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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圈丨家庭农场的实践界定、资格条件与登记管理——基于政策分析的视角

高强 周振 孔祥智 社科大数据 2022-12-31

本文转载自公众号农村土地和乡村振兴

作者:高强 周振 孔祥智 中国人民大学农业与农村发展学院

基金: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农业现代化体制机制创新与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同步发展研究” (编号:13AZD003); 北京市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北京都市型现代农业新型经营主体发展与支持政策研究” (编号:13JGA001); 北京市教委共建项目“京郊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形成与现代农业发展”;

来源:农业经济问题2014年09期



摘 要:家庭农场是一种重要的现代农业微观经济组织, 是解放生产力, 推进现代农业的有效途径。本文以政策分析的视角, 对家庭农场的概念、资格条件及登记管理等内容进行了梳理与归纳, 并对家庭农场的经营者身份、经营范围、经营规模、从业人员以及登记主体类型等问题进行了重点探讨。

庭经营是我国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核心。家庭农场是以家庭经营为基础, 又与现代农业生产要素相结合的重要微观经济组织。它既是家庭农业的重要实现形式, 又是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的重要主体。2013年“一号文件”也明确提出, 要“创造良好的政策和法律环境, 采取奖励补助等多种办法, 扶持联户经营、专业大户、家庭农场”。2013年11月, 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再次提出, 要“坚持家庭经营在农业中的基础性地位, 推进家庭经营、集体经营、合作经营、企业经营等共同发展的农业经营方式创新。鼓励承包经营权在公开市场上向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流转, 发展多种形式规模经营。”2013年以来, 我国家庭农场取得了较快发展。与此同时, 不少地方政府也开始在家庭农场认定标准、登记条件、支持措施等制度建设方面加紧探索, 取得了一定的经验。然而截至目前, 无论是在理论界还是实际工作部门中, 关于家庭农场的认定标准、登记管理与支持路径等问题, 尚未达成统一的意见, 尤其是在经营者身份、经营规模、经营范围、雇工管理与市场登记类型等方面, 仍存在诸多分歧。




一、我国家庭农场的发展现状


(一) 以种养业为主, 规模化经营趋势明显

近年来, 我国劳动力转移与土地流转速度不断加快, 为家庭农场的发展创造了客观条件。据农业部统计, 截至2012年底, 全国共有家庭农场87.7万个, 平均每个家庭农场有劳动力6.01人, 其中家庭成员4.33人, 长期雇工1.68人。从经营范围来看, 主要以种养业为主。在全部家庭农场中, 从事种植业的有40.95万个, 占46.7%;从事养殖业的有39.93万个, 占45.5%;从事种养结合的有5.26万个, 占6%;从事其他行业的有1.56万个, 占1.8%。全国家庭农场经营耕地面积达到1.76亿亩, 占全国承包耕地面积的13.4%。平均每个家庭农场经营规模200.2亩, 约为全国承包农户平均经营面积的27倍。与普通农户相比, 家庭农场的增收效果十分明显。2012年全国家庭农场经营总收入为1620亿元, 平均每个家庭农场为18.47万元 (乔金亮, 2013) 。


(二) 制度不断完善, 管理服务水平提高

早在20世纪80年代, 伴随着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实施, 家庭农场的实践探索就开始出现。然而, 家庭农场的制度建设却起步较慢, 尤其在登记管理方面, 远远落后于实践。例如, 农业部统计的87.7万个家庭农场中, 已被有关部门认定或注册的仅有3.32万个, 不到总体的4%。直到2007年, 上海市松江区才出台了我国第一个有关家庭农场的指导意见。此后, 黑龙江省海伦市、浙江省嘉兴市、吉林省延边州和湖北省武汉市也都先后出台了发展家庭农场的相关支持政策。截至2012年, 全国各类扶持家庭农场发展资金总额达到6.35亿元, 其中江苏和贵州超过1亿元 (乔金亮, 2013) 。2013年“中央一号”文件颁布以后, 全国各地开始加紧制度建设, 为家庭农场快速发展创造了条件。
从基层政府层面来说, 2013年3月20日上海市松江区在6年实践经验的基础上, 修订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家庭农场发展的意见》, 对家庭农场发展的基本原则、工作重点及政策措施进行了详细规定, 并完善了“家庭农场的准入和退出机制”。2013年, 衢州市作为浙江省第一个家庭农场培育发展试点市, 从规范运行、激励保障、素质提升、可持续发展等方面进行积极探索, 制定了一系列的家庭农场管理和帮扶文件。在机构建设方面, 为促进家庭农场发展, 吉林省延边州成立了延边州发展专业农场领导小组。据不完全统计, 目前山东诸城、黑龙江海伦、江苏无锡、山东曲阜、湖北襄阳、安徽黄山、安徽郎溪、陕西商洛、浙江江山和磐安等地也都先后出台了家庭农场登记管理办法或相关扶持发展政策。


