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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驾肇事逃逸,为逃避上门调查从10楼攀爬下楼坠亡,法院:不获赔意外伤害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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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驾肇事逃逸后

肇事司机为逃避警方的上门调查

从自家10楼阳台利用绳索攀爬下楼

结果不慎坠楼身故

此前,该肇事司机购买过一份意外伤害保险

为获得保险理赔,其家人与保险公司两度对簿公堂



交通肇事逃逸司机为躲避调查坠楼身亡


2018年12月29日晚,浙江省舟山市新城交警大队接到报警,舟山某小区门口发生一起交通肇事逃逸案件。新城交警大队民警调查后,发现肇事车车主为男子郭某,遂前往其位于新城某小区的住处查找车辆、核实情况。


新城公安分局民警到达郭某住处后,在门外敲门要求其配合调查。几分钟后,郭某妻子打开家门告知门外民警,郭某从10楼的家中不慎坠楼。


当日,郭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根据现场勘查及调查情况,警方认定郭某系在家中阳台外利用绳索下楼过程中不慎坠楼。警方检验了郭某的血液,其酒精含量为158mg/100ml,已达醉驾标准。同时,警方经进一步调查取证,证实郭某为前述交通肇事逃逸案嫌疑人。

生前买了意外伤害险 保险公司拒赔


郭某亡故后,其家人以郭某生前投保的一份意外伤害险向保险公司提出保险理赔,要求赔偿保险金20万元。


保险公司以郭某的事件发生在其醉酒期间,符合保险合同中的相关免责条款为由,拒绝支付保险金。郭某家人将保险公司告上法院,一审法院认为郭某坠楼死亡属于意外事件,但案涉保险条款中的免责条款对其不产生效力,判决保险公司赔付郭某家人20万元保险金。


二审:不是意外,保险公司不用赔


保险公司不服,上诉至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舟山中院)。


舟山中院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郭某不慎坠楼身亡是否属于意外伤害。


郭某从10楼阳台利用绳索攀爬下楼,是为了逃避执法部门的调查,该行为本身就缺乏合法性。而且,郭某从事的是不必要的冒险行为,该结果的发生不符合意外伤害的构成要件。


综上,舟山中院认定郭某的坠楼身亡不属于意外事故,保险公司的上诉请求成立。近日,舟山中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了郭某家人的诉讼请求。

司机一杯酒,亲人两行泪。酒后危险驾驶的,应当尽快到公安机关自首,如实供述犯罪事实;造成交通事故的,应当及时抢救伤员,保护现场。盲目逃避处罚,最终只会让自己及家人付出更大、更沉痛的代价。







最高法院:健康保险合同纠纷裁判规则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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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本文转载自“浙江天平”微信公众号,在此致谢!


编辑:朱   琳

排版:孙   丽

审核:刘   畅

投稿邮箱:sfalw2016@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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