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俄罗斯买方的“连环套”

中国信保 中国信保企业服务 2024-01-09


真案例|少踩雷|多当心


2023/2/20

第104期

本期案例来自:@贸易险承保部




《俄罗斯买方的“连环套”》



俄罗斯作为“一带一路”沿线重要国别,与我国外经贸业务发展紧密关联。近几年来,中俄战略合作伙伴关系不断巩固,越来越多的出口企业将业务版图扩展到俄罗斯,市场前景无限广阔,但出口企业仍要格外注意对俄罗斯买方信用风险的识别,加强对交易的风险管控。本文针对当前俄罗斯买方较为新颖的“赖账”手段进行了剖析,为出口企业有效预防风险、稳步开拓市场提供参考。



案例概述

逐步走进“连环套”?


国内一家专营服装的出口企业A公司,经由俄罗斯买方B公司指示,与其设立在香港的采购主体C公司签署贸易合同,并由B公司出具担保函承诺在C公司不能履行付款责任时,由B公司进行偿付。


合同签订后,A公司安排运输,并经B公司要求指定货运单收货人为目的港代理公司E和F。


货物交付后,贸易合同买方C以市场销售不及预期为由拖欠货款。后期A公司准备以担保函为依据在俄罗斯对B公司提起诉讼,却发现担保函存在一系列问题没有法律效力,而C公司仅为一空壳公司,无论是向B公司还是向C公司追回欠款挽回损失均困难重重。

▲本期案例人物关系图



揭开 “连环套”的面纱

(一)担保函效力存疑

近年来,通过在香港设立采购中心作为合同主体,与我国出口企业进行交易的方式逐渐为一些俄罗斯外贸客商所青睐,并且往往涉及的合同金额都在百万美元以上。在香港,仅需1万港币作为注册资本,每年向秘书公司支付一小笔费用,便可拥有一家自己的公司,准入门槛很低,海外进口商采取这种方式进行采购,一是可以降低采购成本,二是可以提高产品品控水平,三是便于向全球分销,四是利于保护价格等商业秘密,五是可以合理避税,总体上为双方贸易提供较大便利。


有些俄罗斯买方,却利用这样的便利,推动与我国出口企业建立较为复杂的合同关系,假借“便利交易”之名,达到“规避合同责任”之实。这些买方通常以“交易惯例”为由,要求我出口企业与其香港公司签订贸易合同,再由俄罗斯公司出具担保函,担保香港公司因买卖合同产生的债务。实际上,根据俄罗斯法律,一份有效担保函的形式要求极高


第一,要求列明担保函所担保的法律主体,并列明所担保债务产生的法律依据,简单说,必须在担保函中列明被担保人,所担保的贸易合同编号,以及所担保的具体金额;


第二,担保函中的重要条款,要能够根据俄罗斯法律明文规定的意思制成,条款本身不能存在任何歧义;


第三,担保函的签署日期、签署人等信息完整无误,是担保函生效的重要前提条件。以上任何一项条件不能满足,担保函的效力都会受到质疑。


本案中,A公司所获得担保函经俄罗斯律师分析无效,构建的法律关系本身存在巨大漏洞,如无法证明向俄罗斯买方完成交付,建立起实质合同关系,则无法获得任何形式的救济。


在实务中,出口企业往往容易忽视这种复杂交易模式中潜藏的法律风险,未对担保函的内容做事前审核,就草率的签下合同,有的担保函甚至只有一个条款:“我,xxx俄罗斯公司,担保该香港公司的一切债务”。在这种情况下签订贸易合同,并不会在法律意义上带来有效的保障,一旦完成交付后买方恶意拖欠,后期维权无从依据。如果出口企业购买了出口信用保险产品,在签订合同时就要特别注意避免一些较为复杂的交易模式,避免引入不必要的第三方主体,确保债权清晰。因为只有真实、合法、有效的债权,才是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的前提条件。


避免“灰色清关”

“灰色清关”,这四个字在百度百科上有一个专有释义,即“进口商通过寻找专门的代理公司,以向海关官员行贿、少缴或不缴海关关税的方式进行清关”。本质上,这是一种违法行为,但在俄罗斯外贸行业却普遍存在这一情形。


