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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建平 张昱 胡雯 赵阳:欧洲国家专利盒政策介绍及对我国的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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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国家专利盒政策介绍及对我国的启示
孙建平 张昱 胡雯 赵阳
随着技术创新在提升企业综合实力和核心竞争力中的作用越来越大,税收制度对企业技术创新的激励作用也越来越明显。因此,世界各国都相继制定并实施专门的税收优惠制度,试图通过减轻技术创新中的税收负担来促进企业技术创新。按阶段划分,技术创新大致可分为技术研发和成果转化两个阶段。在技术研发阶段,常见的税收优惠包括税收抵免和加计扣除;在技术成果转化阶段,主要的税收优惠形式为专利盒政策。专利盒在一些国家又被称为“创新盒”或“知识产权盒”,其核心在于对企业通过专利及其他知识产权形式获取的规定形式的收入适用较低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以增强创新成果的商业化应用水平、企业的创新意愿和研究开发投入,进而鼓励企业从事高附加值的研发、制造和发明专利的相关工作。专利盒政策的适用对象是持有符合条件、用于各项业务的专利和其他形式知识产权的企业,一些特定行业(如制药、生命科学、制造、电子和国防等)的企业最有可能受益。本文在概括梳理欧洲15国专利盒政策、重点介绍英国和爱尔兰政策的基础上,对如何完善我国相关税收优惠政策提出了建议。 一、欧洲15国专利盒政策概况 专利盒政策的实施效果较为明显,受到许多欧洲国家的追捧,至少有15个欧洲国家施行了专利盒或类似专利盒的政策。在目前实施专利盒政策的国家中,其政策条款具有如下特点: 一是税率优惠幅度大。各国分别制定了从0%到15%不等的优惠税率。一些欧洲国家的专利盒优惠幅度较大,如马耳他、塞浦路斯、列支敦士登、荷兰等,而其他大部分国家则采取税率减半的形式。 二是知识产权的适用类型广泛。除了发明专利,大多数国家还把专利盒的适用范围扩大到外观设计、软件著作权等领域;一些国家还包括技术诀窍(know-how),如比利时、塞浦路斯和瑞士;个别国家甚至包括商业秘密,如匈牙利。有些国家则作出明确区分,如爱尔兰规定与市场相关的知识产权(包括商标、品牌、外观设计和其他用于市场的知识产权)不包括在内,这样对技术研发的支持更有针对性。 三是享受优惠的收入类别各不相同。专利收入包括以特许权使用费为主的各项知识产权的相关收入。几乎所有实施专利盒制度的国家都将特许权使用费收入纳入了优惠范围;比利时、荷兰、卢森堡、列支敦士登、英国等国还将该制度适用于知识产权的转让收入和专利相关产品及服务收入,这在客观上也促进了企业知识产权的商品化。 四是优惠的计税依据大同小异。大部分国家的专利盒以营业利润(或息税前利润、净所得)作为减免的计税基础,但少数国家以收入总额为基础,如马耳他、匈牙利、比利时等。 五是不完全符合G20/OECD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BEPS)项目倡导的“关联法”。欧洲各国所实施专利盒政策的横向差异显著,存在滥用风险。在OECD积极推动BEPS项目的背景下,国际社会对于其构成有害税收竞争实践的质疑愈演愈烈。迫于压力,比利时自2016年7月1日起废除了原来的专利收入减除(Patent income deduction,PID)法,实施引入关联法的创新收入减除(Innovation income deduction,IID)法;匈牙利也在2017年1月接受了关联法,对国内法进行了修改;英国和西班牙自2016年7月1日起修改原有专利盒政策,引入关联法;一些新引入专利盒政策的国家(如意大利和爱尔兰等)则宣称本国的政策设计符合BEPS第五项行动计划的要求。 按照专利盒政策实施的先后顺序,欧洲15个专利盒国家的基本情况如下: 上述各国的专利盒政策不尽相同,但在客观上降低了知识产权商品化所得的实际适用税率,最终促进了这些国家的技术创新和技术成果商品化的发展。此外,大量知名的科技型跨国企业的研发中心甚至公司总部,纷纷涌入英国和爱尔兰等专利盒政策实施相对成功的国家。 二、英国、爱尔兰专利盒政策及应用 (一)修改后的英国专利盒政策 考虑到国际上对专利盒政策是否为有害税收竞争的争议及BEPS第5项行动计划关于“关联度”(nexus approach)的要求,英国修改了专利盒政策。主要内容包括: 1.实施日期和政策过渡 修改措施仅对2016年7月1日及以后开始享受专利盒政策的公司有效。已经提交专利申请尚未获批或已经享受专利盒政策的企业,仍按原有政策继续执行至2021年6月30日。 2.修改的具体内容 原规定允许在“按比例”和“按实”法中选择其一用以核算知识产权相关利润。在“按比例”法下,公司的应税利润分为知识产权相关部分(合格收入)和不相关部分(不合格收入),按照合格收入(QI)占总收入(TI)的比例(QI/TI)乘以交易利润计算可享受优惠的利润。在“按实”法下,公司确定合格收入和非合格收入后,需合理分配各项收入所对应的成本费用,合格收入减去其对应成本费用后的金额即为可享受优惠的利润。 修改后的专利盒政策符合BEPS第5项行动计划的建议,取消了“按比例”法,统一按照“按实”法计算。同时,为体现公司自身研发投入与专利商用化取得利润的关联度,引入了关联系数“N”: N=(D+S)×1.3÷(D+S+A+R) 其中,D=研发直接投入;S=研发转包给非关联第三方的费用;A=收购知识产权的支出;R=分包给关联方的研发支出。D、S和R将使用在英国研发税收减免类别相同的定义。 计算结果N与1比较并取较小值,即当N≥1时,N取值为1;否则为实际计算出的数值。 使用关联系数“N”后,最终可以享受10%优惠税率的利润为该系数乘以按实计算的专利商用化取得的利润。3.应用举例
N系数的计算和应用与爱尔兰知识发展盒的N系数相同,将在下文爱尔兰知识发展盒政策的介绍中一并举例。2.具体政策建议
为体现享受优惠的所得与企业自行投入及委托非关联第三方研发支出的相关性,建议使用“关联”系数,计算公式如下:N=(D+S)×1.3÷(D+S+A+R),其中,D代表研发直接投入,S代表研发转包给非关联第三方的费用,A代表收购知识产权的支出,R代表分包给关联方的研发支出。当N>1时,结果为1。 研发直接投入及转包给非关联第三方的研发费用口径与现行的加计扣除政策一致。考虑到专利研发通常涉及多个年度,可参考BEPS项目最终成果建议,将研发投入的参考年限确定为3~5年,即分子部分采用专利相关利润形成年度之前3~5年的滚动之和,而分母中A与R部分则无限制期限。END
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工业园区税务局
(本文刊载于《国际税收》2020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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