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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方仅通过邮件下的订单有效吗?

中国信保 中国信保小微企业服务 2022-11-14


信保说案

亲爱的小微外贸企业朋友们,大家好!这里是中国信保小微学堂之信保说案栏目。希望通过一个个真实发生的案件,分享给大家,帮助大家在做外贸业务的过程中少踩雷,多当心。

SINOSURE



在国内贸易中,由于地理相近、文化相同、适用法律规则一致等天然条件,交易双方在贸易磋商阶段,通过实地走访、面谈、行业信息互通、官方渠道查询等多种方式,卖方一般能准确识别买方主体的真实性;在合同签订环节,买卖双方通过线下纸质合同、采取线下签约的方式也基本可以保证买卖双方建立真实、合法、有效的债权债务关系。



但是,由于不具备国内贸易的天然条件,国际贸易除了实体货物运输之外,其他环节基本上都是通过线上的方式进行,这就不可避免地给卖方准确识别交易主体造成困难,也给一些不法分子提供了可乘之机。特别是首次交易时,由于交易双方的贸易流、货物流、资金流还没有得到实践检验,出口企业如果不注意识别,很可能在收款环节出现无法向自认为的“买方”主张有效债权的情况。笔者在服务外贸企业的过程中,经常遇到部分企业,特别是从业经验较少、商务法规意识相对淡薄的小微企业咨询“买方仅仅通过邮件的方式下订单是否有效力?”“买方在合同中约定由其他主体支付货款是否可以接受?”“我怎么知道与我沟通的人员就是A企业的?”等等类似问题。


下面我们就向大家分享一篇来自中国信保湖南分公司的案例:


《关于出口企业如何在交易中识别买方主体的几点建议——以首次交易为例》




具体案例


2021年3月,湖南某出口企业M与自称买方A工作人员的T完成合作商谈,双方约定以OA60天的支付方式出口一批价值23万美元的化工原料,提单收货人约定B。货款快到期时,出口企业M询问T付款事项,T失联。在接到出口企业M的索赔申请后,中国信保即刻委托A所在国的海外渠道介入调查,A完全否认贸易,并称T并非A公司员工,T之前提供的所有有关A公司的证明材料均系伪造。后经中国信保工作人员核实,T与出口企业M联系的邮箱并非A公司官方邮箱,双方亦无官方账户资金往来,此案视为T冒充A的名义进行的商业诈骗。


▲本期案例人物关系图



-案件启示-


通过对上述案例中出口企业在识别交易主体环节出现的漏洞进行提炼总结,并结合笔者在服务出口企业过程中发现和总结的部分共性问题,现就国际贸易首次交易时如何准确识别买方主体提供以下几点可操作性建议:


一、通过权威渠道调查买方资信


“知己知彼,百战不殆”是古人运用于战争中的智慧,出口企业在进行国际“商战”时也应该将这种理念贯穿于贸易始终,特别是在识别首次交易的买方主体环节。在国际贸易中,出口企业与买方商谈合作一般都是通过邮箱、聊天软件、电话等线上的方式进行,实地调查买方在经济和时间成本上几乎不可行,这就需要借助外部专业渠道完成对买方主体的资信调查。建议出口企业在刚开始接触买方时,务必通过专业海外买家资信调查渠道全方位调查买方的资信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买方的注册名称、地址、注册号/税号、官方电话、官方邮箱、网址等基本信息。在掌握了买方权威的资信情况后,出口企业工作人员应该提高警觉意识,仔细将所掌握的买方信息与直接对接人提供的信息进行比对,做到心中有数。


二、通过官方邮箱确认合同


在国际贸易中,邮箱是买卖双方商谈合作最重要的工具,买方官方邮箱发出的内容一般能够代表买方真实意思,而通过非官方邮箱发出的内容则很可能面临着被买方否认的风险。因此,建议出口企业要求买方对接人通过官方邮箱沟通,特别是涉及到的有关质量、数量、规格、付款条件等合同关键性内容,务必通过买方的官方邮箱进行确认。如果上述案例的出口企业能够事先调查到买方A的官方邮箱并将之与对接人T的联系邮箱进行比对,就可以提前发现端倪。


三、与买方建立“多点联系”


出口企业在国际贸易中应该具备“多点联系”思维,即不要轻信单独一个自称某买方工作人员对接人的“一面之词”。在实践中,出口企业可能出于“不好意思”的心理,或者不愿意“节外生枝”触怒买方,很容易陷入被动接受对接人信息的困境。在此建议出口企业如果实在无法与买方2个以上的工作人员取得联系,在首次交易中也应该做到至少与买方官方电话的联系人取得联系,以核实买方对接人是否为买方公司员工或正在商谈的合作事项是否属实等。在上述案例中,出口企业M完全可以巧妙地、以委婉的方式通过买方A的官方电话核实T是否为A公司员工,A对T正在与出口企业M商谈合作一事是否知情等。


四、提前通过买方官方银行账户实现资金往来


在国际贸易中,如果出口企业有较强的议价能力,能够在发货前提前收取一定比例的预付款,就基本可以通过买方官方银行账户佐证买方官方层面是否知晓或授权正在商谈的合作事项。在实践中,如果出口企业无法与买方达成先收取一定比例预付款的合同条件,也建议出口企业可以采取小金额、公对公“互相打款”的途径与买方官方银行账户完成资金往来,以验证买方的真实性和贸易的可靠性。


最后,需要强调的是,上文提供的几点建议不是判定买方真实性的充分条件,出口企业在实践中应该建立“证据链”思维,切实提高风险防范和警觉意识,借助专业渠道,多角度、全方位了解买方资信情况,以提高对交易主体的识别度。


文章来源:中国信保湖南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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