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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下董监高“强责任时代”面临高诉讼风险的另类解决途径:“董责险”

张仁维 律说保险
2024-08-23




2024年03月13 日,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证券简称:ST康美)在其官网发布涉诉公告,载明ST康美与原高管马兴田(康美药业原董事长、总经理)、许冬瑾(康美药业原副董事长、常务副总经理)、邱锡伟(原董事、副总经理、原董事会秘书)追偿权纠纷一案获立案审理,涉案金额26.07亿元[1]。


2024年07月01日,新《公司法》即将施行,新《公司法》作为自1993年施行以来修改内容最多、力度最大的一次修法,亮点之一就是强化了董监高的法律责任,并且将董监高的忠实勤勉义务贯穿公司成立至注销的全生命周期,并第一次在法律层面规定了董责险制度


结合前述康美案和即将施行的新《公司法》,意味着董监高的“强责任时代”即将到来在此背景之下,董事高管责任保险(以下简称“董责险”)再次走入大众视野,董责险作为一种有效的公司治理机制,其目的旨在分担被保险人难以避免的风险,降低企业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职业风险。






一、什么是董责险









(一)关于董责险的相关规定


1.1  2002年01月07日,中国证监会和原国家经贸委发布的《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第三十九规定:“经股东大会批准,上市公司可以为董事购买责任保险。”当年1月末,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与平安保险签订保单,成为董责险首家买主,2018年9月,中国证监会发布修订之后的《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修订之后的《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第二十四条仍规定:经股东大会批准,上市公司可以为董事购买责任保险。责任保险范围由合同约定,但董事因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而导致的责任除外。”


1.2  2020年04月22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2]发布《银保监会国新办新闻发布会答问实录》,实录关于董责险的答问如下:

“香港中评社记者:

近日瑞幸财务造假事件备受瞩目,请问监管部门对此怎么看?瑞幸在银行有多少贷款?风险如何?购买的董责险是否会赔付?””


“曹宇回答:

瑞幸咖啡财务造假事件性质恶劣、教训深刻,银保监会将坚决支持、积极配合主管部门依法严厉惩处,对财务造假行为始终保持零容忍的态度,共同维护好良好的市场环境。


关于董责险的问题,瑞幸咖啡在上市前买了董责险,保单共有 4 层,总限额2500万美元,涉及境内外十几家保险公司。有的保险公司对这项业务还做了再保分出。据了解,目前保险公司已经收到了瑞幸咖啡的理赔申请,鉴于案情比较复杂,相关调查还在进行中,有关理赔工作还存在着一定不确定性。我们将督促相关保险公司依照保单的合同规定依法合规的妥善处理。”


1.3 新《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3]:公司可以在董事任职期间为董事因执行公司职务承担的赔偿责任投保责任保险公司为董事投保责任保险或者续保后,董事会应当向股东会报告责任保险的投保金额、承保范围及保险费率等内容。”


(二)什么是董责险


董责险的全称是“董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责任保险”[4],属于职业保险中的一种,其标的是董事等高管在履职过程中对第三人的民事赔偿责任,主要和董事、监事、高管的勤勉尽责、忠实义务相关联。如果董事、监事、高管在履职的过程中因为不当行为导致对第三人的损害,第三人提出损害赔偿的话,就由保险公司来承担相关费用以及对相关金额进行补偿。


保险责任:如被保险个人(保险合同生效之前、当时或之后的以下自然人: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影子董事……被保险个人不包括外部审计人员)在保险期间内遭受赔偿请求,若被保险机构(投保人及其子公司)不代表被保险个人赔偿该赔偿请求所造成的损失,则保险人根据本保险合同的有关约定代表被保险个人赔偿因该赔偿请求所造成的损失;如被保险个人在保险期间内遭受赔偿请求,若被保险机构已经代表被保险个人赔偿该赔偿请求所造成的损失,则保险人根据本保险合同的有关约定向被保险机构赔偿该赔偿请求所造成的损失。【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责任保险(鼎萃版)】


赔偿请求是指:存在任何事实上的或指称的不当行为的第三方送达或提出的,要求获得补偿、经济赔偿或非经济救济手段的书面请求……【苏黎世中国董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责任保险 (非公司补偿类)】


保险责任:除另有约定外,仅就被保险人因追溯日后发生的不当行为、事实或情况而于保险期间或发现期(若适用)内首次遭受赔偿请求所引起的损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平安产险公司、董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责任保险(2022版)条款】





二、关于董责险的司法实务



通过公开渠道查询到董责险的司法案例相对较少,这实际上和我国董责险市场未臻成熟有切实的实际关系,因此,笔者仅就检索到的少量董责险案例作如下陈述:


2.1海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票除权参考价误差事宜补偿案【美亚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根据《董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责任保险》进行保险理赔】


2.2德高国际物流(上海)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诉刘楠、美亚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23)沪0115民初67130号民事裁定书】