(三) 发展思路不断创新, 发展模式逐步建立

家庭农场发展模式的形成是基本经济条件、制度环境、经营主体、社会资源等相互作用的结果。经过近年来的探索, 总体来看, 我国家庭农场在实践中逐步形成以下4种模式:

1.“经营自耕农式”的上海松江模式。

2007年起, 上海市松江区开始发展规模在100~150亩左右的粮食家庭农场, 并在此基础上, 重点推进“种养结合”、“机农一体”家庭农场发展。2012年底全区家庭农场发展至1206户, 其中“种养结合”家庭农场53户, “机农一体”家庭农场140户。家庭农场的总经营面积13.66万亩, 占全区粮田面积的80%。在家庭农场的发展带动下, 松江取得了生产发展、农民增收、环境改善和保护耕地的良好效果 (封坚强, 2013) 。“种养结合”、“机农一体”是松江区家庭农场的发展方向, 而自耕农经营原则是家庭农场的主要特征。目前, 松江区坚持经营者择优原则, 注重家庭农场主培训, 优先选拔一些“吃苦耐劳、钻研技术、善于经营”的职业农民和种田能手担任农场主。

2.“与城镇化联动”的吉林延边模式。

2008年, 吉林延边州开展专业农场试点工作。由于延边专业农场中的90%以上为个体 (家庭) 农场, 专业农场基本上就是家庭农场的代名词。2013年5月, 延边专业农场总数达654家, 经营土地面积48744公顷, 占全州耕地面积的13.5%, 流转土地面积占总经营面积的83%, 涉及土地流转农户21582户。发展专业农场还加快了农村劳动力转移步伐和城镇化进程。截至2011年底, 延边州依靠发展专业农场转移劳动力达1万人, 其中7831户农民进城定居。2012年底延边州城镇化率达到68.1% (李思宇, 2013) 。延边模式的主要特点:以土地流转为中介, 实现专业农场与城镇化联动发展, 将专业农场的发展作为破解阻碍农民离土离乡和制约城镇健康发展的有效途径。一方面, 在鼓励和引导农户流转土地、发展专业农场的同时, 还积极改变农民对土地人身依附的现状, 实施多项优惠政策引导农民进城定居, 推进城镇化;同时, 引导社会力量参与, 鼓励城镇居民、企业以及其他社会组织通过承租土地等方式, 积极创办专业农场, 实现城乡统筹、互动发展。

3.“依靠协会带动”的安徽郎溪模式。

从2007年开始, 安徽省郎溪县就开始探索农业经营方式变革, 着手创办家庭农场。2009年7月, 郎溪县将一些经营规模较大、辐射带动能力强、发展较规范的家庭农场组织在一起, 成立了家庭农场协会。截至2012年7月, 郎溪县家庭农场协会已有会员700多户 (吕祥峰, 2012) 。通过家庭农场协会的示范带动, 推动家庭农场的培育与发展。主要措施如下:一是家庭农场协会通过争取省财政扶农项目资金, 创建家庭农场科技示范基地;二是在金融服务方面, 积极探索“银农对接”模式, 截至2013年2月已为全县247户家庭农场争取贷款2208万元;三是通过创办“郎溪县家庭农场协会网”, 打造信息服务、政策咨询平台;四是定期组织“一对一”结对帮扶活动, 加强会员之间的合作, 促进技术采纳与推广 (1) 。

