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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保护: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典型案例(附答记者问)

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关乎亿万家庭幸福安宁,关乎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党和国家历来高度重视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工作。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对加强少年儿童保护工作作出重要指示批示。依法严惩各类侵害未成年人的违法犯罪,切实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是人民法院的重要职责。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高度重视对未成年人权益的司法保护工作,全面贯彻落实《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家庭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将特殊、优先保护和双向、综合保护的政策精神贯彻到各个审判领域,强化与相关部门协作配合,共同推进未成年人保护事业发展。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一个案例胜过一打文件”。法律政策需要靠一个个具体案件落实,公平正义需要靠一个个具体案件彰显。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评价、指引功能和警示、教育意义,最高人民法院筛选了近年来人民法院审理的九起依法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典型案例,其中,既有强奸未成年人等刑事案件,也有涉及未成年人抚养权、健康权、社会保障给付等民事、行政案件,还有家庭教育令等新型案件,代表性强、覆盖面广。


发布这些案例,是要彰显人民法院坚持依法严惩各类侵害未成年人的违法犯罪不手软、坚持依法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不松懈的鲜明立场和坚定决心,同时,也希望全社会更加关心少年儿童事业,共同为未成年人安全、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的法治和社会环境。


1.被告人张某某强奸案

——教师强奸多名未成年女生被判处死刑


基本案情


2013年至2019年,被告人张某某在担任某省某小学教师期间,利用教师身份,先后将多名女学生(均系幼女)带至宿舍内实施奸淫。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利用教师身份奸淫未成年女学生,奸淫人数多,时间跨度长,罪行极其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社会危害性极大,应依法严惩。依法以强奸罪判处蒋某某死刑。2022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现已执行。


典型意义


被告人张某某身为人民教师,本应为人师表,却利用教师身份,多年持续奸淫多名在校未成年女生,致使被害女生的纯真童年蒙上阴影,对她们身心健康造成严重伤害,严重践踏了社会伦理道德底线,性质极其恶劣,罪行极其严重,应依法惩处。人民法院历来对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坚持零容忍态度,尤其是对那些利用自己的特殊身份或者便利条件性侵未成年人的犯罪,坚决依法从严从重惩处,该判处死刑的坚决判处死刑,绝不姑息。本案的判决结果,充分体现了人民法院对性侵未成年人犯罪依法严厉惩治的鲜明态度,彰显了人民法院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坚定决心。


2.未成年被告人贾某某诈骗案

——教育、感化、挽救失足少年


基本案情


2019年1月至2020年3月,未成年被告人贾某某因参加电竞比赛需要资金,采用化名,虚报年龄,谎称经营新媒体公司,以网上刷单返利等为幌子,诱骗多名被害人在网络平台购买京东E卡、乐花卡,或是诱骗被害人在支付宝等小额贷款平台借款后供其使用,骗得人民币共计30余万元。到案后,贾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法院审理期间,贾某某父亲对被害人退赔,获得被害人的谅解。


裁判结果


本案审理过程中,人民法院委托社工对被告人贾某某进行了详细社会调查。调查显示,贾某某幼时读书成绩优秀,曾获省奥数竞赛第四名和全国奥数竞赛铜奖,后因父母闹离婚而选择辍学,独自一人到外地生活,与家人缺乏沟通联络。父母监护的缺失,法律意识的淡薄,是贾某某走上违法犯罪道路的原因。法官找准切入点,有针对性地确定帮教措施,积极促进退赔谅解,充分发挥法庭教育及亲情感化作用,积极与被告人原户籍地社区矫正机构联系,认为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危害社会。


法院经审理认为,贾某某系未成年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其父亲已代为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经综合考量,对其依法从轻处罚,以诈骗罪判处贾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对犯罪的未成年人坚持“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帮助其重回人生正轨的典型案例。在审理过程中,人民法院采用了圆桌审判、社会调查、法庭教育、“政法一条龙”和“社会一条龙”等多项未成年人审判特色工作机制,平等保护非本地籍未成年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法律的警醒、教育和亲情的感化作用,将审判变成失足少年的人生转折点。案件审结后,法官持续跟踪帮教,被告人贾某某深刻认识到自身的错误,积极反省,在法官的积极协调下,目前贾某某已回到高中学习,正在备战高考。


