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摊牌了!未来十年看好这个!


为应对全球气候变化,欧盟委员会决定将于2026年全面征收碳关税,此举或将对温室气体排放量高的企业带来重大挑战,改变出口欧盟企业的竞争优势,甚至颠覆世界贸易格局。


本文将科普碳关税及其带来的影响,请按需阅读。


本文内容指引:

● 欧盟碳关税政策大有用!

● 我国发展碳交易以应对碳关税

● 碳关税的影响及企业应对措施

● 碳关税前景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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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碳关税政策大有用!


很多证据表明,国际贸易和全球化与环境污染有关,而国际贸易被公认为是导致环境问题的一大原因。为抑制全球气候变暖,欧盟提出了碳关税这一概念,希望根据商品的碳排放量征收额外进口关税。


碳关税在欧盟的官方名称是“碳边界调节机制”(CBAM),是指采纳单边碳排放定价机制的国家为解决本国产业竞争力受损及碳泄露问题而采取的一种以碳税和碳交易为主要特征的单边贸易措施。下文将以CBAM指代欧盟的碳边界调节机制,即俗称的碳关税。


©摄图网


■ 适用范围

 行业: CBAM的适用范围将限于进口到欧盟的水泥、电力、化肥、钢铁和铝,不适用于废钢、铁合金和部分在生产过程排放量甚微的肥料等产品。


 国别: CBAM适用国几乎涵盖了世界上大部分国家。预期受碳边境税政策影响最大的包括俄罗斯、土耳其、中国、英国和乌克兰等出口大量化肥、钢、铁、铝到欧盟的国家。


 排放: 在过渡期内(2023—2025年),CBAM只适用于进口产品在生产过程中的直接排放,不计外购电力排放,也不计在系统边界外生产上游投入物时产生的排放。在过渡期结束前,欧委会将研究是否把CBAM扩展至间接排放。

 ■ 如何实施

在碳边境税政策下,进口商需要根据进口的商品产生了多少碳排放量来购买相应数量的电子证书。每张电子证书的价格并不固定,主要由当周的欧盟碳交易市场价决定。欧盟委员会称,欧盟计划在截至2025年底的过渡阶段引入该机制,并在 2026年完全生效。碳关税的逐步引入将相应减少欧盟排放交易体系下分配的免费配额,碳边境税最终将基于实际或直接排放量。大部分分析人士认为,随着碳边境税政策的公布,预计一直到2030年,碳交易市场价都会不断走高。


外贸人注意以下规定

■ 购买证书

从2026年起,钢铁、铝、水泥和电力的进口商将被要求购买与货物数量和嵌入式排放量相对应的证书。证书价格将根据欧盟排放交易体系下的配额在购买前一周的平均拍卖价格计算,以欧元/吨二氧化碳排放量计价。需要购买的CBAM证书数量将及时进行调整,以反映免费分配给欧洲生产商基于欧盟排放交易体系的配额数量。


■ 提交报告

根据欧盟委员会提案,在2023-2026年的过渡期内,进口商无需进行任何财务调整,过渡期仅旨在收集数据并提高进口商的意识。从2023年1月1日起,上述货物的所有进口商都将被要求每季度提交一份CBAM报告。该报告将包括商品总量及其原产国、总嵌入式排放量、总嵌入式间接排放量以及在原产国支付的任何碳价格。根据该提案,未能遵守CBAM报告中正确声明的进口商将面临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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碳关税!我国在行动!


所谓碳交易,就是通过碳排放权的交易达到控制碳排放总量的目的。通俗来讲,就是把二氧化碳的排放权当做商品来进行买卖,需要减排的企业会获得一定的碳排放配额,成功减排可以出售多余的配额,超额排放则要在碳市场上购买配额。


2021年7月16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正式启动,交易中心设在上海。为了确保碳市场长期稳定运行,政府考虑通过改进配额分配方法、引入抵消机制等政策措施来引导市场预期,从而形成合理碳价,确保合理碳价引导企业节能减排,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


当前,我国是碳排放第一大国,每年全球二氧化碳排放约占全球的28%。我国已宣布力争2030年前碳达峰,2060年前实现碳中和。欧盟“碳关税”计划在一定程度行增加了我国实现“双碳”目标的难度,但同时也提供我国加速碳排放相关制度改革的动力。全国碳排放交易市场开启和发展成为实现“双碳”目标和“碳关税”的重要抓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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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是碳交易有利于企业平稳过渡碳关税。碳关税开始实施,大量企业将面临碳减排技术升级,而这种升级在短时间内可能很难完成,碳交易有助于企业用市场化手段平稳过渡技术升级期。


其次是碳交易助推企业发展的内生动力。碳交易市场通过市场定价机制将碳排放成本内生化,将激励企业自主改善排放水平,提高新能源产业技术研发的内生动力,降低工业生产对化石能源的依赖程度。


再次是碳交易要求碳排放跟踪,将促进出口企业做好“碳成本”记录。要做好碳交易准备、应对碳关税谈判,就需要采用能源投入的间接测度方法实现碳排放统计,由此促进外贸企业细化能源和资源类投入,从投入角度实现出口碳足迹的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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碳关税的影响及企业应对措施


 发展中国家出口锐减 

联合国贸易发展组织(贸发会议)7月14日发出警告说,欧盟碳边界调整机制可能会改变贸易模式,有利于资源效率高、工业生产碳排放较低的国家,但对发展中国家的出口可能产生不利影响,与此同时,对缓解气候变化作用不大。