4.“实施分类管理”的山东诸城模式。

山东省诸城市家庭农场起步虽晚, 但是发展迅速。为了鼓励家庭农场发展, 诸城市一连出台了支持家庭农场发展的4个文件。截至2013年5月10日, 诸城市已认定核准家庭农场637家, 其中, 完成工商注册登记137家 (杨国胜等, 2013) 。在登记管理方面, 诸城依据产业规模及年纯收入两个指标, 将家庭农场分成了大中小3种类型, 分别在种植、养殖和种养结合三大领域, 按照粮食、油料、露地瓜菜、设施农业、茶叶、果品、苗木、黄烟、生猪、肉禽、蛋禽、特种动物、肉牛、奶牛、肉羊、家兔等16种农产品, 提出了家庭农场认定登记标准。以粮油和露地瓜菜为例, 小型家庭农场标准面积为100~200亩, 年纯收入应10万元以上;中型为200~500亩, 年纯收入应20万元以上;大型为500亩以上, 年纯收入应30万元以上。在财政扶持方面, 经认定合格的家庭农场, 政府分别给予相应规模的奖励, 小型农场5万元, 中型农场10万元, 大型农场15万元 (于洪光等, 2013) 。




二、家庭农场的界定


家庭农场概念的科学界定, 是明确认定标准、完善登记办法与制定扶持政策的前提。在理论研究的基础上, 分析各地家庭农场概念界定的实践经验, 是综合把握家庭农场概念的有效方法。


(一) 理论界定

把握家庭农场的主要特征是明确家庭农场概念的基础。朱启臻 (2013) 将家庭农场的特征概括为:一定的经营规模、以家庭劳动力为主、经营稳定性和工商注册4个方面。关付新 (2005) 从制度特征和组织特征两个方面, 将家庭农场的特征归纳为:市场化、专业化、社会化以及现代化技术、规模化经营、企业化管理和现代化农民。郭熙保 (2013) 认为, 家庭农场至少具有4个基本特征:一是以家庭作为经营单位;二是劳动力以家庭成员为主;三是经营的农地具有长期稳定性并达到一定规模;四是农业经营收入为家庭全部或主要收入来源。
也有研究对家庭农场的定义进行了概括归纳。黎东升等 (2000) 认为家庭农场是以农户家庭为基本组织单位, 是一个面向市场, 以利润最大化为目标, 从事适度规模的农林牧渔业的生产、加工和销售, 实行自主经营、自我积累、自我发展、自负盈亏和科学管理的企业化经济实体。蒋辉 (2008) 认为, 家庭农场是在家庭经营的基础上, 以现代化技术、规模化经营、企业化管理为组织特征的一种现代农业经营主体。
综合以上定义, 笔者认为家庭农场的特征可以归纳为家庭经营、适度规模、市场化经营、企业化管理等4个显著特征。家庭经营是指家庭农场的创办要以我国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为基础, 将家庭作为农场经营的主体。适度规模是指家庭农场必须达到一定的经营规模, 既要提升劳动生产率, 也要兼顾土地生产率, 将经营规模控制在“适度”范围内。市场化经营是指家庭农场拥有明确的市场主体地位, 作为一种“法人农民”从事市场性生产经营活动。企业化管理是指家庭农场要以现代农业为发展方向, 依靠现代企业标准化管理方法参与市场竞争。因此, 家庭农场是以家庭经营为基础, 融合科技、信息、农业机械、金融等现代生产因素和现代经营理念, 实行专业化生产、社会化协作和规模化经营的新型微观经济组织。它可以将传统农民转型升级为职业化、专业化的法人农民, 是一种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也是农业现代化的重要组织形式 (高强等, 2013) 。


