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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精粹 | 荷兰社会住房政策体系对公共租赁房建设的启示

林艳柳 刘铮 等 国际城市规划 2019-04-06

 

[编者按]为了更好地推广学者的研究成果,我们将不定期地推送一些尚未见刊的稿件的精华观点,以飨读者。作品的发布已取得作者授权。欢迎读者指正、讨论。


1  荷兰社会住房发展概况

 

荷兰社会住房建设以大量投资与不设限制的准入性为基本特征。在政府的政策与资金支持下,荷兰社会住房机构建造并管理了约占总住房存量32%,总租房存量75%的住房单位。超过三分之一的家庭居住在社会住房中,在阿姆斯特丹和鹿特丹等大城市中,这一比例甚至超过二分之一。自1901年住房法案颁布以来,荷兰社会住房经历了三个发展阶段,包括非营利性的社会住房机构的建立时期,二战后政府与社会住房机构共同主导的社会住房快速建设阶段,以及20世纪八九十年代以来经济独立的社会住房机构主导阶段(图1)。

 


图1  荷兰社会住房、私人出租房和自住房的总量和增长速度(1947—2010)

 

2  荷兰社会住房政策体系构成

 


图2  社会住房体系示意图

 

2.1  对租房整体市场进行租金管制

 

租金管制条例在二战后被引入荷兰,在2011年,95%的荷兰租房市场受到租金管制。租金管制由两部分构成,一是租金价格评估,由第三方机构根据房屋的质量与周边服务设施的水平进行估价,对租金上限进行控制;二是控制租金上涨比例,上涨幅度由中央政府根据通胀程度制定。

 

2.2  发达的社会住房机构

 

城市内平均每个社会住房机构拥有9600个住房单位,在城市以外平均每个社会住房机构也拥有超过3600个住房单位。2007年社会住房机构的总资产达到3800亿欧元,接近荷兰当年GDP的65%。

 

2.3  对低收入者进行住房补贴

 

由于社会住房的服务范围扩大,差异化的住房补贴成为提供援助的主要手段(图3)。在2006年,超过97万个家庭获得住房补贴,占租房群体的32%,平均每户补贴144欧元。


图3  2006年住房补贴比例示意

 

3  发展挑战与应对措施

 

面对资金来源、居住隔离与人口老化等发达国家住房体系常见的问题,荷兰政府的主要政策理念为支持混合居住,即一部分社会住房允许在市场中卖给个人或私人机构,一部分新建的社会住房用来吸引新的租户。社会住房机构着力于改造二战后建设的社会住房社区,拆掉一些老房子,建设新的出租屋和商品住房,同时出售一部分原先用于出租的社会住房。社会住房改造的具体措施包括:(1)改善室内设施;(2)改善居住环境,如公共空间、绿化等;(3)混合不同年龄和收入层次的租户。改造方案由社会住房机构、地方政府及租户等利益相关方一起设计。

 


图4  乌得勒支社会住房社区改造更新




图5  阿姆斯特丹社会住房社区的改造更新(上:改造前;下:改造后)

 

4  对我国公共租赁房建设的启示

 

荷兰的经验表明,公租房机构的成立有利于长远的建设与管理,并且不同的时期可以通过不同的政策调整,使其与社会发展阶段相适应。同时,我们也要从荷兰社会住房建设中吸取教训,即大规模社会住房社区的建设会引起社会隔离等问题。因此,我国公租房建设应结合具体的国情和发展阶段特征,一方面鼓励多种公租房机构的建立,特别是成立民间公租房机构有利于引进民间资本;另一方面,公租房建设应接近低收入外来人口的工作地点,不宜在郊区大规模建设,可结合城市内部或城乡交界处的城中村或棚户区的渐进式升级改造。从长远来看,除了逐步建设和供应相当数量的公租房,还应建立完善的出租房租金管制和差异化的住房补贴制度。

  

作者:林艳柳,博士,荷兰乌得勒支大学空间规划系助理教授;刘铮,比利时鲁汶大学和华南理工大学,联合培养博士生;邓昭华,博士,华南理工大学建筑学院城市规划系副教授;王世福,博士,华南理工大学建筑学院城市规划系,教授、系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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