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的决定

新朋友点击↑↑蓝字关注我们

商务合作微信号:zm15367846783

投稿邮箱:1033645968@qq.com

本文来源:中国人大网


2017年12月27日主席令第八十六号公布  自2017年12月28日起施行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定:

 

一、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作出修改

 

(一)删去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三项。

 

(二)删去第十四条第一款。

 

(三)将第五十条第一款中的“情节严重的,暂停直至取消招标代理资格”修改为“情节严重的,禁止其一年至二年内代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二、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作出修改

 

(一)将第三条第一款修改为:“国家实行法定计量单位制度。”

 

第三款修改为:“因特殊需要采用非法定计量单位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另行制定。”

 

(二)删去第九条第二款中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应当进行监督检查”。

 

(三)将第十二条修改为:“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具有与所制造、修理的计量器具相适应的设施、人员和检定仪器设备。”

 

(四)将第十四条修改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制造、销售和进口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计量器具。”

 

(五)删去第十五条第二款。

 

(六)删去第十七条第二款。

 

(七)第四章增加一条作为第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对制造、修理、销售、进口和使用计量器具,以及计量检定等相关计量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挠。”

 

(八)删去第二十二条。

 

本决定自2017年12月28日起施行。


本法变迁史

招标投标法

计量法

主席令1999年第21号

主席令2015年第26号


律道湾湾法律加油站


(ID:LUDAOWANWAN)

长按上图识别二维码加关注


点击下面"阅读原文" 【查阅历史消息】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