(二) 实践界定

以2013年为界, 家庭农场的实践界定, 可以划分为两个阶段。2013年以前, 家庭农场的发展处于自主探索阶段。家庭农场的定义比较模糊, 存在名称不一的现象。如表1所示, 黑龙江省海伦市、上海市松江区和浙江嘉兴市使用“家庭农场”这一名称, 而吉林省延边州将其称为“专业农场”, 江苏省赣榆县则致力于“科技小农场”的发展。此外, 各地家庭农场定义的侧重点也不同。黑龙江省海伦市、浙江嘉兴市和吉林省延边州都强调了家庭农场的“家庭经营”和“经济组织”特征。上海市松江区强调经营者的“自耕农”身份, 并主要推动粮食家庭农场的发展。江苏省赣榆县要求家庭农场具有科技示范性, 将其认定为“现代农业发展示范点”。
2013年以后, 为了推进家庭农场统计监测工作, 农业部首先明确了家庭农场的概念。如表1所示, 家庭经营、经济组织是家庭农场的两个主体特征, 而规模化、集约化、商品化是其主要经营特征, 并对收入构成作出要求。农业部的文件颁布以后, 部分省市以此为依据, 也界定了各自辖区内家庭农场的概念。例如, 山东省将家庭农场主认定为“投资、经营者”。江苏省则将家庭成员的角色扩展为“主要劳动力或生产经营者”。在经营范围方面, 山东省的定义最细致, 不仅规定了经营土地的来源构成, 而且将农业经营细分为“农、林、牧、渔业”。总体而言, 家庭农场的概念界定正在逐步完善, 为登记管理制度与扶持政策的制定奠定了基础。
表1 政府文件中家庭农场的定义




三、家庭农场的资格条件

家庭农场的资格条件是对概念的操作化表述, 也是登记认定的主要依据。家庭农场的概念界定不同, 资格条件也必然存在差异。2013年新出台的各级政府文件都对家庭农场的资格条件进行了规定。


(一) 资格条件中的共同点

与2013年以前的规定相比, 新出台的政府文件中关于家庭农场资格条件的认定, 有以下3个共同特点:一是资格条件逐渐放宽。例如, 2011年武汉市要求农场主不仅要“具有武汉市农村户籍”, 而且“男性年龄在50岁以下, 女性年龄在45岁以下”, 并且应“具有五年以上主产业种养经验”。2013年湖北省新出台的登记管理办法, 则取消了这些限制。二是更加重视土地流转与经营规模等情况。2013年以后新出台的政府文件中, 都无一例外对土地经营规模和土地流转期限作出规定, 基本要求“土地流转年限不得低于5年”。三是结合了工商登记方面的特殊规定。与2013年以前农业部门的认定不同, 新出台的规定多为农业部门与工商部门共同制定, 均要求家庭农场必须进行工商登记注册。例如, 湖北省就将“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公司设立条件”, 作为家庭农场的资格条件之一。


(二) 资格条件中的不同之处

除共同特点外, 各地关于家庭农场资格条件的认定也存在诸多不同之处, 主要体现在农场主身份、经营规模、经营范围与农场从业人员4个方面:

1. 农场主身份。

关于经营者身份的争论, 主要集中于家庭农场主是否应是农村户籍的农民, 是否应是本地的农民。总体而言, 主要有4类看法:第一类是要求家庭农场主必须是农村户籍的农民。这一类主要以农业部的规定为代表。农业部强调, 家庭农场经营者应为非城镇居民。第二类是允许农民或城市居民兴办家庭农场。这一类主要以江苏省和湖北省的规定为代表。第三类是要求家庭农场经营者为本地户籍, 而不管是否为农村户籍。这一个条件多见于浙江省相关地市的规定中。第四类是鼓励城市居民兴办家庭农场。这一类主要以吉林延边州为代表。
目前我国“人户分离”的现象越来越突出。既有大量农村户籍的农民在城镇打工, 也有大量户籍身份改变而职业身份始终未变的农业经营者。因此, 家庭农场的认定应该以实际的经营范围为依据, 而不能仅仅只对经营者的农村户籍身份作出要求。如果有城市居民通过合法途径流转土地, 致力于农业经营, 并且符合家庭农场的其他条件, 就应该允许其创办家庭农场。当然, 各地可以对登记成立的家庭农场实施分类管理。例如, 如果有一些针对农村户籍或本地户籍经营者的特殊优惠政策, 可以将经营者身份作为附加条件予以考虑。