如果俄罗斯买方选择“灰色清关”,往往会要求出口企业在货运提单上显示收货人为代理公司,有时甚至还会要求出口企业配合其签署阴阳合同。俄罗斯法律规定,一般国际贸易项下,无论开展民商事诉讼还是进行破产债权登记,都会要求原告或登记人提供“证明买方确实收到货物的书面证据”。根据俄罗斯律师建议,出口企业应在货运单上清晰显示货物的流转,并由买方签署形式完备的书面“收货证明”,并获取相应正本文件存档备用。


本案中,A公司经B公司指示,将货物实际交付于两家代理公司E和F,B公司涉嫌通过“灰色清关”完成货物进口,同时由于A公司在实际业务中与两家代理公司并无交集,后期一旦B公司“变脸”,A公司既无法拿到书面“收货证明”,获得法律上的保障,也无法及时控制货物,获得减损上的主动,无论在法律上和事实上,A公司都已处于被买方“设计”的状态。


对外贸实务中可能存在的“灰色清关”问题,出口企业应尽量避免参与其中,以规避不必要的法律风险。应尽可能推动俄罗斯买方出具一份形式较为完备的收货证明,并在获得电子版的前提下尽量索要正本;同时,还要关注货运单证上是否完整显示货物流转情况,尽量保存好贸易合同、货运单据和往来函电等,并尽可能使这些文件之间彼此钩稽,相互印证,形成相对完整的证据链条,这无论对后期寻求司法救济主张债权,还是在信用保险项下获得赔款补偿,都至关重要。


是否在香港或俄罗斯

寻求司法救济


本案中,B公司在香港设立的所谓采购中心C公司正是注册资本仅1万港币的空壳公司,A公司在与其交易时,既未对B公司提供的担保函进行仔细研究,也未对C公司进行资信调查,一步步落入B公司设下的“连环套”。


如在香港启动司法救济,则因合同主体C公司实为空壳公司,即便取得胜诉判决,也无可供执行资产,无法实现有效减损。


如在俄罗斯启动司法救济,暂且不论本案缺乏基础合同关系及交付证明依据,客观上,在俄罗斯诉讼或仲裁,都存在成本高、耗时长、执行难、不确定性大的不利因素


一是俄罗斯为四审终审制,律师的费用通常就四级审理单独收取;同时,俄罗斯法院开庭的时间具有不确定性,一旦启动诉讼,时间成本较难预测和把控;


二是起诉前,应评估买方有无反诉,或交易有不合规的情况,如果在合规性上存在瑕疵,则不建议轻易启动司法程序,如本案即涉嫌存在“灰色清关”问题,如出口企业又配合出具了阴阳合同,则启动司法程序本身还存在未知的法律风险。



启示与建议


时代更迭,俄罗斯新一代商业精英迅速崛起,部分不良买方不再局限于莫斯科-圣彼得堡首都商业圈,不再满足于国内有限的资源空间,与过去不同的是,他们有更广阔的视野,有更丰富的经验,懂得如何运用法律设计交易圈套,他们把公司注册在伦敦,把账户开在离岸金融中心,把仓库设在新罗斯托克、叶卡捷琳堡和符拉迪沃斯托克,在香港设立采购中心,在上海建立品控团队;他们不仅熟悉本国法律的边界和适用的盲区,更懂得中国企业的商业文化和性格弱点;他们会在不经意间设下连环套,等着出口企业一步步钻进陷阱,束手就擒。


面对这样的市场,出口企业在风控观念和管理上也要与时俱进,做好应对,一是要建立起一套完善的风险识别、预警和处置机制,对国际贸易全流程进行风险管控;二是要不断积累和构建海内外的各项资源,包括但不限于资产调查、法律咨询、货物追踪、损失评估等;三是要购买出口信用保险产品,为前行的路上增添一份有力保障。


责任编辑:徐姗


一定分享

点赞发财

必点在看

继续滑动看下一个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