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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静静”有法律保障!

2022年6月5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以下简称《噪声污染防治法》)正式实施,适用范围更加全面、分类防控更加精准、政府责任更加明确,为“我想静静”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保障。


近日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鄞州法院)

依法判决了一起

因噪音引起的侵权责任纠纷案件

并已执行完毕

2020年的某天,原告杨某在二楼的家中休息,忽然听到一阵“嗡嗡”的噪声。不堪其扰的杨某循着噪声来到一楼,发现噪声来自于自家楼下车库里一台用于制冷的谷轮涡旋压缩机。原来,一楼的车库被邻居陈某出租后改成了冷库。


“我没想到陈某居然会将车库出租给别人擅自改为冷库使用。冷库使用的谷轮涡旋压缩机等设备在运转时会发出声音,还从不间断,不仅影响楼上住户的睡眠休息,孩子在家学习也难以集中注意力。我多次向居委会、物业管理部门反映投诉,但都没能解决。”


2021年,经街道、社区居委会及物业等共同参与协商,杨某与陈某达成一致协议:陈某确保噪音影响符合生活居住区的分贝要求,晚上8时至次日早上8时,冷库停止运营。经社区工作人员、物业人员再次协调,车库安装了定时开关以控制制冷设备开启时间。


此后,因冷库运营的其他时间段制冷设备仍会发出声音,杨某坚持要求拆除冷库全部制冷设备。经有关部门协调未果,杨某将陈某告上法庭,要求其拆除车库内的动力电源装置及噪音设备。


承办法官在实地走访后,了解到这间冷库不仅产生噪音影响楼上居民的正常生活,其使用三相电源亦给小区带来一定的安全隐患。


鄞州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陈某为营利擅自改变其车库使用用途,出租给他人改造成冷库,不仅违反了该社区《独立汽车库使用权转让协议》的约定,也违反了有关车库管理规定,并给楼上住户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干扰,依法判决陈某拆除其车库内的制冷设备(包括谷轮涡旋压缩机等)。

 

同时,法院向供电公司发送《司法建议函》,建议对陈某擅自改变用电申请用途的行为予以查处并制止。


目前,在执行法官的现场监督下,该车库内的制冷设备已拆除完毕。承办法官电话回访时,杨某称其楼下车库内的三相电源也已拆除,困扰多年的噪音问题得到彻底解决。



典型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九十四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弃置固体废物,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土壤污染物、噪声、光辐射、电磁辐射等有害物质。”即对噪声污染、水污染等作了禁止性规定。


2022年6月5日,《噪声污染防治法》正式施行,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声环境的义务,同时依法享有获取声环境信息、参与和监督噪声污染防治的权利。排放噪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减轻噪声污染。《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二条明确规定:“使用空调器、冷却塔、水泵、油烟净化器、风机、发电机、变压器、锅炉、装卸设备等可能产生社会生活噪声污染的设备、设施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经营管理者等,应当采取优化布局、集中排放等措施,防止、减轻噪声污染。”


噪声污染已成为世界公害之一,从2003年开始,每年的4月16日正式确定为“世界噪音日”。近年来,相邻不动产权利人之间因噪声等不可量物侵害所导致的纠纷频频发生。本案中,原、被告是相邻关系人,车库改造成冷库并发出噪声,已影响相邻居民的日常生活,构成相邻污染妨害。本案的判决,有利于引导社会公众在生活和生产经营中避免和减少对周围声环境造成妨害,切实有效维护群众的“安宁权”。



延伸阅读

《噪声污染防治法》聚焦噪声扰民难题


一部法律施行,老百姓首先关心的问题是“这对我的生活有什么影响”。聚焦解决噪声扰民难题,正是新《噪声污染防治法》的一大亮点。

 

《噪声污染防治法》在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分别对工业噪声污染防治、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交通运输噪声污染防治、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进行了较为详细的规定。

 

对于关注度非常高的广场舞噪声扰民问题,《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禁止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使用高音广播喇叭,但紧急情况以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在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或者开展娱乐、健身等活动,应当遵守公共场所管理者有关活动区域、时段、音量等规定,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噪声污染;不得违反规定使用音响器材产生过大音量。公共场所管理者应当合理规定娱乐、健身等活动的区域、时段、音量,可以采取设置噪声自动监测和显示设施等措施加强管理。”

 

对于酒吧等商业场所噪声扰民问题,《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三条明确要求文化娱乐、体育、餐饮等场所的经营管理者,要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减轻噪声污染,并且禁止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持续反复发出高噪声的方法进行广告宣传。

 

对于机动车轰鸣“炸街”扰民问题,《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机动车的消声器和喇叭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禁止驾驶拆除或者损坏消声器、加装排气管等擅自改装的机动车以轰鸣、疾驶等方式造成噪声污染。使用机动车音响器材,应当控制音量,防止噪声污染。机动车应当加强维修和保养,保持性能良好,防止噪声污染。”

 

对于高考等重要的特殊活动,《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在举行中等学校招生考试、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等特殊活动期间,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指定的部门可以对可能产生噪声影响的活动,作出时间和区域的限制性规定,并提前向社会公告。”






权威解读:全国首例“噪音扰民”诉前禁止令

最高法发布《中国环境资源审判(2021)》

生态环境部联合“两高”等共14家单位印发《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广东省首份!广州海珠法院发出噪声环境侵权诉前禁止令




声明:本文综合来源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报”,转载自“浙江天平”信公众号,在此致谢!




编辑:马春雨李   盈

排版:德   吉

周   蕤

审核:刘 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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