贸发会议的报告称,欧盟几个出口碳密集型产品的贸易伙伴担心碳边境税会大幅削减其出口。报告显示,如果欧盟碳边境税以每吨44美元的价格实施,发展中国家碳密集型行业的出口将减少1.4%,如果以每吨88美元的价格实施,出口将减少2.4%。同时,发达国家的收入将增加25亿美元,而发展中国家的收入将减少59亿美元。


中国企业优势削弱

欧盟碳边境关税的实施预计将对中国出口产品产生一定的影响。碳边境关税的开征将成为欧盟另一个对钢铁业开启贸易保护主义的手段,也将会使中国钢铁产品出口欧盟受到更多制约。实施后中国钢材产品出口成本将进一步增加、竞争优势削弱,并将缩减出口企业的利润空间,给出口企业造成压力


采用2020年我国出口数据做基础分析,在加征欧盟“碳关税”重度压力下,我国受影响的出口规模约为1.1万亿美元,占总贸易额42.05%,如果仅对高碳行业征税,受影响出口的规模约为4550亿美元,占总贸易额17.56%。碳关税将使得这部分商品“变贵”,从而降低竞争优势。


不过,此次提案指出,非欧盟生产商若可证明其在第三国已为产品生产过程中的碳排放支付了费用,那么他们的欧盟进口商就无需支付关税。因此,建议尽快将碳边境关税覆盖的钢铁、水泥等行业纳入到我国碳市场中,并通过收紧碳市场排放上限、逐步减少免费配额比例,以及引入配额拍卖等措施提高全国碳市场下的碳价格水平,以减轻欧盟CBAM带来的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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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业竞争格局大震动 

碳关税对不同行业的影响程度主要取决于两大因素:碳排放强度和贸易强度。专家认为,焦炭、石油精炼产品、采矿和采石是最直接受到碳关税影响的行业。这些领域的碳排放强度和贸易强度都很高。此外,化工产品、基本金属、纸制品和非金属矿物制品等行业虽然对贸易依赖相对较小、但其碳排放强度高,也会直接受到影响。对于向欧盟出口商品的外部企业而言,碳关税将直接影响竞争格局。如果这些企业无法通过减少碳足迹迅速适应新政,则可能失去市场份额,被其他欧盟企业或其他碳效率更高的企业取代。


 欧盟的海运成本增加 

本次欧盟碳市场改革的最大动作,是计划将海运纳入碳市场,并为建筑物供暖和陆路运输建立一个新的碳市场。其中涉及海运的措施对中国出口有直接影响。根据立法草案流出版,海运措施适用于所有进入欧盟船只的排放以及船只泊靠欧盟港口期间的排放。欧盟计划以2023-2025年为过渡期,从2023年开始,船东必须缴纳相当于其核定排放量20%的排放配额,此后缴纳比例逐年提高,到2026年达到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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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口企业怎么办?

出口企业尤其是能源和资源密集型企业,建议应当有针对性地未雨绸缪,采取积极措施应对可能带来的不利影响。作为最可能受到第一波冲击的行业,钢铁、水泥、电解铝、电力等行业应当尽快地查明自己生产活动各个环节上的碳排放量,披露更详细的碳信息,为之后与其他国家或地区的碳市场进行抵扣和计算时提供更好的数据支撑。


一方面需要做好“碳成本”记录,细化能源和资源类投入的会计记录,能够有效地计算自己出口产品的碳成本,作为向欧盟调查机关抗辩的依据。


另一方面,利用技术升级等多种手段尽快实现企业角度的碳达峰、碳中和,降低出口产品,尤其是出口欧盟产品的碳足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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碳关税前景如何?


从欧盟的一揽子气候措施的决心和力度来看,CBAM大概率会最终落地。CBAM在过渡期(2023—2025年)不征税,正好给对欧出口企业留出了更多准备时间。而企业在过渡期内仍然需要定期计算和报告输欧产品的排放量,本身就是热身演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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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也有分析人士指出,要将此愿景转化为具有执行力的共识尚需时日。首先,外界对欧盟开征碳关税是否符合现行贸易规则普遍存有疑虑包括美国在内的欧盟主要贸易伙伴并不完全支持此项征税政策,他们强调CBAM应与世界贸易组织规则、国际气候协定兼容,否则会加剧贸易保护主义风险,对疫情下亟待复苏的全球经济十分不利。


此外,欧盟成员国内部对征收碳关税也存在较大分歧据悉,法国是征收碳关税政策的主要拥护者,并得到了其他8个欧盟国家的联合支持,但这是否足以让该提案在欧盟理事会获得通过尚未可知。


相关行业也对此忧心忡忡。德国工业界表示,由于其主要出口产品汽车和机械设备需要用到大量钢材,这样征税反而会导致成本增加,丧失自身竞争优势。欧洲水泥和钢铁行业也担心一旦开征碳关税,他们将无法享受现行的免费碳排放配额。欧洲钢铁协会此前致函欧盟委员会称,急于引入“碳边界调整机制”会对欧洲钢铁行业和相关价值链造成影响,削弱企业投资低碳技术的能力。

信息来源:进出口经理人、绿金会、新华社、外贸精英社、经济观察报、中国新闻网、21财经、经济观察网、国际商报、植信投资研究院、华西研究


参考文献:彭婷,宁卓.木质林产品贸易中碳流动的边境调节——碳关税的启示与争议[J/OL].世界林业研究,{3},{4}{5}:1-7[2021-07-20].https://doi.org/10.13348/j.cnki.sjlyyj.2021.0051.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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