3.胡某诉陈某变更抚养权纠纷案

——发出全国首份家庭教育令


基本案情


2020年8月,原告胡某和被告陈某协议离婚,约定女儿胡小某由其母即被告陈某抚养,原告每月支付抚养费。一个月后,因被告再婚,有两三个星期未送胡小某去上学。自2020年12月10日起,原告为胡小某找来全托保姆单独居住,原告自己住在距胡小某住处20公里的乡下别墅内,由保姆单独照护胡小某,被告每周末去接孩子。原告胡某认为离婚后,被告陈某未能按约定履行抚养女儿的义务,遂将陈某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将女儿胡小某的抚养权变更给原告。经法庭询问,胡小某表示更愿意和妈妈陈某在一起生活。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胡某与被告陈某协议离婚后,对未成年女儿胡小某仍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本案原、被告双方都存在怠于履行抚养义务和承担监护职责的行为,忽视了胡小某的生理、心理与情感需求。鉴于胡小某表达出更愿意和其母亲即被告一起共同生活的主观意愿,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同时,法院认为,被告陈某在无正当理由的情况下由原告委托保姆单独照护年幼的女儿,属于怠于履行家庭教育责任的行为,根据《家庭教育促进法》的相关规定,应予以纠正。裁定要求陈某多关注胡小某的生理、心理状况和情感需求,与学校老师多联系、多沟通,了解胡小某的详细状况,并要求陈某与胡小某同住,由自己或近亲属亲自养育与陪伴胡小某,切实履行监护职责,承担起家庭教育的主体责任,不得让胡小某单独与保姆居住生活。


典型意义


《家庭教育促进法》作为我国家庭教育领域的第一部专门立法,将家庭教育由传统的“家事”,上升为新时代的“国事”,开启了父母“依法带娃”的时代,对于全面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家庭教育促进法》规定,父母应当加强亲子陪伴,即使未成年人的父母分居或者离异,也应当相互配合履行家庭教育责任,任何一方不得拒绝或者怠于履行。鉴于本案被告未能按照协议切实履行抚养义务、承担监护职责,人民法院在综合考虑胡小某本人意愿的基础上依法作出判决,并依照《家庭教育促进法》,向被告发出了全国第一份家庭教育令,责令家长切实履行监护职责。家庭教育令发出后,取得了良好的社会反响。发布本案例,旨在提醒广大家长,《家庭教育促进法》明确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树立家庭是第一个课堂、家长是第一任老师的责任意识,承担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教育的主体责任,用正确思想、方法和行为教育未成年人养成良好思想、品行和习惯。”希望广大家长认真学习这部重要法律,认真履行为人父母的重大责任,加强家庭家教家风建设,努力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的家庭环境。


4.未成年被告人邹某寻衅滋事及家庭教育令案

——未成年被告人父母怠于履行职责,跨域接受家庭教育指导


基本案情


邹某从小随父母生活在A省某市,后邹某的母亲因工作变动将邹某带至B省生活、上学,邹某父亲仍在A省工作。邹某母亲因工作原因,对邹某的学习、生活关心较少,邹某父亲也只是偶尔电话问候。由于生活习惯等原因,邹某无法很好融入新的生活环境,开始与社会上的闲散青年接触,时常不回家。2020年5月,邹某因打架斗殴被公安机关治安处罚。邹某父母未能引起重视,仍疏于对邹某的教育、管理。2021年3月,邹某因与多人打架斗殴,被检察机关以涉嫌寻衅滋事罪提起公诉。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邹某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两个月。在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发现邹某在B省生活、学习的时间并不长,对新的生活环境还在适应过程中,邹某的父母因为工作原因,疏于对邹某的管理教育,也缺乏正确实施家庭教育的方法,遂决定向邹某的父母签发《家庭教育令》,责令其限期到“家庭教育爱心指导站”接受家庭教育指导,并联合当地检察院、教委等部门,邀请邹某之前生活地社区的网格员召开谈心会,制定详细计划,共同对邹某的父母进行有针对性的家庭教育指导。目前邹某的父母已接受家庭教育指导三次,效果良好。


