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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开出口发票的隐患

中国信保 中国信保小微企业服务 2022-11-14


信保说案

亲爱的小微外贸企业朋友们,大家好!这里是中国信保小微学院之信保说案栏目。希望通过一个个真实发生的案件,分享给大家,帮助大家在做外贸业务的过程中少踩雷,多当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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贸易实践中,出口商经常碰到进口商要求“低开出口发票”的情形。“低开出口发票”是指出口商在对外贸易中,向进口商提供的自制出口发票的票面价值低于出口报关时所提供发票票面价值的行为。遇到这种情况,出口商低开出口发票将面临哪些风险及应如何应对?下面让我们通过分析一宗该类案件的处理过程,对低开出口发票相关问题进行探讨。



下面我们就向大家分享一篇来自中国信保浙江分公司的案例:


《低开出口发票的隐患》




案情介绍


浙江某出口企业A公司向土耳其买方B公司出运1票货物,发票金额30万美元,约定货物出运后3个月内付款。B公司提货后拖欠货款,A公司多次催讨未果,遂以买方拖欠为由向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中国信保”)通报出险情况,并委托中国信保介入调查。


▲本期案例人物关系图



案件调查情况


(一)初步调查结果


经了解,贸易双方于一年前开始建立贸易关系,交易金额达100万美元,之前买方付款情况良好。中国信保受理A公司委托后,立即致函债务人并提出付款要求。对此,债务人提供了相关发票(发票金额9.9万美元)及付汇凭证影印件,并主张已经根据该发票金额全额付清货款9.9万美元。


对此,A公司表示,该9.9万美元的低值发票系A公司应B公司要求开具的,用于B公司在土耳其海关办理清关手续。同时,A公司提供另一套发票(发票金额30万美元)以及B公司确认债务金额为30万美元的邮件凭证。


(二)海外调查结果


鉴于涉案金额较大,中国信保委托土耳其律师进一步调查。律师根据A公司提供的证据进一步催讨,但B公司否认A公司提供的贸易单证的真实性,并坚持认为其已经根据A公司出具的发票付清了货款。另经调查,该批货物在土耳其进口清关时申报的货值为9.9万美元。据律师分析,根据土耳其法律,以相同发票号、不同发票金额开具两套发票属违法行为。


(三)追偿难点分析


本案贸易双方提供的证据相互矛盾:A公司提供的发票显示货值30万美元,且发票载明的数量、金额与销售合同、提单、报关单数量、金额一致;但A公司同时确认B公司提供的发票系由其出具,且该发票金额与土耳其当地海关登记的进口货物金额一致。因此本案货物实际价值处于不确定状态:A公司虽提供了债务人认债邮件,但无证据证明该邮件与本案交易有关;即使A公司提供了B公司要求其低开发票的书面证据,在土耳其这种财政收入高度依赖关税的国家,如此协助进口商逃税的行为也很难获得当地法律支持。



-案件启示-


国际贸易中的商业发票是出口商签发给进口商的发货价目清单,是买卖双方办理结算、报关和交纳税款的依据。由于进口商在进口报关时一般依据进口商品发票上标明的价值缴纳进口税,因此部分进口商为逃避高额关税,往往要求出口商为其提供一套低值发票。


对出口商来说,低开出口发票货物一旦被进口国海关查扣,出口商收回货款的可能性极低;或者进口商根据低值发票付款,出口商全额收汇也面临极大的风险。对进口国来说,低开发票导致关税损失,更有可能构成共同犯罪或者技术走私。一些国家鉴于严重的低开发票现象,不得不专门立法对付,或者专门修改本国海关纳税方法和程序。


同时低开出口发票将面临极大的法律风险。根据中国商务部2006年出台的《低开出口发票行为处罚暂行办法》,“对存在低开出口发票行为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商务部依据《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对初次违反的企业予以警告;对第一次警告后2年内再次违反的企业除予以警告外,可以并处3万元人民币以下的罚款;以上违法行为,对外贸经营秩序造成严重影响的,可视其情节,给予违法企业禁止其在1年以上3年以下期限内从事有关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处罚。对于负有主要责任的企业法定代表人,可视情节,禁止其在1年以上3年以下期限内担任外贸企业法定代表人。”


综上,出口商在国际贸易实务中务必做到实事求是,避免低开发票情况发生,以免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和损失。同时,出口商应提高自我保护意识,注意以各种途径和形式保留贸易过程中的书面证据,这样在出险后对买方亦能起到震慑作用。

文章来源:中国信保浙江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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