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一口气”公布4起案例!


5月16日新疆(含兵团)疫情最新情况

5月16日0—24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无新增报告确诊病例、无新增报告无症状感染者。


【原标题】昌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4个知识产权保护典型案例


近年来,昌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决策部署,围绕落实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的目标,查处了一批侵犯知识产权领域具有一定社会影响力的典型案件 ,展示了昌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严厉打击侵权违法行为、全力营造更好营商环境方面取得的成效。现将昌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保护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01

案例一、昌吉市某商贸有限公司侵犯销售“贵州茅台”注册商标专用权白酒案 


2019年11月18日,昌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阿克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协助调查函,称该局在办理汪某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一案中,当事人销售的侵权商品贵州茅台酒提供者为昌吉市某商贸有限公司,邀请昌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协助调查。昌吉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立即对昌吉市某商贸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其销售的“贵州茅台酒”中6箱(36瓶)经“贵州茅台”商标注册人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鉴定后,认定为侵权商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三)项的规定,昌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侵权行为,作出罚款200000元的行政处罚。

02

案例二、昌吉市某商行侵犯销售““红牛”注册商标专用权饮料案 


2020年1月21日,昌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红牛”商标注册人授权运营商广州曜能量饮料有限公司举报,该局执法人员立即对昌吉市青年南路蔬菜批发市场李某经营的昌吉市某商行进行检查,发现该店内摆放销售有带有“红牛”商标的维生素能量运动饮料996瓶,经“红牛”商标注册人授权运营商广州曜能量饮料有限公司打假人员现场鉴定后,认定为侵权商品。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三)项的规定,昌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侵权行为,没收侵权产品带有“红牛”商标的维生素能量运动饮料996瓶,并作出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03

案例三、昌吉市某百货批零商行销售侵犯“飘安”注册商标专用权口罩案 


2020年1月28日,经全国12315平台分流投诉举报人举报,昌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昌吉市某百货批零商行购进的330包一次性使用口罩进行检查,发现该批产品没有相关标志且无任何进货凭证。经向当事人将其所销售的口罩和中国质量报发布的真“飘安”口罩比对,当事人所销售的口罩符合信息发布的六种特征,故构成销售侵犯“飘安®”注册商标专用权口罩行为,截止案发,当事人违法经营额4950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三)项的规定,昌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侵权行为,并作出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04

案例四、马某销售侵犯“伊力”注册商标专用权白酒案 


2021年7月8日,昌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与新疆伊力特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打假办工作人员进行联合检查时,发现马某购进销售的162瓶“伊力”牌老窖白酒无法提供进货票据和相关证明材料。该局委托新疆伊力特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对马某销售的“伊力”老窖白酒进行鉴别,判定为侵权商品,截止2021年7月8日,马某共销售1瓶。涉案货值金额共计12840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三)项的规定,昌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侵权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了没收161瓶“伊力”牌老窖白酒,罚款35000元的行政处罚。


来源:昌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期推荐“柱柱姐”来新疆啦!
视频 | 神兵天降!新疆特战队员伞降戈壁大漠
哈密市委书记李成辉被查

温馨提示

凡转载本账号文章,请在明显位置标注:转载自“丝路新观察”。

文章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本平台意见。

免责声明:本文所载内容系网络资料,无法联系版权所有人,如文章文字、图片存在侵权行为,烦请联系公众号运营人员。

如需广告、商业合作,请联系微信:z13565801531。

丝路新观察网站:www.siluxgc.com

新浪微博:丝路新观察官微

监制:张兴鼎  编辑:宋欣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