典型意义


家庭教育缺失是未成年人犯罪的重要原因之一。随着《家庭教育促进法》的正式实施,人民法院在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时,发现监护人怠于履行家庭教育职责,或不正确实施家庭教育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情形,通过发出家庭教育令,引导其正确履行家庭教育职责,能够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的家庭环境,从源头上预防和消除未成年人再次违法犯罪。本案审理中,法院联合检察、公安、司法、教育等部门,成立了“家庭教育爱心指导站”,借助两地力量,凝聚工作合力,为家庭教育失范的邹某父母进行指导,帮助他们树立家庭教育主体责任意识,积极履行家庭教育职责。跨域家庭教育指导,是落实《家庭教育促进法》的有益探索,展现了人民法院的责任担当。


5.李某某诉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案

——未成年人实施与其年龄、智力不相符的支付行为无效


基本案情


14周岁的原告李某某在父母不知情的情况下,通过某平台先后七次从被告经营的网店“X游戏”购买374个游戏账号,共计支付36652元,上述游戏账号内的装备都是皮肤、面具、小花裙子等。原告父母次日发现后,及时与被告经营网店的客服人员联系,表示对原告购买游戏账号及付款行为不予追认并要求被告退款,被告不同意全额退款。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李某某案发时未成年,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购买游戏账号支付36652元的行为,显然与其年龄、智力不相适应,李某某的法定代理人亦明确表示对该行为不予追认,故原告李某某实施的购买行为无效,判决被告向原告全额返还购买游戏账号款36652元。


典型意义


本案主要涉及未成年人实施与其年龄、智力不相适应的支付行为的效力问题。根据《民法典》的规定,8周岁以上未成年人实施与其年龄、智力不相适应的购买支付行为,在未得到其家长或者其他法定代理人追认的情况下,其购买支付行为无效,经营者应当依法返还价款。本案提醒广大家长,作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加强对孩子的引导、监督,并应保管好自己的手机、银行卡密码,防止孩子用来绑定进行大额支付。网络公司应当进一步强化法律意识和社会责任,依法处理因未成年人实施与其年龄、智力不相符的支付行为所引发的纠纷。


6.钱某与某美容工作室、龙某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

——为未成年人文身构成侵权,应当依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基本案情


2021年1月,13周岁的原告钱某多次前往被告龙某所经营的某美容工作室玩耍,与龙某熟识后,钱某称要文身,龙某遂为钱某进行了大面积文身,并收取文身费用5000元。2021年2月,钱某的母亲送钱某前往某省入学,学校检查身体时发现了钱某身上的文身。为避免对钱某的求学及就业造成影响,钱某父母要求清洗文身,后双方因对赔偿事宜协商未果,钱某诉至法院,请求被告退还文身费5000元,并赔偿精神损失。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一方面,原告钱某年仅13周岁,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其年龄、智力状况、社会经验等尚不能判断文身行为对自己身体和人格利益带来损害和影响,且事后其法定代理人未予追认,经营者应当依法返还价款。另一方面,被告某美容工作室在未准确核实钱某年龄身份的情况下,为钱某进行了大面积文身,存在重大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最终判令被告某美容工作室返还原告钱某文身费5000元,并支付原告钱某精神抚慰金3000元。


典型意义


文身实质上是在人体皮肤上刻字或者图案,属于对身体的侵入式动作,具有易感染、难复原、就业受限、易被标签化等特质。给未成年人文身,不仅影响未成年人身体健康,还可能使未成年人在入学、参军、就业等过程中受阻,侵害未成年人的健康权、发展权、受保护权以及社会参与权等多项权利。因此,经营者在提供文身服务时,应当对顾客的年龄身份尽到审慎注意义务。本案作出由经营者依法返还文身价款,并依法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裁判结果,对规范商家经营,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呵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具有重要意义。


7.胡某某、王某某诉某某餐厅死亡赔偿案

——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应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基本案情


