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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 违规发布保健食品短视频遭封号,法院:封号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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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结了李某诉某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法院判决,某公司对李某采取永久关闭账号的行为,并无不当,不属于违约,驳回了原告李某的全部诉讼请求。李某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目前,该案判决已生效。


案情回顾


原告李某使用手机号注册了某短视频平台账号,并积累了30万粉丝,发布了一千多条原创视频。2020年5月,被告某公司以涉嫌医疗风险为由封禁了李某的账号。



李某认为,其发布、分享的为日常生活内容,平台的封禁原因与事实不符,违反服务合同的约定,属于违约行为,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某公司对李某账号进行解封、恢复所有原创视频并赔礼道歉。


被告某公司辩称,涉案账号在没有资质的情况下,屡次、大量发布推广保健食品的视频,并违法、违规宣传保健食品具有疾病预防、治疗功效,既违反法律法规,也违反平台《用户服务协议》及《网络社区自律公约》等,平台根据具体的违规情形先后采取短时封禁、屏蔽内容、永久封禁的合理处理措施,具有法律、合同及事实依据。


法院观点


1

李某在短视频平台的相关行为违反协议约定



李某在注册账号过程中点击同意了《用户服务协议》《网络社区自律公约》等约定,双方之间形成网络服务合同关系,上述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


《用户服务协议》约定:您制作、评论、发布、传播的信息应自觉遵守法律法规、社会主义制度、国家利益、公民合法权益、社会公共秩序、道德风尚和信息真实性等“七条底线”要求,否则公司有权立即采取相应处理措施。


李某通过其账号宣传国外若干保健食品,包括“降血压”“治疗胃病胃炎”“溶解血栓”“护肝片”“抗肿瘤”等描述,同时李某发布“每一天都发一堆货”“今天的货都发走了”等内容,法院认定李某存在在平台宣传、推广、销售国外保健食品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国家对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和婴幼儿配方食品等特殊食品实行严格监督管理。第九十七条规定,进口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有中文标签;依法应当有说明书的,还应当有中文说明书。标签、说明书应当符合本法以及我国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并载明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预包装食品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条规定的,不得进口。


通过上述法律规定以及《用户服务协议》中的约定,李某作为个人账户,在未取得相应资质的情况下,发布宣传、推广、售卖外国保健食品的视频,引导用户购买,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以及《用户服务协议》的约定,某公司有权依照协议采取相关惩罚措施。


2

某公司采取永久封禁账号不属于违约



李某的账号在被永久封禁之前,曾受到平台屏蔽、短时封禁等多次警告,但是李某并未加以注意,仍然继续发布违规视频。现某公司依据《用户服务协议》约定的“针对您违反本协议或其他服务条款的行为,公司有权独立判断并视情况采取预先警示、拒绝发布、立即停止传输信息、删除内容或评论、短期禁止发布内容或评论、限制账号部分或者全部功能直至终止提供服务、永久关闭账号等措施”,对李某采取永久关闭账号的行为,并无不当,不属于违约。


综上,法院判决驳回原告李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互联网已成为我国社会交往和社会消费的重要渠道之一,大型社交和电商平台在承载及控制海量资源、行为与交易的同时,也成为网络空间中重要的秩序供给者。平台与用户之间订立的服务协议是维护平台秩序的重要依据,如果用户的行为违反了服务协议约定的内容,平台可能会采取警告、禁言等措施,情况严重的,平台可能会封禁账号。网络平台封禁用户账号行为是否合法、合理,可以从用户协议内容的合理性、用户是否存在违反协议的行为、平台采取的措施与用户行为程度是否相当几个方面进行考察。


目前,随着国家加强网络空间行为规范,加强网络空间生态治理,网络平台对于直播带货、产品宣传等营销行为加大了监督和惩戒力度。作为平台用户,在注册平台账号、订立服务协议时,应关注平台协议中的重要约定。在进行网络社交活动时,应谨言慎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积极履行平台协议的约定。


END


本文作者:张博、吴娇

本文来源:北京互联网法院公众号

本文编辑:汪金晶

本文审阅:史学会

(本文观点和内容与本公众号无关)

(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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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编:陈思文

副  主  编:史学会、李华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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