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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日一题】分公司之间收取费用是否需要开发票?

2018-04-26 咨询部 每日税讯精选


每日税讯会员问:分公司之间收取的费用是否需要开发票呢? 分公司是属于同一集团公司。


  答:《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报之日起三十日内审核并发给税务登记证件。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

  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第九条规定,应税行为的具体范围,按照本办法所附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执行。

  第十条规定,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服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属于下列非经营活动的情形除外:……

  第十一条规定,有偿,是指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属机构间移送货物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37号)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视同销售货物行为的第(三)项所称的用于销售,是指受货机构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经营行为:一、向购货方开具发票;二、向购货方收取货款。受货机构的货物移送行为有上述两项情形之一的,应当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增值税;未发生上述两项情形的,则应由总机构统一缴纳增值税。如果受货机构只就部分货物向购买方开具发票或收取货款,则应当区别不同情况计算并分别向总机构所在地或分支机构所在地缴纳税款。

  根据上述规定,分公司虽在同一集团公司内,应分别进行税务登记,属于不同的单位。

  从问题中可知分公司已向另一家分公司收取费用、取得了经济利益。该分公司是否向另一家分公司开具发票,要根据收取费用的性质做进一步判定。

  如果该分公司向另一家分公司销售货物、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该分公司收取费用就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应缴纳增值税,应向另一家分公司开具发票;如果该分公司未向另一家公司提供增值税应税行为,则不需向另一家分公司开具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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