胡小某系胡某某、王某某之子,其与蒋某某、陈某系某中学学生,均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某日,胡小某、陈某某来到某某餐厅为蒋某某庆祝生日,胡小某提议要喝酒庆祝,三人喝了一些啤酒。饭后,胡小某提议去湖边玩耍,在湖边泡脚戏水的过程中,胡小某不慎后仰溺水死亡。事故发生后,胡某某、王某某将某某餐厅诉至法院,请求赔偿胡小某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部分损失。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本案中某某餐厅的售酒行为违反了《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相关规定。由于酒精对于人的精神具有麻痹作用,饮酒后会导致实施危险行为的危险系数增加,某某餐厅的售酒行为,与胡小某的死亡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应承担相应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综上,法院判决某某餐厅承担一定比例的损害赔偿责任。


典型意义


未成年人身心发育尚不成熟,烟酒会严重影响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规定,禁止经营者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烟酒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的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本案中的餐厅经营者向未成年人售酒的行为,不仅有违法律规定,还引发了未成年人溺水死亡的严重后果。法院依法认定该餐厅承担一定比例的损害赔偿责任,对于引导烟酒商家进一步强化社会责任,提高法律意识,让未成年人远离烟酒伤害,为未成年人的成长营造安全健康的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8.黄某某诉某某宾馆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

——宾馆对未成年人未尽入住程序询问义务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基本案情


黄某某与朱某某(均系未成年人)通过网上聊天认识后发展为男女朋友关系。2021年6月,朱某某与黄某某相约见面,随后二人入住某某宾馆并发生性关系。后黄某某监护人得知,该宾馆在接待未成年人黄某某时,未询问其父母的联系方式及入住人员的身份关系等有关情况。黄某某以某某宾馆未尽安全保护义务使其遭受性侵害为由诉至法院,请求某某宾馆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某某宾馆的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裁判结果


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旅馆、宾馆、酒店等住宿经营者接待未成年人入住,或者接待未成年人和成年人共同入住时,应当询问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联系方式、入住人员的身份关系等有关情况;发现有违法犯罪嫌疑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并及时联系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某某宾馆在接待未成年人黄某某入住时,未询问其父母的联系方式及入住人员的身份关系,未尽到对未成年人安全保护的法定义务,应承担一定责任。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告某某宾馆同意赔偿黄某某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并当场履行完毕。


典型意义


本案警示旅馆、宾馆、酒店的经营者应严格履行保护未成年人的法律义务和主体责任,依法依规经营,规范入住程序,严格落实强制报告制度,履行安全保护义务,如违反有关法定义务,将被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广大家长也应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教育管理,使未成年人形成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自尊自爱、谨慎交友,预防此类案件的发生。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强化对旅馆、宾馆、酒店的日常监管,建立健全预警处置机制,实现对未成年人入住旅馆、宾馆、酒店的风险防控,全面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9.梁某某诉某县医疗保险事业管理局社会保障行政给付案

——在行政案件中保障幼儿合法权益,实现对未成年人的全面司法保护


基本案情


原告梁某某(2017年11月出生)出生后即患有先天性心脏病,于2018年5月在某儿童医院住院治疗,产生医疗费7万余元。梁某某的亲属于2017年11月向某县医疗保险事业管理局为梁某某一次性缴纳了2017年、2018年参保费用。因某县医疗保险事业管理局在医疗系统中未有效录入梁某某2018年的连续参保信息,导致梁某某无法报销住院费用。原告梁某某于2018年7月诉至法院,请求报销住院期间产生的医疗费。


裁判结果


法院在查明梁某某缴纳2017年、2018年医保参保费情况属实后,向某县医疗保险事业管理局发出《司法建议书》,建议会同相关单位采取补救措施,维护当事人梁某某的合法权益。某县医疗保险事业管理局根据《司法建议书》召开局务会,认定梁某某续保关系成立,对梁某某2018年上半年就医费用进行补报销。领取到报销费用后,梁某某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法院裁定准许撤诉。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涉未成年人社会保障行政给付的典型案例。梁某某系患有先天性心脏病的幼儿,出生后即产生较高医疗费,且后续仍需相关医疗费用。如按常规程序历经一审、二审、执行,将会贻误梁某某的治疗。法院在受理案件后,为确保梁某某得到及时救治,改变传统工作思路,与被告以及原告所在乡政府多次沟通,进行法律释明,协调各方就梁某某参保关系成立这一核心事实达成共识。同时向某县医疗保险事业管理局发出司法建议并被采纳,有力推动了问题的解决。本案的实质化解,体现了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工作在分清是非,切实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基础上,坚持诉源治理,切实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以满足广大人民群众多元、高效、便捷的解纷需求的司法理念,彰显了人民法院通过对行政行为进行监督,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担当,筑牢了对未成年人的立体司法保护网。



