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常识问答 | 林业植物新品种知多少

福建林业 2024-06-13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开展2024年全国知识产权宣传周活动部署(国知发办字〔2024〕8号)及省委加快建设知识产权强省领导小组办公室有关要求,为配合2024年全国知识产权宣传周活动,依法保护运用林业植物知识产权,助推福建林业高质量发展,福建省林业局摘编了《林业植物新品种知多少》常识问答,以期更好地服务广大林业工作者。



林业植物新品种知多少



什么是植物新品种?

答:植物新品种,是指经过人工培育的或者对发现的野生植物加以开发,具备新颖性、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并有适当命名的植物品种。




植物新品种权应当具有哪几个特性呢?

答:授予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应当具备特异性、一致性以及稳定性。特异性,是指申请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应当明显区别于在递交申请以前已知的植物品种。一致性,是指申请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经过繁殖,除可以预见的变异外,其相关的特征或者特性一致。稳定性,是指申请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经过反复繁殖后或者在特定繁殖周期结束时,其相关的特征或者特性保持不变。




植物新品种属于知识产权的保护客体吗?

答:属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知识产权。知识产权是权利人依法就下列客体享有的专有的权利:

(一)作品;

(二)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

(三)商标;

(四)地理标志;

(五)商业秘密;

(六)集成电路布图设计;

(七)植物新品种;

(八)法律规定的其他客体。




一个植物新品种能授予多项植物新品种权吗?

答:不能。《种子法》规定一个植物新品种只能授予一项植物新品种权。




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一个品种申请植物新品种权的,如何处理?

答:植物新品种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同时申请的,植物新品种权授予最先完成该品种育种的人。




同一植物品种在申请新品种保护、品种审定、品种登记、推广、销售时是否可以使用多个名称?

答:不可以。《种子法》规定同一植物品种在申请新品种保护、品种审定、品种登记、推广、销售时只能使用同一个名称。




哪些名称不得用于授权品种的命名?

答:(1)仅以数字表示的;(2)违反社会公德的;(3)对植物新品种的特征、特性或者育种者身份等容易引起误解的。




植物新品种权所有人对其授权品种享有什么权利?

答:植物新品种权所有人对其授权品种享有排他的独占权。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植物新品种权所有人许可,不得生产、繁殖和为繁殖而进行处理、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出口以及为实施上述行为储存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不得为商业目的将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重复使用于生产另一品种的繁殖材料。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什么是实质性派生品种?

答:实质性派生品种是指由原始品种实质性派生,或者由该原始品种的实质性派生品种派生出来的品种,与原始品种有明显区别,并且除派生引起的性状差异外,在表达由原始品种基因型或者基因型组合产生的基本性状方面与原始品种相同。




哪类情形使用授权品种,可以不经植物新品种权所有人许可,不向其支付使用费?

答:(1)利用授权品种进行育种及其他科研活动;(2)农民自繁自用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



十一
哪类情形下,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可以作出实施植物新品种权强制许可的决定?

答:为了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可以作出实施植物新品种权强制许可的决定。



十二
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有哪些解决途径?

答:有侵犯植物新品种权行为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植物新品种权所有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进行处理,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三
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的赔偿数额如何确定?

答: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可以对照该植物新品种权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故意侵犯植物新品种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和植物新品种权许可使用费用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植物新品种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确定给予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十四
植物新品种是由如何申请并由哪个部门授权的呢?

答:植物新品种权应由品种权申请人向国务院农业、林业行政部门递交申请,国务院农业、林业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负责植物新品种权申请的受理和审查并对符合本条例规定的植物新品种授予植物新品种权,保护植物新品种权所有人的合法权益。



十五
植物新品种权的保护期限是多少年呢?

答:植物品种权的保护期限,自授权之日起,藤本植物、林木、果树和观赏树木为20年,其他植物为15年。



十六
植物新品种权授权后,其他人能否对其提起无效宣告呢?

答:可以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自审批机关公告授予品种权之日起,植物新品种复审委员会可以依据职权或者依据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书面请求,对不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和第十七条规定的,宣告品种权无效;对不符合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予以更名。宣告品种权无效或者更名的决定,由审批机关登记和公告,并通知当事人。



十七
植物新品种权可以转让吗?

答:不管是植物新品种的申请权,还是植物新品种的品种权都是可以依法转让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规定,中国的单位或者个人就其在国内培育的植物新品种向外国人转让申请权或者品种权的,应当经审批机关批准。国有单位在国内转让申请权或者品种权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转让申请权或者品种权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审批机关登记,由审批机关予以公告。



十八
目前与植物新品种权相关的主要法律法规有哪些呢?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植物新品种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以及于7月5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二)》。


来源:福建省林业局科学技术处

一审:李志晖

二审:李闽晖

三审:傅凯峰



往期推荐


福建省林业局召开2024年一季度林业工作分析会

国家公园宣传教育管理培训班在武夷山国家公园成功举办

泰宁县观鸟协会正式成立啦!


点击下方名片,关注【福建林业】

继续滑动看下一个
向上滑动看下一个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