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最高法院公报案例:借款人的配偶未参加民间借贷纠纷诉讼,且出借人及借款人均未明确表示放弃该配偶可能承担的债务份额,法院应当依法追加

青天在线团队 青天在线
2024-08-24

点击上方"青天在线"获得更多实用资讯

声明:青天在线团队对推文导读/裁判要旨设定、内容编辑及标题修定拥有权利;转载推文时需标明转自青天在线公众号,否则视为侵权。


最高法院公报案例:借款人的配偶未参加民间借贷纠纷诉讼且出借人及借款人均未明确表示放弃该配偶可能承担的债务份额,法院应当依法追加

关键词  

民间借贷 夫妻共同债务 共同被告 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参加诉讼

 裁判要旨

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借款人的配偶未参加诉讼出借人及借款人未明确表示放弃该配偶可能承担的债务份额的,为查明案件事实,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追加与案件审理结果具有利害关系的借款人的配偶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以形成实质性的对抗

案例索引

赵俊与项会敏、何雪琴民间借贷纠纷民事判决

       由:民间借贷纠纷

裁判法院: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130419

案例来源见《赵俊诉项会敏、何雪琴民间借贷纠纷案》,载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主办:《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2014年第12期(总第218期)。


  裁判理由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为:
本案中,首先,原告赵俊在本案中虽表示向被告项会敏主张还款,项会敏辩称涉案借款用于两被告夫妻共同生活应由两被告共同偿还。事实上,经法院调查,在两被告的第三次离婚诉讼中,项会敏也始终将本案借款作为夫妻共同债务要求何雪琴承担相应的还款责任。基于本案处理结果与何雪琴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法院依法将其追加其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后因项会敏的上述抗辩,原告申请追加何雪琴为被告。在此过程中,原告及项会敏一再反对何雪琴参加本案诉讼,不仅缺乏法律依据,亦有违常理。何雪琴作为本案被告以及利害关系人,当然有权就系争借款陈述意见并提出抗辩主张。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

驳回原告赵俊全部诉讼请求


版权公告

案例来源:本文摘编自《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4年第12期,青天在线团队综合编辑。本公众号所发布的文章权利属于署名作者所有,请尊重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编辑权及其他合法权益。转载请注明来源“青天在线”公众号及作者。本公众号文章仅供学习与交流,不代表任何的官方解读和实践指导性建议,具体个案请咨询专业律师。转载文章如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删除。

END

点击下方文章标题    阅读更多精彩文章



1.最高法院:城镇居民退休后户籍迁回农村定居,原祖宅年久失修存在安全隐患无法继续居住的,有权重修祖宅或申请宅基地建房2.最高法院:被执行人变更法定代表人,前法定代表人申请解除限制消费措施,仍须举证证明其非实际控制人及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3.最高法院:夫妻离婚协议约定房屋归子女所有具有生活保障功能,该子女过户请求权优先于此后债权人的金钱债权可排除对房屋的强制执行4.最高法院:不具有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特征,而是约定无论经营、亏损均按标准计算并享有固定收益,认定为“名为投资、实为借贷”5.最高法院:农村房屋买卖协议无效,双方在签约时已预见到房屋被征收、征用的可能并作出约定的,应视为对拆迁安置中所涉经济利益的自由处分

6.最高法院:承包人与拖欠工程款的发包人通过签订买卖合同以房抵债,属于其实现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方式,有权阻却普通债权的强制执行

7.最高法院:股东以获取验资为目的短暂将资金转入并转出构成抽逃出资,法定代表人协助股东抽逃出资的应承担连带责任8.最高法院:股东无偿使用公司资金、财产不作财务记载的,可认定构成与人格混同,因此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9.最高法院:车位属于满足业主住宅需要的必要配套设施,具有特别优先保护必要的居住权利属性,即便存在银行抵押权购房人亦可以排除强制执行10.最高法院:在民间借贷中“算账结息换条”即将利息计入本金重新出具借款协议书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对计收复利的行为,法院可予以支持

青天在上,我们在线

正义不缺席!

联系电话:400-688-6317

邮       箱:fuwuqtzx@163.com


喜欢本文就点下【在看】吧~



继续滑动看下一个
青天在线
向上滑动看下一个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