2022年3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九起未成年人权益司法保护典型案例。最高人民法院少年法庭工作办公室负责人就有关问题接受了专访。


问:请您介绍一下,与以往发布的典型案例相比,这次发布九起案例有哪些特点或特色?


答:今天发布的九起未成年人权益司法保护典型案例,是从全国各级法院审理的未成年人刑事、民事及行政案件中精心筛选出来的,与以前发布的各类典型案例相比,这次发布的九起案例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


一是类型多样。这九起案例既有严惩性侵未成年人的刑事案件,也有延伸帮教未成年被告人重回正轨的特色审判案件;既有涉及未成年人的变更抚养权、发出家庭教育令等民事案件,也有未成年人入住宾馆、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等新型侵权案件;还有涉及未成年人社会保障给付的行政案件。这些案例体现了人民法院坚持给予未成年人特殊、优先保护和双向保护、综合保护的立场理念,是贯彻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的生动实践。


二是关注度高。案例的选取着眼于社会普遍关注的涉及未成年人的多发案件或典型案件。例如,案例一是利用教师身份强奸女学生的性侵未成年人案件,对这类行为的从严惩处,彰显了司法机关从严从重打击性侵未成年人犯罪的坚定决心。案例五和案例六,是未成年人高额购买网络游戏账号被判返还,以及未成年人同意文身不构成侵权免责事由的案件,涉及到新生效的《民法典》《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准确实施,社会各界普遍关注。


三是意义重大。这九起案例中,大部分案件都是在《未成年人保护法》《家庭教育促进法》生效后审判的,对于有效贯彻落实新法具有重要的示范、指引意义。例如,案例三是在今年1月1日《家庭教育促进法》实施后,发出全国首份《家庭教育令》的典型案例,社会各界广泛关注、反应良好。案例七和八,一个是餐厅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一个是宾馆对未成年人未严格落实入住程序,均属于违反《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相关规定、依法要承担责任的案例。有关案例的审理、发布,不仅对其他人民法院审理类似案件具有参考意义,更有利于敦促有关经营者严格履行法定义务。


集中发布这些典型案例,一方面是为了彰显人民法院坚持依法严惩各类侵害未成年人的违法犯罪不手软、坚持依法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不松懈的鲜明立场和坚定决心,另一方面也希望全社会更加关心少年儿童事业,共同为未成年人安全、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的法治和社会环境。


问:请您介绍一下,随着民法典、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两法”以及家庭教育促进法的实施,人民法院在贯彻落实这些法律、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司法保护方面,具体采取了哪些举措?


答:人民法院始终高度重视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和犯罪预防工作,最高人民法院多次专门下发通知,要求各级人民法院通过组织开展学习培训等方式,深入贯彻落实涉未成年人的相关法律法规,严格落实法律要求,确保法律有效实施。


一是依法审理涉未成年人权益的各类案件。对性侵、拐卖、虐待、暴力伤害等严重侵害未成年人权益、严重违背社会伦理道德的违法犯罪行为,人民法院坚持零容忍态度,坚决依法从严打击。通过依法严惩,让为非作恶者付出代价,让受害的孩子及其家庭得到抚慰,让社会公众感受到公平正义。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人民法院从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角度出发,综合运用社会观护、心理疏导、诉讼教育引导等制度,依法给予未成年人特殊、优先保护,体现了司法的人文关怀。


二是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全面、综合司法保护。既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刑事保护,也重视对未成年人民事、行政权益的保护。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依法妥善审理涉及未成年人监护、抚养、探望等各类民事案件,以及受教育权、社会保障给付、征收补偿安置等行政案件,确保未成年人的正常学习和生活。在办理涉及未成年人的各类案件过程中,人民法院还会根据情况及时采取司法救助、转学安置、家庭教育令等措施,让未成年人感受到司法的温度。


