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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别人房为啥可不付租金、小区将来怎么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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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一个人来说,“住”是件非常重要的事。以前是遮风挡雨,安身立命。现在则更进一步,希望“住”得更好、更安心,从中感受到温暧和欢乐。





这次民法典,在“住”的方面着墨不少,因为法典浩瀚,相当多的变动还未如“高空抛物”那样被您注意到,却相当重要。

别人名下房,为啥可以不付租金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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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草案)》有一条规定。


它的名字是:“居住权”制度。


具体规定是: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意思就是:房子是别人的,住户却不算租户,不用付房租。


世上会有这种事吗?


看看什么情况下会出现居住权需求,差不多有这几种:


为解决“离婚不离家”的问题;


为解决父母居住的问题;


举例说明:父母为子女买房,房产证只写子女的名字,但自己也想住,怎么办?完全可以在拿到房产证时,在这所房子上设置居住权。


还可以解决老人再婚的后顾之忧。


现在老人一旦决定再婚,就得面对“两难”问题:让再婚老伴继承房产,会觉得对不起子女;如果让子女继承,自己身故后,再婚老伴会没地方住。所以,很多老人选择不再婚。


居住权制度设立后,事情就好办了:房产可以让子女继承,再为再婚老伴设个直至死亡才消灭的居住权。


对保姆、亲朋好友等,也可以设立居住权。


聊到这里,大家应该明白居住权起什么作用了吧?


这项制度施行后,会让我们的社会有更多温情,不少人会住得更好。


怎么获得居住权呢?


首先,双方要签订合同,然后再去登记。登记结束,一方就获得居住权了。


居住权什么时候消灭呢?


两种情况: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


这时候还要履行一道手续:去注销登记。


不过,相较于所有权,毕竟少了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居住权还是有限制的。


比如说,除非双方有约定,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也不能出租。


当然,对买房者来说,签合同之前,这一点要特别留心:自己想买的房子,会不会已经为某人设定了居住权?


租房住,会住得舒心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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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草案)》里,有一条堪称“隐藏最深”。


第七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租赁期限届满,房屋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承租的权利。


稍不留神,会把它和《合同法》第二百三十条相混淆: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


这两条意思不同:


《合同法》第二百三十条是规定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


《民法典(草案)》第七百三十四条第二款却是规定承租人有“优先承租权”。


后者是这次《民法典(草案)》规定的,也被称为“续租权”。


那么,问题来了:之前的法律没规定过,当下这方面需求似乎也不大,《民法典(草案)》专门订立这一条款意义何在?


其实,这条规定某种程度上为正在推行的一项改革制度“埋下了伏笔”:租购同权住房制度。


租购同权住房制度,针对的是人们“重购轻租”:只要钱差不多,大多数人想买房子,很少有人愿意长期租房。


出现“重购轻租”,有这些原因:


房屋租赁市场规范和管理不严格,有不少乱象:中介收费乱、房东任意终止合同等,租房缺乏安全感;


租房的人和买房的人,享有的权利和待遇差别很大,特别是在子女上学方面。


中国其实有着非常庞大的租房群体,曾有统计:2025年前后,租房的人群会达到2.3亿人。


这么大数量的“租房族”,如果老是处于搬家状态,他们的权益没法得到保证。


现在不少地方正在推行租购同权住房制度。比如说,像杭州就规定,符合条件的承租人子女享有就近入学等公共服务权益,租赁住房达到一定年限,还可以实行“租购同分”。


而《民法典(草案)》规定的“优先承租权”,就能设法让“租房族”先稳定下来,接下来推行租购同权住房制度,就会方便许多。


将来,会有不少没有自有产权住房、长期租赁房屋的人,享受《民法典》带来的实惠,住得更安心。


小区,以后怎么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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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到这里,大家应该差不多可以看出来了:将来被称为“住户”的人,其实有三种,第一种是住自家房子的人;第二种是租房住的人;第三种是既不是住自家房子,也不算租房住的居住权人。


但不管什么类型的住户,都要和物业机构打交道。


交道打得好,住得舒服称心;交道打不好,那就相反。


对物业行使监督权的是这两个机构: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


最近这些年,不管是对物业公司,还是对这两个机构的抱怨,着实不少:业主大会成立难、监督业委会难、公共维修资金使用难;物业公司也苦恼:住户有“越轨”行为,只能劝、不敢管,还经常被拖欠物业费。


《民法典(草案)》是怎么处理这些难题的呢?相当有意思。


从第二百七十七条看起: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居民委员会应当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


法律术语中,“应当”就是“必须”的意思。


这条可以换过来这么理解:给予足够指导和协助,使业主大会能顺利设立,并选举出业主委员会,是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居民委员会的责任。


这一条之前没有,为什么要规定?


因为设立业主大会、选举出业主委员会是解决问题的“牛鼻子”。


有了这条后,接下来就意味深长了。


第二百八十条规定: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


不妨和《物权法》第七十八条对比一下: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


多了“法律”两个字。


显然是种告诫:业主大会或者业委会的决定,业主必须遵守,不是可以遵守,也可以不遵守的。


这种告诫主要用在哪里?


可以看到第二百八十六条: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对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噪声、违反规定饲养动物、违章搭建、侵占通道、拒付物业费等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请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这种请求是有法律约束力的。


如果对方拒绝,怎么办?有规定:业主或者其他行为人拒不履行相关义务的,有关当事人可以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或者投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当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能采取的手段用尽后,政府相关部门的强制力,就开始介入了。


这些规定环环相扣。


相信等《民法典》施行后,不管哪种类型的住户,大家居有其所,应当会住得更好。


声明:本文转自“ 杭州网”,在此致谢!


编辑:朱   琳

排版:孙   丽

审核:刘   畅

投稿邮箱:sfalw2016@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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