在该案中,德高国际物流(上海)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起诉称:2013年9月6 日,公司聘用刘某作为其负责人,担任分公司经理,负责管理公司的业务、运作和利润。2021年2月3 日,刘某离职。后,公司发现刘某于2020年12月间全权代表公司与案外人金风国际可再生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风公司)签订了编号为GOLDWIND‐GWICD‐202006A‐3的《出口货物运输协议》。德高国际物流(上海)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认为,刘某作为公司的负责人未能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以显著低于市场运价的海运费价格与金风公司签订协议,致使公司遭受了巨额经济损失,因此,刘某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德高国际物流(上海)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的总公司向美亚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投保了董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责任保险德高国际物流(上海)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是该董责险保单的记名被保险公司,刘某是该董责险保单项下的被保险个人。根据该董责险保单的保障范围,美亚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应当赔偿因刘楠的管理责任所造成的损失。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判决认为:德高国际物流(上海)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提供的材料中可以明确其系从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角度提起诉讼,而美亚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与其系保险合同关系,故美亚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并非本案适格被告。





三、关于董责险的其他法律注意事项



3.1 董责险理论与实务目前均存在的问题


首先,我国董责险市场未臻成熟,统一的董责险示范条款尚未形成,市面上的保单条款多是由各保险公司在仿照国外保单的基础上自主拟订,而未基于我国的公司治理结构和公司法等规范作出适于本土的产品设计,条款差异、矛盾现象比比皆是,甚至关于董责险保险标的的界定都存在重大分歧,从而给实务和理论皆造成了诸多困扰。其次,相关法学研究多是以国外的董责险保单为样本,要么是泛泛而谈我国董责险制度的立法和监管完善路径,要么是在尚未廓清我国董责险制度基本法律架构的情况下,就对承保范围、除外条款范围、被保险人范围、索赔等技术性事项展开事无巨细的探究,而从未对我国董责险制度移植过程中的实践困境予以充分关切,从未就我国董责险制度的保险标的和法律关系等本体论问题展开研究。[5]


3.2 关于董责险的被保险人范围


董责险保单中的被保险人包括被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个人,如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安产险公司、董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责任保险(2022 版)》第十一章释义第7条规定:“被保险人指任何被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个人。”但有学者认为,将投保公司纳入我国董责险被保险人的范围,并不具有充分的法律正当性及实践必要性[6]。


因此,且不论将投保公司纳入我国董责险被保险人的范围是否正当、合理,在现行行业都将其纳入的情况下,应该详细罗列被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个人,避免歧义,尤其是被保险个人的范围,因不同保险公司保单定义差别较大,为了促进董责险更好地满足市场需求,董责险保单应尽可能扩大被保险个人的范围。


3.3  关于董责险的保险责任与除外责任


关于保险责任,主要是指被保险人因追溯日后发生的不当行为、事实或情况而于保险期间或发现期(若适用)内首次遭受赔偿请求所引起的损失,因此,保险责任的核心在于对不当行为的界定,如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安产险公司、董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责任保险(2022 版)》第十一章释义第11条规定,“不当行为指下列任一情况: 就被保险个人而言,指被保险个人实际或涉嫌发生的: 作为与不作为、错误或疏漏;违反职责;违反信托;未尽忠实和勤勉义务;错误陈述;误导性陈述…… 不当雇佣行为。 就被保险公司而言,指被保险公司实际或涉嫌发生的: 与有价证券赔偿请求相关的作为与不作为、错误或疏漏;或不当雇佣行为。


而关于除外责任,是指在保险合同中规定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的损失范围,如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安产险公司、董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责任保险(2022 版)》第三章规定:“保险人对下列各项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经确定的故意违法行为、首次投保日前的诉讼或程序……以被保险个人身份以外的身份行事……身体伤害或财产毁损……


综上,因董责险属于职业责任保险,核心是因为保障被保险人由于履职过程中的不当行为遭受第三方提出的赔偿请求所导致的财务损失,投保公司在购买董责险时,需要明确被保险人履职过程中的哪些行为属于不当行为、明确董监高的不当行为对企业造成的损失是否属于赔偿范围以及明确董责险的除外责任,以免误解或产生误解,如此才能真正降低企业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职业风险,发挥董责险应当具有的公司治理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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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

[1]http://www.kangmei.com.cn/uploa-file/2024/0313/20240313041121542.pdf;

[2] 2023年3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在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基础上组建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不再保留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5月18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正式揭牌。这意味着,银保监会正式退出历史舞台;

[3] 该条款为修订后《公司法》新增条款,2018年修正的《公司法》并未规定董责险;

[4] 《保险法》第六十五条: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

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

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5] 董监高责任保险法律关系论—以投保公司的复合法律身份为基点(赵亚宁,清华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武汉大学大健康法制研究中心研究员);

[6] 董监高责任保险法律关系论—以投保公司的复合法律身份为基点(赵亚宁,清华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武汉大学大健康法制研究中心研究员)。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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