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挂名法定代表人私自对外进行担保,是否对公司产生效力?

2018-01-23 唐青林李舒夏天 公司法权威解读


本文由作者赐稿并授权公司法权威解读公众号重新编辑整理,转载须在文首醒目注明作者和来源(侵权必究)


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挂名法定代表人私自对外进行担保而未提供董事会决议,不影响担保效力


👉作者:唐青林 李舒  夏天(北京律师)


裁判要旨


挂名法定代表人的签名即可代表公司。公司对外提供担保是否通过股东会决议,并不影响担保的效力。


案情简介


一、宋云山是达旗羊场煤矿的挂名法定代表人,不参与公司实际经营与管理。


二、2015年8月9日,宋云山以达旗羊场煤矿的名义为他人的借款向益商贷款公司提供担保,该保证书加盖达旗羊场煤矿印章并由宋云山签字。


三、借款期届满后,被担保人无法归还欠款,债务人要求达旗羊场煤矿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达旗羊场煤矿主张宋云山加盖的公章为假,拒绝承担责任。益商贷款公司将其诉至法院。一审法院判决达旗羊场煤矿对上述欠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达旗羊场煤矿不服,上诉至宁夏回族自治区高院。二审法院判决维持原判,驳回诉讼请求。


裁判要点


本案中,宋云山作为达旗羊场煤矿的负责人有权代表达旗羊场煤矿在《保证书》上签字,即便加盖的公章为假也不影响《保证书》的效力,因此该担保可被认定为达旗羊场煤矿的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此外,虽然《公司法》第十六条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但该规定是针对公司内部权限及运营的规定,而非针对公司对外与担保权人签订的担保合同效力的强制性规定,公司对外提供担保是否通过股东会决议,并不影响担保的效力。


实务经验总结


前事不忘、后事之师。为避免未来发生类似败诉,提出如下建议:


一、担任挂名法定代表人的人选,需格外谨慎。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有权代表公司对外签订合同,即使所加盖公章为假,该法定代表人的签名即可代表公司。因此,公司在实际控制人不方便出任法定代表人时,应谨慎确定挂名人选,防止其损害公司利益。


二、为防止挂名法定代表人私自对外担保损害公司利益,公司可与其签订协议约定高额违约金,向未依公司章程、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私自签订担保合同的挂名法定代表人追究违约责任。根据该判决,《公司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公司对外担保条件,是针对公司内部权限及运营的规定,并非是关于公司对外与担保权人签订的担保合同效力的强制性规定。因此,与挂名法定代表人签订协议约定违约责任,可最大限度防止类似情况发生。


相关法律规定


《公司法》

第十六条  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担保法》

第十八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以下为该案在法院审理阶段,二审法院判决书中“本院认为”就该问题的论述:


本案二审争议焦点是达旗羊场煤矿应否对本案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一、达旗羊场煤矿上诉认为一审法院公告送达程序违法,二审经查,一审法院于2016年4月20日通过邮寄送达方式向达旗羊场 46 33161 46 15232 0 0 1545 0 0:00:21 0:00:09 0:00:12 2880矿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达拉特旗高头窑镇”邮寄送达起诉状、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同时公告送达了上述文书,并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关于送达的规定。二、达旗羊场煤矿上诉认为《保证书》上加盖的达旗羊场煤矿公章与在公安机关备案的公章不一致,《保证书》无效,其不应承担保证责任。本院认为,《保证书》上不仅加盖达旗羊场煤矿公章而且还有负责人宋云山的签名,宋云山作为达旗羊场煤矿负责人有权代表达旗羊场煤矿在《保证书》上签字,同时,宋云山还是宇佳公司法定代表人,且各方对宋云山的签名并未提出异议,故《保证书》上是否加盖达旗羊场煤矿公章以及是否与公安机关备案的公章一致均不影响《保证书》的效力,《保证书》是达旗羊场煤矿的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六条虽然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但该规定是针对公司内部权限及运营的规定,而非针对公司对外与担保权人签订的担保合同效力的强制性规定,公司对外提供担保是否通过股东会决议,并不影响担保的效力。另外,益商公司是否尽到注意、审查义务,对担保的效力亦没有影响。


案件来源


陕西宇佳投资置业有限公司达旗羊场煤矿与宁夏益商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马永峰等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7)宁民终82号]



延伸阅读

👉最高法院:公司减资悄悄的进行,不通知已知债权人?减资股东要承担补充赔偿责任|附6个相关判例

👉最高法院公报案例: 对增资不知情的股东可要求确认其股权比例保持不变(另附蹊径:亦可诉请确认增资股东会决议无效)

👉最高法院:公司决议可部分有效、部分无效!如实质上可拆分,应分别判断效力(附5个典型案例)

👉最高法院:股东应在合理期限内行使增资优先认缴权,否则不予支持

👉股东抽逃出资后将股权转让、公司注销,就不必再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了吗?

👉大股东通过关联关系“黑”小股东怎么办?小股东可确认决议无效

👉老板让你当法定代表人,当还是不当?小心迷迷糊糊中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大股东设立全资子公司"黑"小股东怎么办?母公司小股东可为子公司提股东代表诉讼!

👉为实现担保目的的《股权转让合同》是否合法有效?

👉最高法院:公司法定代表人越权对外签署担保协议是否有效|附8个真实判例

👉最高法院:股权变更与股权变更登记是一回事吗?

主编简介

唐青林律师、李舒律师,北京资深律师,从事法律工作十余年,实践经验丰富。专业论文曾发表在《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及《法学研究》等。曾代理多起在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疑难复杂案件并成功获得胜诉,参与办理的各类案件总金额累计达百亿元。领衔的专业律师团队专门办理来自全国各地的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团队“十大金刚”最低学位为硕士学位,全部毕业于清华大学、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政法大学等著名高校,均取得法学专业博士或硕士学位,理论功底深厚,实践经验丰富。在北京大学出版社、中国法制出版社等出版《公司诉讼法律实务精解与百案评析》、《公司并购法律实务精解与百案评析》、《企业家刑事法律风险防范》、《公司保卫战》、《公司法司法解释四裁判综述及诉讼指南》等法律专业著作十余部。团队深度耕耘的业务领域:公司法(含公司并购及公司控制权)、合同法、担保法、金融、土地与矿产资源法、工程建设与房地产法、高端婚姻家事纠纷、重大财产保全与执行。




欢迎就文章所讨论的法律问题与我们联系

深度探讨或咨询个案问题


手机:18601900636(唐青林律师)18501328341(李舒律师)

电话:010-59449968

邮箱:18601900636@163.com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38号泰康金融大厦35层(来访请提前预约,否则恐无时间安排接待)

↓长按二维码1.08秒获取更多精华内容↓

案件委托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