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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已故配偶工龄优惠购得公房,是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

2017-03-28 专业专注房产 易居房产律师团

 

供稿│易居房产律师团队研究部


来源│易居房产律师团队案例研究库(2017-033)


 使用已故配偶工龄优惠购得公房,是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 ---徐某1与徐某2继承纠纷案法律评析


【关键词】


公证遗嘱  工龄优惠  共同财产  遗嘱继承  法定继承  个人财产 

 

【要点提示】


所购房屋由婚姻存续期间原承租的公房调换而来,购房时使用了已故配偶的工龄优惠而总购房款减少,本案法院认定属夫妻共同财产。被继承人所立的公证《遗嘱》,仅对涉案房屋中属其所有的份额的处分属有效遗嘱内容,对涉案房屋属已故配偶所有的份额的处分应属无效

 

【当事人信息】


原告:徐某1


被告:徐某2

 

【案情简介】


徐某1、徐某2系徐某3与王某1之子女。1995年10月,王某1死亡。2010年11月,徐某3死亡。


20世纪50年代,徐某3分得一套房屋(公房)。1997年,徐某3用上述房屋调换分得涉案房屋。1998年,徐某3与银行签订《公有住宅楼买卖合同》,购买涉案房屋2000年3月,徐某3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徐某3分别于1998年10月5日、1998年10月10日书写书面材料各一份,内容为:“我愿将涉案房屋归我女儿徐某1所有(房产权已由我女儿徐某1出资全部交清)”。


2002年4月,徐某3经某公证处办理了公证《遗嘱》,主要内容为:涉案房屋产权系我个人所有,现该房屋无争议、无抵押、无担保,我个人亦无债务负担。将涉案房屋在我去世后,遗留给我的女儿徐某1个人所有。


2008年5月,徐某3自书遗嘱一份,主要内容为:我儿子徐某2儿媳王某2孙女徐某5对我漠不关心。是我女儿徐某1照顾我,在我去世后,不要告诉徐某2一家人,一切丧事由我女儿徐某1处理。涉案房屋由徐某1继承。


徐某3在购买涉案房屋时使用了徐某3的38年及王某1的23年工龄优惠,在使用两人的工龄优惠后,总房款为24959元,其中总房价因使用王某1的工龄优惠减少了10393元。自2014年4月至2015年5月,徐某1将涉案房屋出租,共收取租金49995元。自2015年6月至今,徐某1将涉案房屋继续出租,每月收取租金4600元。


徐某1诉至法院,请求:徐某3名下涉案房屋由徐某1继承。

 

【法院判决】


1、徐某3名下涉案房屋归徐某1、徐某2共同继承所有,其中徐某1占该房屋百分之九十点二的份额,徐某2占该房屋百分之九点八的份额;2、徐某1在二〇一六年三月前出租涉案房屋所得房租均归徐某1所有,徐某1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徐某2上述房租的折价款共计九千四百零七元五角一分。

 

【案件评析】


一、使用已故配偶工龄优惠购得公房,是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


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公民可以依照继承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被继承人死亡后,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办理。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本案中,虽然王某1在徐某3购买涉案房屋时已去世,但涉案房屋系由徐某3在与王某1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原承租的公房调换而来且总购房款因徐某3在购房时使用了王某1的工龄优惠而减少。因此,涉案房屋属于徐某3与王某1的共同财产,根据徐某3在购房时使用王某1工龄而减少的房款确定王某1所占涉案房屋的份额。


二、公证遗嘱为何被认定部分有效,部分无效?


公证《遗嘱》系徐某3的真实意思表示,徐某3在该遗嘱中对涉案房屋中属其所有的份额的处分属有效遗嘱内容。但是,徐某3在该遗嘱中对涉案房屋属王某1所有的份额的处分应属无效,在王某1去世后,涉案房屋中属王某1所有的份额应作为王某1的遗产,由王某1的法定继承人依法平均继承。在徐某3去世后,涉案房屋属徐某3所有的份额以及徐某3应继承王某1遗产份额的部分均属徐某3的遗产,按照公证《遗嘱》,该部分遗产应由徐某1继承。


三、对涉案房屋份额和收益,应如何分配?


法院一般认定:1、徐某1出租涉案房屋获得的房租,该收入系基于涉案房屋所产生的合法收益,亦属徐某3、王某1的遗产,应当按照徐某1、徐某3所占房屋的继承份额予以分割;2、徐某2未对徐某3尽到赡养义务,在分割该部分遗产时,对徐某2酌情予以少分,对徐某1予以多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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