2. 经营规模。

由于耕地资源禀赋不同, 各地对于家庭农场经营规模的要求亦不同。农业部关于家庭农场资格条件的认定中, 要求“从事粮食作物的, 土地经营面积达到50亩 (一年两熟制地区) 或100亩 (一年一熟制地区) 以上;从事经济作物、养殖业或种养结合的, 应达到当地县级以上农业部门确定的规模标准。”湖北省要求, 从事粮棉油大宗农产品种植的, 土地经营面积不低于50亩。而延边州则要求“水稻、蔬菜和经济作物经营面积三十公顷以上, 旱田粮食作物经营面积五十公顷以上”, 并且土地必须相对集中连片。江苏省除对土地经营规模作出具体要求之外, 还指出“从事种养相结合的, 其土地经营规模应当达到标准下限的70%以上”。
家庭农场要实现集约化经营和专业化生产, 都必须建立在一定的经营规模基础之上。然而, 经营规模的变化, 会对土地生产率、劳动生产率产生不同的影响。发展规模经营, 既要注重提升劳动生产率, 也要兼顾土地生产率, 必须将经营规模控制在“适度”范围内 (农业部课题组, 2013) 。从目前来看, 除上海松江以外, 其他各地确定的资格条件只是规定了经营规模的下限, 而没有明确上限。从我国人多地少的基本国情出发, 家庭农场的规模不宜过大, 应因地制宜制定规模范围。

3. 经营范围。

在经营范围的认定方面, 湖北省和山东省的规定基本相似, 认为“家庭农场可以在从事农、林、牧、渔种植、养殖业的基础上, 兼营相关研发、加工、销售或服务。”同时, 两省均提出, “经营范围中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需要前置许可的, 应依法依规办理前置审批文件或许可证件。”江苏省规定, 家庭农场应“以谷物、蔬菜、水果、园艺作物或其他农作物种植以及水产养殖为主要经营项目”, 但是可以在“种养结合或兼营相应的农场休闲观光服务”。此外, 江苏省还要求家庭农场“从事的农业生产经营活动应当符合当地政府的农业发展规划、产业布局和环境保护等方面要求。”相对于省级规定来说, 一些基层政府对于家庭农场经营范围的认定较宽泛。例如, 浙江省江山市就规定, 家庭农场可以从事“农产品运输贮藏、引进新技术新品种以及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培训、交流和信息咨询服务。”
作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之一的家庭农场, 随着不断发展壮大, 将是我国商品农产品生产的主体。因此, 应该在详细论证的基础上, 对家庭农场的经营范围进行全面、科学与细致的核定, 引导其以市场为导向, 从事专业化生产、集约化经营和社会化服务, 在更广阔的领域参与市场竞争。

4. 农场从业人员。

家庭农场区别于农业企业的根本特征, 就是以自有劳动为主, 依靠家庭劳动力完成基本生产经营活动 (高强等, 2013) 。在家庭农场的农业人员及雇工管理方面, 农业部要求家庭农场应“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 并将其具体解释为“无常年雇工或常年雇工数量不超过家庭务农人员数量”。上海松江规定家庭农场“除季节性、临时性聘用短期用工外, 不得常年雇用外来劳动力从事家庭农场的生产经营活动。”浙江省衢州市要求“在农场固定从业的家庭成员不少于2人”, 但是没有对雇工管理作出规定。在省级登记管理办法中, 只有山东省提到要“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
家庭成员作为主要劳动力, 既是区别于依靠雇佣劳动力从事生产经营的农业企业的核心要素, 也是坚持和完善我国农村基本经营制度, 保证家庭的经营主体性的必要条件。从实践来看, 资格条件中直接对家庭农场从业人员或雇工数量进行规定, 不免过于僵硬。笔者认为, 可以以家庭成员投入农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劳动时间与总劳动时间的比例作为衡量指标。这一比例原则上不应低于60%, 具体数值可由各地农业部门依据本地资源配置情况自主确定。




四、家庭农场的登记管理


名称选用与类型选择、升级变更与年检审查是家庭农场登记管理中的重要环节。农业部《关于做好2013年农业农村经济工作的意见》中提出, “开展家庭农场统计监测, 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建立家庭农场注册登记制度, 制定扶持政策和管理服务办法。”然而, 国家工商总局并未出台相关意见。因此, 各地的家庭农场登记管理工作尚处于探索之中, 既有相同点, 又有不同之处。