三是强化少年审判监督指导。最高人民法院单独或会同有关部门,适时出台司法解释和指导意见,贯彻落实特殊、优先保护未成年人的原则,对法律适用和政策把握的具体标准作出明确规定,织细织密保护未成年人的法网。例如,为准确贯彻实施《刑法修正案(十一)》,依法严惩性侵未成年人犯罪,我院正在起草《关于办理强奸、猥亵未成年人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为贯彻落实教职员工犯罪从业禁止制度,我院会同最高人民检察院、教育部起草了《关于落实从业禁止制度的意见》;为确保《家庭教育促进法》准确、统一、有效实施,我院正在综合各地法院的经验,着手起草实施细则,等等。


四是积极参与综合治理。创新工作机制,丰富宣传教育形式,充分利用微信公众号、微博等新媒体,通过充分发挥法治副校长作用、发布典型案例以及推动法官进校园、进社区、进家庭等喜闻乐见的方式,深入开展好对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普法宣传和法治教育,提升未成年人遵纪守法,自我保护和寻求帮助的意识和能力。积极延伸审判职能,与其他相关部门协作配合,建立联动工作机制,形成合力,落实好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各项措施。针对未成年人保护的漏洞盲区和薄弱环节,有针对性地向有关部门和单位提出司法建议,促进完善社会治理体系,保障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


问:新时代的人民法院,在加强少年审判专业化建设方面采取了哪些措施?下一步将如何更好地发挥其职能作用?


答:少年审判三十多年的探索实践充分证明,机构专门化、审判专业化、队伍职业化,是加强对未成年人这一特殊群体司法保障的重要举措,也是中国特色少年司法制度优越性的重要体现。面对新时代、新任务、新要求,坚持少年审判专业化发展方向,加强少年审判专业化建设,是贯彻落实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两法”,全面加强新时代少年审判工作的重要保障。


一是提高政治站位,深刻认识加强少年审判工作的重大意义。三十多年以来,少年法庭从无到有、由少到多,不断发展壮大。少年审判工作得到了社会各界的充分肯定,是人民法院的一块“金字招牌”,被誉为“特殊的希望工程”。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更加重视、关怀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对加强少年儿童保护工作作出重要指示批示。人民法院将进一步深刻认识新时代加强少年审判工作的重大意义,提高政治站位,从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高度,推动少年审判工作在新的历史条件下不断发展进步。


二是深化少年司法改革,完善少年审判制度机制。去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加强新时代未成年人审判工作的意见》,强调要坚持并巩固少年审判专业化发展方向,就加强少年审判的组织领导、机制建设、队伍建设、审判管理等作出全面部署。3月,最高人民法院成立少年法庭工作办公室,负责综合统筹全国未成年人审判指导工作,同时在六个巡回法庭分别设立“少年法庭巡回审判点”。为精准分析涉未成年人案件规律,完善了专门的统计指标体系。在最高人民法院的示范、带动下,截止目前,全国法院独立建制或通过加挂牌子方式设立少年法庭共计2181个,开创了全国少年审判工作改革创新的新局面。


三是坚持问题和需求导向,深化少年审判专业化建设。目前,全国少年法庭建设取得了很大成效,但仍存在一些问题。例如,案多人少的矛盾日益突出,审理未成年人案件的专门法官和审判团队,有时不得不同时审理其他案件,影响了延伸帮教等未成年人审判特色工作的有效开展。下一步,我们将立足现实条件,积极推动实践创新,进一步落实少年审判专业化、制度化、规范化的发展目标,推进实现少年法庭统一归口管理,建立适应少年审判特点的绩效考核体系,鼓励具备条件的法院,成立专门审判庭负责审理少年案件,保障少年案件由专门法官办理、少年法官专审少年案件,通过专业审判,更加有效地贯彻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法律原则,更加有力地守护未成年人健康、安全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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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本文转载自“最高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在此致谢!



编辑:潘园园

排版:王   俏

审核:刘 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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