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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婚骗取购房资格不属于民事诉讼审理范围,可向有关部门举报!!!

专注房产十三年 易居房产律师团
2024-0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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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稿│易居房产律师团队研究部(授权发表)

来源│易居房产律师团队案例研究库(18-003-1总第214)


重婚骗取购房资格不属于民事诉讼审理范围,可向有关部门举报!!!

买受人无重大根本违约行为,法院判房屋买卖合同以继续履行为宜?!

——吴某与孔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案法律解析


【关键词】

房屋买卖   重婚  购房资格  迟延付款  根本违约  法律文书制作规范   继续履行   代偿贷款  


【要点提示】

出卖人主张买受人存有重婚以骗取购房资格嫌疑,法院认为,买受人重婚骗取购房资格的行为,不属于民事诉讼审理范围,出卖人可另向有关部门举报。


【当事人信息】

原告:孔某(买受人、被上诉人)   

被告:吴某(出卖人、上诉人)


【案情简介】

2009年9月7曰,买受人孔某、出卖人吴某签署《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出吴某将涉案房屋(商品房,已设定抵押无房产证)以660万元出售给孔某,涉案房屋的贷款(月供自2009年9月起算)由孔某负责偿还,如孔某未按月如期偿还贷款,由吴某代为偿还,偿还金额在办理产权过户手续之前补偿给吴某;过户当日孔某支付吴某剩余房款66万元;吴某以收到开发商通知为准办理产权证,买卖双方约定7日内办理过户手续。

2009年9月9曰,孔某向吴某支付了334万元首付款。吴某于当日将涉案房屋交付孔某,孔某一直使用涉案房屋至今。孔某于2009年10月开始按月偿还涉案房屋银行贷款直至2014年7月份。

2010年12月6曰,涉案房屋登记于吴某名下。

2014年8月4日,吴某一次性偿还了涉案房屋剩余银行贷款2328741.39元,办理贷款结清。

因买卖双方就购房资格、付款及过户等问题发生争议,孔某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吴某继续履行《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将涉案房屋过户至孔某名下。


【法院判决】

一审:【后文揭秘...】

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解析】

一、出卖人主张买方存在重婚以骗取购房资格行为,法院如何审查处理?其对房屋买卖合同效力是否产生影响?

出卖人吴某主张买受人孔某采用重婚的方式,同关某假结婚骗取北京市购房资格,此种情况下如判决继续履行,相当于在变相支持买受人利用其法律赋予的权利保护违法行为。因买受人孔某系采用虚假手段骗取购房资格,故根据《北京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限购令实施后如何适用法律的解释》第五条规定:不具备资格的,法院应向当事人释明其可以变更诉讼请求,即要求解除合同;经释明当事人变更请求的,按本纪要第三条的内容处理,当事人坚持要求继续履行的,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合同信守原则,当事人应按照约定全面履行合同义务,而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本案中,《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是孔某、吴某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照合同履行。

审理查明,买受人孔某、出卖人吴某是在2009年即《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本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实施(2011年2月17日)之前签署的《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且买受人孔某已经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定金、首付款及部分银行贷款,并实际占有、使用涉案房屋,现买受人孔某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并无重大根本违约之处,故该《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应以继续履行为宜。

至于出卖人吴某所述买受人孔某重婚骗取购房资格的行为,不属于民事诉讼审理范围,出卖人吴某可另向有关部门举报。


、过户条件成就后,买受人未付房款、出卖人未办过户,法院如何认定责任和处理?买受人无重大根本违约行为,法院判房屋买卖合同以继续履行为宜?!

【详见下文解析...】


【涉案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八十四条 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本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

六、合理引导住房需求

 (十一)加强对购房人资格的审核,确保限购政策落实到位。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公安、税务、民政、人力社保等部门要进一步完善信息共享和购房人资格核查机制。对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购房人,不予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并由其承担相应的经济和法律责任。对未严格核实购房人购买资格、违规签订商品住房销售合同或代理合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依法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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