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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重点研究民法典人格权领域新问题 适时出台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副部级专职委员

刘贵祥

中国日报3月7日电(记者 曹音)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副部级专职委员刘贵祥日前在接受《中国日报》专访时表示,最高人民法院将围绕隐私权、个人信息和声音保护等民法典人格权编的新问题和重点问题进行深入调研,适时出台相关司法解释。

“我们持续关注民法典人格权领域新问题的发展动向,将紧密结合审判实践,充分运用研究民事案例和大数据分析,不断总结经验,细化法律适用规则,切实贯彻好、实施好民法典,不断满足新时代人民群众对新类型权益保护的需求。”刘贵祥说。


作为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民法典已于2020年5月28日颁布,并于202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据刘贵祥介绍,法典颁行后,最高人民法院立即着手对包括人格权编重点制度在内的民法典新增和修改内容进行研究,力争做好民法典贯彻实施工作,回应实践需要,统一裁判尺度,更好地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现代科技迅猛发展,利用技术手段滥用个人信息、侵犯个人人格权益的现象有所增多,个人信息泄露、非法买卖等问题时有发生。“在审判实践中如何顺应信息技术迅速发展的大趋势,妥善处理好隐私权保护与维护公共利益、个人信息保护与合理使用、以及隐私权与个人信息保护之间的关系,准确界定不同类型个人信息的保护程度,厘清声音保护规则的适用条件、客体内容及相关权利保护的区别,是各级法院亟待研究的重要课题。”刘贵祥说。


他告诉记者,最高人民法院正在就涉个人信息保护的纠纷展开调研,相关司法解释的起草工作正在进行中。


采访中,刘贵祥还特别提到了民法典人格权编新增的“人格权侵害禁令”条款。在他看来,该条款明确了对人格权保护的有力方式,具有重大意义。

该条款规定:民事主体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正在实施或即将实施侵害其人格权的违法行为,不及时制止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行为人停止有关行为的措施。

据悉,民法典施行以来,一些法院已开始探索适用该条款,力求给予百姓更广泛、更全面的保护。


在广州,业主李先生因不满房屋质量,于2020年5月至8月在其个人公众号上发表了多篇文章,表达自己对某房地产公司的意见看法,后被该房地产公司诉至法院。今年1月4日,该公司申请了人格权侵害禁令,要求李先生停止发布涉该公司文章,认为文章侵害公司名誉权。


广州互联网法院经过审查听证,驳回了该公司的申请。理由是,虽然该公司向法院提交禁令申请是其基于案件事实,行使民法典赋予的人格权请求权,但李先生的言论仍属购房者对购房体验和感受的主观描述,不同于故意捏造事实、恶意诽谤。此外,李先生发布的涉案言论主要在个人自媒体账号,影响范围有限,即使存在部分针对该公司的负面评价,该公司可以通过事后救济来弥补其财产损失。

在重庆,江津法院近日针对一起离婚后纠纷发出了首份人格权侵害禁令。严女士与邹先生2018年离婚后,因子女抚养费和财产分割问题依然矛盾不断。邹先生常以探望女儿为由,骚扰、威胁、甚至殴打严女士,造成严女士多处软组织损伤。


法院认为,邹先生的行为已经侵害了严女士的人格权,不及时制止将严重损害严女士的合法权益,裁定禁止邹先生殴打、威胁、骚扰严女士;禁止邹先生跟踪、接触严女士。若邹先生违法上述禁令,法院将视情节轻重,处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刘贵祥对此类适用民法典人格权侵害禁令的案件均表示关注。他告诉记者:“目前,最高人民法院正在针对这项新制度的司法适用开展调研,起草关于该制度的司法解释。”


“我们对这项制度的适用条件和相应程序规则等十分关注,将以权益的平衡保护和裁判尺度的统一为出发点,细化该制度,让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成为生动的司法实践。”他补充说道。

据此前报道,民法典颁布后,最高人民法院对新中国成立以来至2020年5月28日现行有效的全部591件司法解释及相关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决定废止司法解释及相关规范性文件116件,修改司法解释111件,保留364件。


为确保民法典的统一正确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已于2020年12月底,发布了与民法典配套实施的7件司法解释。这7件司法解释主要侧重民法典时间效力、担保、物权、婚姻家庭、继承、建设工程、劳动争议等领域,均已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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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本文来源“中国日报网”,在此致谢!


编辑:朱 琳

排版:孟祥宇

审核:刘 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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