(一) 家庭农场的名称

目前出台的省级政府文件, 普遍要求家庭农场登记的名称中标注“家庭农场”字样。家庭农场名称中冠用行业用语的, 还应使用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有关农林牧渔业细分类别用语表述。《山东省家庭农场登记试行办法》规定, 家庭农场名称由行政区划、字号、家庭农场依次组成。此外, 山东省还将家庭农场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相结合, 创造出了“家庭农场专业合作社”这一名称。与省级文件相比, 一些县市级政府关于家庭农场登记名称的规定比较灵活。2012年, 浙江省嘉兴市认定了首批“示范性家庭农场”, 其中一些认定对象的名称中并没有“家庭农场”字样。吉林省延边州家庭农场发展较早, 2013年出台的法律文件中也一直沿用“专业农场”这一名称。
在发展初期, 家庭农场名称的确定应该遵循规范性和灵活性统一的原则。规范性是指家庭农场作为一种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应该与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一样, 对名称进行统一规范。尤其是, 当前家庭农场的名称尚未取得广泛社会认知的情况下, 统一使用“家庭农场”, 有助于提高家庭农场的识别度。灵活性是指家庭农场注册等级的名称应该能反映主营业务的特点, 要为家庭农场的品牌塑造与形象提升留有空间。例如, 漳州市规定, 申请人可根据其所从事的行业登记为家庭林场、家庭牧场和家庭渔场。


(二) 家庭农场的市场主体类型

与农民专业合作社不同, 各级工商部门并没有将家庭农场划分为独立类型的市场主体, 而是按照现有的市场主体登记类型, 将家庭农场登记为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或有限公司。家庭农场根据所登记的市场主体类型, 选择相应的出资方式。山东省规定, 家庭农场申请人可以以货币、实物、土地承包经营权、知识产权、股权、技术等多种形式、方式出资。家庭农场按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及农民专业合作社举办的, 其出资采用自行申报制。家庭农场登记机关为其住所或经营场所所在地的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以及大中城市工商行政管理分局。
在家庭农场的市场主体类型上, 各地的创新之处比较少。究其原因, 一是关于家庭农场的规定主要来源于政府文件, 缺乏创设新型市场主体的法律基础;二是现有的市场主体类型, 基本可以满足家庭农场发展的需要, 不需要再新设其他主体类型。但是, 一些地方还是做出了有益的尝试。例如, 山东省规定, 家庭农场的名称可以与农民专业合作社、公司等其他组织形式联用。家庭农场办理工商登记后, 可以成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单位成员或公司的股东。农村家庭成员超过5人, 可以以自然人身份登记为“家庭农场专业合作社”。


(三) 家庭农场的升级变更

由于家庭农场可以登记为4类市场主体类型, 只要符合相关条件, 家庭农场可以在4种类型之间申请升级与变更。例如, 湖北省《关于做好家庭农场登记管理工作的意见》中规定, “登记为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家庭农场, 可按有关转型升级政策规定, 申请转办为公司制家庭农场。经登记的家庭农场企业, 可按有关规定出资成为公司股东、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在其他方面, 山东省规定, 家庭农场转型升级采取公司等组织形式登记的, 可保留原字号和行业用语。原经营项目中有法律法规规定需经许可经营的, 经发证机关确认可继续经营。各地对于家庭农场的管理, 均采取工商部门与农业部门双重管理制度。山东省要求, 家庭农场在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办结后30日内, 向当地农业等部门报送备案材料。
从目前来看, 各地对于家庭农场升级变更的规定, 还比较笼统。尤其是不同市场主体类型的家庭农场在税收减免、资金扶持方面有何异同?升级为有限公司后, 家庭财产的担保抵押如何处置?这些问题比较突出, 亟需解决。此外, 在管理过程中, 工商部门和农业部门各自权责范围的划定等问题, 也亟需进一步完善。


