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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民法典 | 涉互联网重点条款的源流梳理、内容解读与案例提示

The following article is from 中国上海司法智库 Author 上海高院研究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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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总则编》


一、第127条 数据和虚拟财产保护:确立了数据和虚拟财产依法受到保护的基本原则,为后续立法奠定了基础



《民法典·合同编》

本章主要聚焦《民法典·合同编》第469条、491条、496条、497条、521条等重点条款,围绕“数据电文”“电子合同的成立”“电子合同的交付时间”“格式条款”等进行系统梳理。

二、第469条“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的要件:融合《电子签名法》的规定,明确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且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三、第491条“电子合同的成立”:融合了《电子商务法》的规定,确立“订单提交成功合同成立”规则



四、第512条“电子合同标的物交付时间”的界定:融合《电子商务法》的规定,界定电子合同标的物的交付时间,确立电子合同标的物的所有权及风险转移规则



五、第496条、第497条“格式条款”的提示说明义务和效力认定:将提示说明义务的范围扩大至“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条款”,未尽提示或说明义务的后果由“可申请撤销”调整为“可主张不成为合同内容”,在认定免除或减轻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等格式条款无效时增加“不合理”这一要件


《民法典·人格权编》


《民法典·人格权编》按照总分结构构建起人格权的制度体系,通过对相关人格权进行积极确权,丰富了人格权保护规则,特别是积极回应了信息科技时代个人对人格利益的保护诉求,并就肖像权、隐私权、个人信息保护等问题作出进一步规定,加大了民事权利的保护力度,构建了更加完善的人格权保护体系,为司法实践中解决涉及互联网纠纷提供了基本法律依据。


本章内容主要聚焦《民法典·人格权编》第1019条、1023条、1032-1038条等重点条款,围绕肖像权、隐私权、个人信息保护等规则进行系统分析。


六、第1019条、1023条确立肖像权及声音的保护规则:规定“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的侵权方式;不再将“以营利为目的”作为肖像侵权的构成要件;首次将声音作为人格权保护的客体,确立声音参照肖像权进行保护的原则



七、第1032条、第1033条确立隐私权保护规则:首次对隐私权作出清晰界定,并列明侵害他人隐私的具体行为



八、第1034-1038条“确立个人信息的保护原则”:融合《网络安全法》相关规定,明确界定个人信息的概念、范围及处理原则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


九、第1194-1197条 网络服务提供者侵权责任认定的“避风港”及“红旗”规则:融合了《电子商务法》的规定,进一步平衡各方权益,建构了较为完善的网络侵权处理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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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本文来源“中国上海司法智库”,转自“ 浦江天平 ”微信公众号,在此致谢!


编辑:朱   琳

排版:孙   丽

审核:刘   畅

投稿邮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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