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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令1992年第67号】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劫持航空器犯罪分子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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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中国人大网


1992年12月28日主席令第67发布

 

为了惩治劫持航空器的犯罪分子,维护旅客和航空器的安全,特作如下决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航空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航空器遭受严重破坏或者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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