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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 龙,缪书超,陆华良 | 新一轮确权对农户耕地质量保护行为的影响——来自广西的经验证据

钱龙,缪书超,等 华中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1-0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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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说明:封面图和上图均为第一作者近照。

文章来源:华中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0年第1期

基金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青年项目“农地确权、调整经历与农户耕地质量保护行为:机理与实证”(71803077);国家自然科学面上项目“农地经营权流转、农业服务外包与农业规模经营绩效研究”(71773046)。

作者简介:钱 龙(1988-),男,南京财经大学粮食经济研究院讲师,博士;研究方向:土地经济管理。

通讯作者:陆华良(1972-),男,常州大学商学院教授,博士;研究方向:农业经济与合作经济。




摘 要





     耕地质量事关农业可持续发展,基于广西壮族自治区818份调研问卷,探索并验证新一轮确权对农户耕地质量保护行为的影响。研究发现,新一轮确权能够有效激励农户采纳土壤肥力提升和养分平衡行为,激励农户更多采纳保护性耕作行为。具体表现为:确权颁证增加了农户施用有机肥、施测土配方肥和施石灰三类行为的概率,提升了农户采纳秸秆还田、免耕和深松三类技术的可能性。考虑到确权颁证的内生性和不同耕地质量保护行为相互之间可能的关联,分别使用PSM模型和Mvprobit模型进行稳健性检验,依然支持上述发现。进一步分析表明,确权颁证的政策效应有滞后性,相对持有确权证期限较短的农户,持有确权证期限较长的农户更可能采纳上述各类耕地质量保护行为。并且,农地确权对部分类型耕地质量保护行为的影响受到土地调整经历的负向调节,二轮承包期间经历过土地调整会削弱新一轮确权对农户施有机肥、施石灰和采纳免耕技术三类保护性措施的激励作用






耕地是关乎国计民生的战略性资源。近年来,政策层面和学术界在强调耕地数量重要性的同时,也开始意识到耕地质量保护的不可或缺,甚至提出了要像保护大熊猫一样保护耕地,这是因为维持和提升耕地质量不仅仅是落实“藏粮于地”战略的前提,而且是实现农业可持续发展关键所在。然而,一个严酷的事实是,中国耕地质量并不高。2015年全国耕地质量等别更新评价数据显示,全国耕地构成中,中低等耕地面积占比超过7成,优质耕地相对稀缺。与此同时,各种突出的耕地质量问题不断涌现。从政府文件和媒体公开报道来看,部分地区的耕地资源面临着诸如沙化、盐碱化、有机质减少、耕作层变浅、水土流失、重金属污染、土壤酸化等一系列问题,导致有效耕地面积不断减少、耕地质量不断下降。因此,当前充分调动各类主体保护耕地的积极性就显得十分紧迫。

在我国,与耕地质量保护相关的主体主要有中央政府、各级地方政府、村集体和广大农户。不同主体在耕地质量保护中的角色不一,发挥的作用也不尽相同。但主流文献达成的共识是:农户是耕地最直接的使用者和耕地质量提升的主要受益者,其土地利用行为会对耕地质量产生关键影响。因此,要特别关注农户在耕地质量保护中发挥的作用[1]。总体来说,影响农户耕地质量保护行为的因素包括农户个体特征[2-3]、家庭层面特征[4-5]、土地经营特征[6-7]、区域地理与发展环境[8],等等。除上述因素外,作为基础性制度安排的农地产权也可能会对农户的耕地质量保护行为产生影响。诸多研究表明,当农地产权不清晰、地权安全性较差时,农户通常会进行掠夺式经营,没有激励去保护耕地质量[9]。而以农地确权为标志的现代农地产权能够有效激励农户从事耕地质量保护[10]。经典制度经济学主张,确权颁证政策实施后,由于农地产权更为完整、权利边界更为清晰、持有期限更长、权益保障性更强,因而能够有效激励农户投资土地、保护土地。通过对文献的梳理发现,在很多国家或地区,确权对农户耕地质量保护行为确实产生了积极影响。表现为确权有效提升了土壤保护性投资水平[11],激励农户花费更多时间来维持与提升土壤质量[10],鼓励农户采纳水土保护性技术[12]、更多施有机肥[13]、进行土壤改良[14]、修建梯田等水利设施[15]、进行土地休耕[16]等等。然而,在另一些国家或地区,农地确权并没有取得明显的政策效果[17]。如Hayes等对冈比亚的研究[18]、Place等对肯尼亚的分析[19]、Brasselle等对布基纳法索的研究[20]、Fenske对西非的分析[21]、Sitko等对赞比亚的研究[22],均发现确权对农户耕地质量保护行为没有显著影响。因此,学术界对农地确权是否有效促进了农户采纳耕地质量保护行为仍有争议。值得注意的是,为构建“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的现代农地产权,我国正在有序推进农村承包地确权工作。2008年中央1号文件首次提出,要“加快建立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制度”,2009年原农业部开始试点农村承包地确权颁证。在总结地方经验的基础上,2013年中央1号文件正式提出确权时间表,要求于2018年底基本完成全国农村承包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此后,连续5年中央1号文件均对新一轮确权工作予以重点关注,并进行了分批、分步骤的整省试点。在基本完成承包地确权工作的基础之上,2019年中央1号文件强调要做好收尾工作,确保将新版承包证书发放至农户手中。新一轮确权对农户土地利用行为有何影响,已经引起学界广泛关注[23-25]。然而,当前大多数研究聚焦于农地确权是否促进了农地流转、规模化经营与新型经营主体培育[26-28],还少有研究关注新一轮确权对农户耕地质量保护行为的影响[29]。因此,本文试图基于问卷调查,以广西壮族自治区为例,探索并验证新一轮确权对农户耕地质量保护行为的影响,从而提供农地确权影响农户耕地质量保护行为的中国证据,以丰富本领域的研究,这是本文可能的贡献之一。另外,本文还试图拓展相关领域的研究。首先,大多数文献仅仅考虑到确权对农户行为的影响,并没有意识到农户拿到确权证的时间长短不同。有鉴于此,本文还试图分析持有确权证时间长短不同可能引发的政策滞后效应。其次,受到诺斯等[30-31]思想的启发,本文认为在评价一项新制度可能带来的政策效果时,不能忽视历史的作用。鉴于新一轮确权是对二轮承包的继承和深化,二轮承包带来的产权稳定性效果即农户的土地调整经历,很可能会强化或弱化人们对新制度的信任水平,从而引致政策效应的分化。但目前还鲜有文献对这一可能的影响进行讨论。

(文章详细内容请点击左下角“阅读原文”)


引用本文:钱龙,缪书超,陆华良.新一轮确权对农户耕地质量保护行为的影响——来自广西的经验证据[J].华中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0(1):28-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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