(四) 家庭农场的年检与审查

年检与审查是工商部门依法按年度根据家庭农场提交的年检材料, 对家庭农场经营资质的复核行为。对于一般企业而言, 年检制度是一项成熟的监督管理制度。家庭农场登记注册以后, 是否进行年检与审查, 年检是否收费, 目前各地规定不一。湖北省要求, 工商部门应依照家庭农场的设立条件, 对家庭农场进行资格审查, 但对于家庭农场变更、备案、注销登记和年检 (验照) 事项, 没有做具体表述。江苏省则明确要求, 经登记的家庭农场应根据自身登记的市场主体类型, 每年在规定的时间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年检验照, 并报送相关经营信息。山东省诸城市提出, 对家庭农场实施动态管理制度, 对认定批准的家庭农场, 两年审定一次, 并且免收年检费。
经过调研发现, 随着各地相关专门扶持政策陆续出台, “挂名家庭农场”也随之出现。因此, 建立完善的年检审查制度是十分必要的。政府应该在加强家庭农场规范管理的同时, 建立规范、有效、可操作性强的年检与审查制度, 使其能在规范中稳步发展。在这一点上, 可以借鉴上海市松江区的相关做法。上海市松江区在家庭农场管理中引入了“退出机制”, 要求“新进家庭农场经营者试用一年, 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自动终止家庭农场承包经营协议;考核合格的, 成为正式家庭农场经营者”。对于“家庭农场经营者取得家庭农场经营权后, 不直接参加农业生产和管理, 常年雇用其他劳动力”的农场主, 直接取消其家庭农场经营者资格。



五、结论


作为一种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家庭农场同时具有家庭经营和企业经营的优势, 可以与专业大户、农业企业与农民专业合作社优势互补, 是坚持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有效途径, 也是推进现代农业发展的重要手段。2013年以来, 在各级政府的积极引导下, 家庭农场取得了较快发展。这其中, 制度建设功不可没。在肯定成绩的同时, 也需要深入思考以下几个问题。


(一) 如何在发展共性过程中兼顾个性

2013年以前, 家庭农场发展虽然较慢, 但是各具特色。例如, 吉林延边的专业农场、上海松江的粮食家庭农场、江苏赣榆的科技小农场以及安徽郎溪、湖北武汉的家庭农场等。然而, 各地在家庭农场认定标准、登记管理等方面的规定差异不大, 在扶持政策方面也缺乏创新。一些县级政府的管理规定, 更有千篇一律的倾向。家庭农场的健康发展应该是共性与个性的结合, 应在共性的前提下追求规范的管理, 在个性的基础上打造鲜明的特色。在这种理念下, 家庭农场的经营范围不应该局限于传统农业行业范畴, 应该允许其在农产品加工、市场咨询、科技服务、观光农业等更广阔的领域拓展。同时, 家庭农场的认定标准也应立足于地域农业的特点, 体现出更多地方特色。


(二) 如何在放宽准入条件的同时推进农民职业化进程

2013年以来, 家庭农场的发展面临前所未有的宽松环境。各地纷纷放宽准入条件, 大力扶持家庭农场发展。有的地方甚至将家庭农场的培育作为一项政治任务, 将发展数量纳入政绩考核机制。如何处理数量与质量的关系, 是家庭农场发展过程中的重要课题。家庭农场的通俗解释是“升级版的大户”或“职业化农民”。因此, 应该积极引导一些热心农业、年富力强、文化水平较高的专业农户创办家庭农场, 保证数量与质量均衡发展。在具体推进过程中, 诸城的“分类管理”模式值得借鉴。同时, 我国还应设立专项补贴, 积极培育青年农场主, 加强技能培训, 促进我国农民职业化进程。


(三) 如何处理好各类新型经营主体之间的关系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我国构建集约化、专业化、组织化、社会化相结合的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的核心载体。现阶段, 我国新型经营主体主要包括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以及一些社会化服务组织。在我国新型农业经营体系中, 各类经营主体具有怎样的地位, 扮演什么角色, 发挥什么功能等相关研究尚不深入。如何协调各主体之间的关系, 也就成为一项紧迫的课题。鉴于此, 山东省允许“家庭农场办理工商登记后, 可以成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单位成员或公司的股东”, 以及“农村家庭成员超过5人, 可以以自然人身份登记为“家庭农场专业合作社”等相关规定, 亟需从理论上予以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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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丨农村土地和乡村振兴

作者丨高强 周振 孔祥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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