行引进,其自身优势显而易见。

我们引进外部仲裁机构到北京来是为了什么?聚集仲裁资源,形成合力,产生聚集效应!建设国际仲裁中心得有抓手,得有体现的形式和发力的路径。这些机构入驻不一定就表明已经成为国际仲裁中心了,但是没有他们仲裁中心建设肯定会受实质影响。“一花独放不成春,百花齐放春满园”,事实上,一家机构也撑不起来,一家的仲裁资源有限也带不起来。仲裁实行协议管辖,要靠中外当事人约定选择。没有比较,就没有选择,没有选择,就没有竞争,没有竞争,就没有质量,没有质量,就没有发展,没有发展,就没有影响,没有影响,就形成不了中心。多家知名机构在,其优质仲裁资源随之而来,涉外/国际案件来了,境外当事人、律师、仲裁员,甚至专家证人、事实证人、鉴定评估机构等都来了,直接带动当地律师、公证及司法业务国际化发展,整体提升首都法律服务业高质量发展,间接带动仲裁地交通、住宿、餐饮等服务业发展,这也是新加坡和我们香港特区所持续努力推动的。

我们一定要协同好在京仲裁机构,制定公平合理、有利于仲裁健康发展的政策,积极引导、指导在京机构优势互补,公平有序,良性竞争,协同发展,同向发力。

二是要协同好多元解纷。要打造国际仲裁中心,光考虑仲裁还远远不够,还要有诉讼、调解等其他争议解决方式,为当事人提供多种选择,形成多元解纷的格局,为国际仲裁中心建设提供有效支撑。习近平总书记要求“将非诉讼争议解决机制挺在前面”,仲裁和调解则是非诉讼争议解决机制中最重要的两种。前面已经谈到,仲裁离不开法院的支持和监督,其裁决需要法院依法强制执行。可以说,没有司法支持和保障,仲裁发展之路很难行。有些纠纷,当事人愿意调解,调解达成和解协议后可经由仲裁转化为仲裁裁决,从而可在国内外由法院强制执行。调解和仲裁可以有机结合。最高人民法院位于北京首善之区,国内最早的商事调解机构——贸促会调解中心就在北京,可在有关政策中对多元解纷一并考虑,务实协同,诉讼、仲裁和调解相得益彰,相辅相成。

三是要协同好人才资源。在专家人才资源方面,北京太有优势了。海仲有826位仲裁员,贸仲1600多位,北仲500多位,三家近3000名仲裁员几乎涵盖了国内外绝大多数一流海事商事仲裁专家。北京高校林立,科研院所汇集,律师事务所集中,企业法务荟萃,专家资源得天独厚。要协同利用好在京专家资源,切实做好研究、论证、实践、宣传工作,吸引国内外仲裁专家汇聚北京,发挥智库作用,提出北京方案。

四是要协同好仲裁配套服务。要做好基础工作,完善集中的设施场所,为仲裁发展提供相应的延伸、支撑或者保障服务。今年7月市发改委和市司法局出台《关于印发改革优化法律服务业发展环境若干措施通知》,其中明确提出要建立“北京国际争议解决中心,支持国际知名仲裁机构、争端解决机构、律师事务所落地”。我理解这是一个物理场所,是一个载体,是一个公共服务平台。平台落地后可以有效地为仲裁等活动提供服务,比如可以邀请在京仲裁机构和调解机构设立窗口,邀请国际知名争议解决机构入驻,提供开庭、研讨、培训、交流的场所和设施,甚至配套提供餐饮等一体化服务。以该平台为基础还可以进一步孵化、催生高端衍生仲裁服务,比如仲裁庭秘书服务、高端专业培训、专业资格认证,甚至催化有关国际仲裁的高端智库,积极推动参与国际仲裁治理和国际仲裁规则制定等。

五是要协同好政策支持和资金保障。这个前面已经提到,要在司法部等部门的指导下,结合北京地区仲裁实际,对北京国际仲裁中心建设的必备条件进行汇总梳理,深入研究,加强论证,统筹制定区域仲裁发展政策,做好发展规划,为北京国际仲裁中心建设提供有效的政策支持和必要的资金保障。

这里,我想强调一点,仲裁机构的定位是公益性非盈利法人,机构和仲裁员仲裁所得的优惠税率非常重要,过重的税率会阻却仲裁服务提供者和仲裁参与人参与该区域仲裁活动的积极性。在香港特区仲裁收入免收“利得税”,如果北京市能在这方面有所突破,无疑可在国际范围内有效增加北京仲裁的吸引力。

作为国内唯一以解决海事海商、交通物流争议为特色的国家级涉外仲裁机构,海仲愿意与境内外仲裁机构加强协同,发挥自身优势,积极参与北京国际仲裁中心建设,为中国仲裁乃至国际仲裁发展贡献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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