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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程设计:保障分红权!公司章程可规定利润分配基准和分红比例的衡量标准

2017-11-05 唐青林李舒夏天 公司法权威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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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条款设计

将上市公司利润分配的基准和具体分红比例载入公司章程条款,更有利于保障投资者权益


👉作者:唐青林 李舒 夏天   单位: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


阅读提示:上市公司为投资者提供相对稳定、可预期的现金回报,这不仅是证券这一金融资产的基本属性,也是经典理论中股票合理定价与估值的关键因素。因此,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可谓是公司治理的内在要求。为打击上市股份公司无故不分利润,或者大股东把现金分红当成套现工具的现象,2013年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指引》,特地专门增加条款,对上市公司利润分配基准和分红比例的衡量标准作出了明确规定。该《指引》颁布后,多家上市公司立刻将《指引》的要求载入公司章程条款。2017年以来,为应对资本市场投资不足,散户过多的情况,有些公司制定了彰显《指引》精神的《股东分红回报规划》,来吸引更多中小股东进行长期和理性的投资。本文通过《恒通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分红回报规划》(2017-2019年)的有关条款以及司法案例,对此问题进行分析。

 

章程研究文本


1、《恒通物流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分红回报规划》(2017-2019年)

第一章第二条第二款  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同类章程条款


1、《广州白云电器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股利分配政策和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17-2019) 第一章第二条第二款《西藏旅游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17年-2019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第三章第三条第二款、《中国葛洲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相关条款的公告》(2014年4月版)第一百六十五条:上述规定均与《恒通物流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分红回报规划》(2017-2019年)第一章第二款第二条的规定相通。

 

2、《湖北凯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第一百五十五条 第四款:

该规定与《恒通物流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分红回报规划》(2017-2019年)第一章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相同。但多添加的兜底条款的内容为:公司在实际分红时具体所处发展阶段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公司法和相关规定


《公司法》

第八十一条 第九款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应当载明公司利润分配办法。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

第五条  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一)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二)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三)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专家分析


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是为投资者提供良好回报的基础,投资者提供资金给上市公司,上市公司通过扩大生产规模,创造市场价值,再给予投资者应得的现金回报。此外,公司的价值也随之提升,在证券市场上的直接反映就是股票价格的上涨,投资者藉此也可以获得资本利得。国际成熟市场经验已经证明,只有建立了有效、稳定的上市公司分红机制,才能吸引以获取稳定分红收益加合理资本利得为目标的长期资金类机构投资者,市场估值才会相对合理、稳健。


因此,在章程中对上市公司利润分配基准和分红比例的衡量标准作出了明确规定,具有重大意义:不仅可以督促上市公司积极进行利润的分配,保证给投资者提供相对稳定、可预期的现金回报,还可以规范资本市场秩序,鼓励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进行长期和理性投资。

 

章程条款设计建议


因为《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指引》已经对上市公司利润分配基准和分红比例的衡量标准作出了明确规定,且该数字是根据沪市交易中现金分红的实际情况进行综合确认的结果。虽然《指引》不作强制性规定,上市公司可以自主选择在不修改公司章程的条件下执行《指引》的要求,但是将《指引》关于上市公司利润分配的基准和具体分红比例载入公司章程条款,更有利于引导长期投资,保障投资者利益,促进资本市场健康稳定发展。

 

公司章程条款实例


公司董事会应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提出具体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公司所处发展阶段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公司所处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本条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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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编简介

唐青林律师、李舒律师,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从事法律工作十余年,实践经验丰富。专业论文曾发表在《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及《法学研究》等。曾代理多起在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疑难复杂案件并成功获得胜诉,参与办理的各类案件总金额累计达百亿元。领衔的专业律师团队专门办理来自全国各地的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团队“十大金刚”最低学位为硕士学位,全部毕业于清华大学、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政法大学等著名高校,均取得法学专业博士或硕士学位,理论功底深厚,实践经验丰富。在北京大学出版社、中国法制出版社等出版《公司诉讼法律实务精解与百案评析》、《公司并购法律实务精解与百案评析》、《企业家刑事法律风险防范》、《公司保卫战》、《公司法司法解释四裁判综述及诉讼指南》等法律专业著作十余部。团队深度耕耘的业务领域:公司法(含公司并购及公司控制权)、合同法、担保法、金融、土地与矿产资源法、工程建设与房地产法、高端婚姻家事纠纷、重大财产保全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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